股权转让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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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原告代理词
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
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
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
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
不仅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要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才有效。
本文主要是介绍股权转让原告代理词的范本,方便读者更好的了解这方面的有关信息。
股权转让原告代理词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代理词的书写应该切合原告在整个股权转让书中是否违反个别的双方已经协议的条款。
以下是网站小编为您作出关于股权转让原告代理词的范本方便您学习有关的知识。
有关股权转让原告代理词的范本
代理词
审判员:
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
现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三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第一被告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未履行支付义务引起诉讼时,理所当然地成为本案的被告。
第二被告与第一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同样成为了本案的被告。
作为第三被告的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被告及主要投资人第一被告在受让的股权尚未清偿之前,与案外人ⅩⅩ占用了以原告资金购置的设备及租用的场地,设立了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作为共同占有人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2、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以清算为前提。
其次,由于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履约,是否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原告的权利,原告可以追究第一被告的违约责任,受让第一被告的股权。
也可以不追究第一被告的违约责任,继续要
求第一被告支付投资投资款。
故第一被告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原告必须受让第一被告的股权。
再之,第一被告在违约的同时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接受股权转让的事实。
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如原告接管公司,第一被告应当将全权管理期间的票据交原告审核完于60天内将被告丁被告投资款付清。
但第一被告一方面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面也未将票据交原告核实,相反却于2008年5月16日与第二被告及案外人ⅩⅩ私下设立了公司。
因此如第一被告愿意将公司交由原告接管,最早也应当在2008年6月16日之后设立。
因此无论从双方的协议书约定还是从第一的的行为来看原告都有权要求第一履行支付投资款义务。
3、原告处分ⅩⅩ设备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部分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正当行为。
首先,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两份协议书的草稿表明双方有处分ⅩⅩ设备的意思表示,只是在处分价格及付款方式上与ⅩⅩ方未能达成共识。
其次,2008年7月1日原告与ⅩⅩ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在第一同意之下所为:原告处分的设备是由第一被告移交的,这些设备均在第一被告的直接控制之下,在处分价格未谈妥之前第一被
告同意放行有悖常理;另从ⅩⅩ机械厂提供的书面证明也表明第一被告对设备处分的协议书进行审阅并同意放行。
故不存在原告有擅自处分的行为,原告行为也未给第一被告造成经济损失。
另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与损失赔偿非同一法律关系,第一被告所谓的损失应当另行诉讼。
4、被告辩称原告投资不到位给投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成立。
首先,投资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未明确各自认缴额,相互之间只是按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不存在投资是否到位的问题。
其次,原告投资了75万元后,因第一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与第一被告协商转让事宜,况且,双方已于2008年2月1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此后原告也不可能再投入资金。
投资项目是否有损失、有什么样的损失均与原告无关。
5、2008年5月16日设立的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投资筹备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相同、经营的项目相同,经营场地相同、设备大都是原告资金购置,现存的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就是原告当初与第一被告拟设立的公司。
扬州ⅩⅩ股份有限公司在明知第一被告未清偿原告投资款的情况下,占有用原告资金购置设备,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共同承担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股权转让原告代理词的书写,专业的律师应当要切合案件所接到原告所委托了主要事项,并根据自身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较为广泛的经验作出比较符合法律规定,且可以被人民法院直接的接纳该案件申请并能够达到予以立案开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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