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侦查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
徐立颖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一直以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具有控制侦查、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价值内涵.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得以不断延伸.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1
【总页数】2页(P45-46)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侦查监督;新刑事诉讼法
【作者】徐立颖
【作者单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3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由此,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获得宪法确认。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依法开展侦查监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一直以来,侦查监督具有控制侦查、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涵,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与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正得以不断深化与拓展。
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也是司法机关恪守的基本准则。
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的“刑事诉讼法
的任务”之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
(一)侦查监督蕴含着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特征
一直以来,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深刻内涵。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程序与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刑事侦查以打击犯罪为根本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和任意性,侦查机关的职责就是积极地强化侦查权,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
在此过程中,很有可能会侵犯公民权益。
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侦查是以审前的高羁押率和有罪供述率为重要特征,体现出高度封闭的特点。
一些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冤错案件,如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等,冤错都是在侦查阶段铸成,是侦查机关不当使用甚至滥用侦查权的结果。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要求国家机关通过正当程序来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在刑事诉讼法创设它的时候,就已经赋予了其应有的价值使命,即监督国家侦查权的行使,规范侦查行为,保障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侦查监督是抑制冤错案件、防止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诉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其内在价值就是依法保障人权,蕴含的是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对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发现的违法侦查行为及时纠正,对于侦查中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事侦查在规范、公正、讲求效率的轨道内运行,依法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二)审查逮捕具有鲜明的司法审查属性
审查逮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诉讼地位,也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
现代法治国家大都通过法院来加强对刑事侦查的司法控制,而在我国,
由于检察机关是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鲜明的司法权属性。
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监督权来加强对刑事侦查的司法控制,其中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而有效的监督手段。
因此,审查逮捕具有鲜明的司法审查属性。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刑事诉讼中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在司法力量的控制之下运行,而不能在行政力量的控制下运行。
我国宪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对于涉嫌犯罪而适用逮捕这一最严厉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原则。
从诉讼理论上来说,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逮捕的适用集中体现了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的极度冲突与对抗。
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功能,则不同于逮捕,它是一种司法监督职能,是为了防止国家任意的将一个人认定为罪犯,或者是为了防止罪犯受到恣意的人身侵犯而给予的较为充分的实体与程序方面的审查。
如果说,暂时的逮捕从而导致较长时间的审前羁押,是刑事侦查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那么这种审前羁押必须受到强有力的国家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就是刑事诉讼程序对于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设置的一种司法审查机制,具有深刻的人权保障价值。
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在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障已成为社会共识。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得以不断延伸。
(一)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深化了侦查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织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的效能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从制度上保障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从而进一步深化了
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
一是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的侦查监督内容,积极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的侦查违法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责任,这是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依法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二是对逮捕标准和审查批捕程序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司法审查性质,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逮捕适用率较高,容易侵犯公民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予以明确列举,同时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
对逮捕标准和批捕程序的修改,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把握审查逮捕的司法监督属性及其价值功能,有效防止错误逮捕,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三是确立审前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使检察机关切实担负起依法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审前羁押是由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一种羁押状态,它本身并不是一种刑事处罚手段,因此审前羁押必须受到严格的司法控制。
但是在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率过高,人员羁押量大,捕后羁押贯穿于侦查的全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控制系统,成为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难点。
对此,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针对审前羁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将会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监督重点,积极、主动、有效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将不断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有效控制,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侦查监督的目标是对侦查活动加强司法控制,既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又确保无辜者不被错误追究。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中的强制措施、技术侦查手段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都做了相当大的调整,检察机关将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积极拓展控制侦查的职权效能,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一是依法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开展有效监督,及时纠正秘密羁押、变相羁押等违法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监视居住的性质,使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具有了准羁押的特征,一旦被滥用,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会沦为秘密羁押、变相羁押。
为此,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开展侦查监督的权力。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
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今后,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将积极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杜绝变相羁押、秘密羁押,切实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将技术侦查有效纳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畴,依法开展技术侦查所取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技术侦查一直是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侦查手段,并在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中有所规定,但因为容易逾越法律界限,引发诱惑侦查和钓鱼执法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它所取证据的合法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当前,为了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顺应了当前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
但是技术侦查也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特殊手段,检察机关应当将技术侦查有效纳入侦查监督范畴,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技术侦查所取得的证据要格外审慎,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保障技术侦查措施得到依法规范的运用。
三是及时受理申诉和控告,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监督应当贯穿于侦查的全过程,但过去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手段主要限于审查逮捕,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渠道狭窄,难以将侦查全程纳入监督视野。
为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侦查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有关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今后,检察机关将通过及时受理诉讼参与人的申诉和控告,积极开展对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依法纠正各种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充分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