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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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协议书
甲方: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乙方(合作单位):
经甲乙双方商定,本着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遵守《常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办法》,接受甲方的有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具体事项的安排,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二、乙方为符合维权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服务时,费用方面应当给予维权援助当事人适当优惠或减免;
三、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中止、终止所承诺的维权援助事项。
当维权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结案情况报告表。
乙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所承办援助事项的,应当书面报请甲方同意;
四、接受援助的当事人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服务的,经甲方确认,乙方可以终止援助服务;
五、乙方有参与中心发展规划、发展方向制定的权利;有参与中心章程的修订、监督中心按照章程进行运作的权利;
六、甲方应给乙方创造培训、研讨或者其他学术交流的机会,并适时对乙方的维权援助工作进行表彰;
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解决之纠
纷,应提交常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解决;
八、甲乙双方其中一方需要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九、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如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未提出异议,协议有效期顺延两年。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常州市知识产权局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