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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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业⼤学科研奖励办法
安徽⼯业⼤学科研奖励办法
2011-10-01 00:00
各院(部),⾏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特制定《安徽⼯业⼤学科研奖励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业⼤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特此通知
⼆○○九年五⽉⼋⽇
安徽⼯业⼤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励教职⼯多出⾼⽔平的科研成果,实现建设⾼⽔平教学研究型⼤学的⽬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章奖励原则、范围、类别
第⼆条奖励原则。

注重重要成果,注重较⾼⽔平,加⼤奖励⼒度;依据成果(项⽬)类别、等级,按成果(项⽬)的获准时间(当年1⽉1⽇⾄当年12⽉31⽇)给予⼀次性现⾦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取得的冠有我校校名的成果(项⽬)。

涉及著作的,按实施奖励时著作者是否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确定。

第四条奖励类别。

按科研项⽬、科研项⽬鉴定、科学技术奖、专利授权、论⽂、著作等六⼤类实施奖励。

第三章奖励细则
第五条科研项⽬奖励及实施奖励的相关事项,按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项⽬科研奖励暂⾏办法》(安⼯⼤〔2006〕75号⽂)执⾏。

第六条科研项⽬鉴定,按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类性质对项⽬负责⼈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含⼈⽂社科奖),按国家级和省部级等5个层次对项⽬负责⼈实施奖励。

若我校为该项⽬的第⼀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全额奖励;若我校为第⼆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6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4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的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30%的额度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2。

第⼋条专利授权。

按发明专利和其他专利两类性质对项⽬负责⼈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见附表3。

第九条论⽂奖励。

按《科学》(Science)、《⾃然》(Nature),《科学引⽂索引》(SCI)收录及《社会科学引⽂索引》(SSCI)收录,《⼯程索引》(EI)收录,《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等6类期刊对论⽂作者实施奖励,奖⾦由第⼀作者分配。

奖励标准,见附表4。

第⼗条著作奖励。

按学术专著和其他著作(⾮教材类)等两类性质对著作者实施奖励。

对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的独著者以及著作者均为我校教职⼯的,按奖励标准全额奖励;若我校著作者与⾮我校外⼈员合著,按实际撰写的⽐例给予奖励。

对公开出版的其他著作的著作者,按每部2000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奖⾦由著作⼈分配;若第⼀著作者为⾮我校教职⼯,按实际撰写的⽐例给予奖励,但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

奖励标准,见附表5。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条提供材料。

申请⼈根据科研处的⼯作通知,并根据奖励事项提供相应的项⽬鉴定材料、颁奖⽂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期刊封⾯、期刊⽬录、论⽂正⽂)、著作(封⾯、⽬录、版权页)等详细的完整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条审核。

申请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

第⼗三条会议审查。

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会议审查;审查结果报校教学科研奖励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公⽰。

通过适当⽅式,对拟受奖成果(项⽬)进⾏公⽰;公⽰期为3个⼯作⽇。

第⼗五条公布、兑奖。

科研处以学校正式⽂件⽅式公布受奖信息,⼈事处在实施奖励的次年3⽉前下达通知⾄财务处兑现奖励。

第⼗六条材料归档及统计。

受奖的原始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归档。

涉及统计的相关事项,由科研处长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涉及的“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两类期刊的⽬录,另⾏公布。

第⼗⼋条奖励所得涉及扣税的相关事项,按国家规定执⾏。

第⼗九条实施奖励时涉及的特别或特殊的问题且难以定论的,由会议研究确定。

第⼆⼗条多次获奖的同⼀成果(项⽬),以最⾼标准给予奖励(不含上级给予的奖励)。

第⼆⼗⼀条本办法未涉及但拟受奖⼈认为应予奖励的,应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认定后,报学校会议研究确定。

第⼆⼗⼆条本办法教学部分的奖励细则等,另⽂制定。

第⼆⼗三条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中制订相关的奖励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2009年1⽉1⽇起施⾏。

原《安徽⼯业⼤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安⼯⼤〔2003〕12号)同时废⽌。

此前发⽣的成果(项⽬)不予追溯。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科研项⽬鉴定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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