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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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新走向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新走向



表 象 概 览 :刑 事 诉 讼 法 基 本 原 则 立 法
演 变 般 而言 . 事 诉 讼 基本 原则 具 有 规 范 性 、 刑 科学 性 、 概括 性 、 普适 性 与指 导性 的特点 。 刑事 诉 讼 基 本 原 则 是 由刑 事 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的 法 律 原 则 原则 体 现 法 律 的基 本 精 神 . 任何 具 体 的法 律 规 定 都必 须 和 基本 原 则 相符 合 刑 事诉 讼 基 本 ① 原则 . 鉴并 吸 收 了古 今 中外 有 关刑 事诉 讼 的共 借 同文 明成 果 . 是公 安 司法机 关 长期 工作 实 践 的科 学 经 验 总结 . 映 了刑 事 诉 讼 基本 规 律 事 诉 反 刑 讼 基本 原 则 总体 来 说 比较 抽 象 、 括 . 具 有 严 概 不 格 的 规 范形 式 . 也 正 因为 此 . 事诉 讼 基 本 原 但 刑 则 具 有 灵 活 性 . 够 弥 补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足 和 填 补 能 法律 漏洞 事诉讼 基 本原 则 的抽 象 与概 括特 点 刑 使其 具 有 更强 的涵 盖 力 具体 而 言 . 事 诉 讼 具 刑
21 0 2年第 7 期
法 治研 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新走向
刘 广 三
摘 要 : 刑 事诉 讼 法历 次修 正 案 内容 可以看 出 . 事 诉讼基 本 原 则表 现 出明显 的稳 中 从 刑
求 变 的 特 点 。 先 后 经 历 了重 视 权 力 行 使 到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 对 人 权 的 间接 保 障 到 直 接 赋 予 其 从
关 相 同的 职 权 第 5条 : 民法 院 依 照 法 人
未 作 修 改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认罪和补偿行动换取被害人 的原谅和司法机关的轻
处 。正如有 学者 指 出 , 诉 交 易 是 “ 家 与 被 告 人 辩 国 通过协 商 和 妥 协 进 行 合 作 的模 式 ”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
则是“ 司法机关通过接受或者促成加害方与被害方
的和解 而 进行 非刑 事 化 处理 的 司法 程 序 , 不包 含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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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值得商榷。 所谓检察机关主持刑事 和解 , “ 即 由检察官站 在 中立 的立场上 , 用专 业 知 识 , 织 加 害方 、 运 组 受害 方、 区等多方参与, 社 促进犯罪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
及 其家属 直接 沟通 与 交 流 , 定 犯 罪发 生 后 解 决方 确
人 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之 间达 成 的 通 过被 告 人 以 被
择, 很容易给腐败和渎职 留下隐患。
不 少观 点 认 为 , 察 机 关适 用 刑 事诉 讼 法第 一 检 百 四十二 条第 二款 关 于 相对 不 起 诉 的规定 , 属 于 就 主持刑 事和解 ①。这 同样 属 于误解 。第 一百 四十二 条 第二 款规 定 :对 于 犯 罪情 节 轻微 , 照 刑 法 规定 “ 依 不 需要 判处 刑罚 或者 免 除 刑 罚 的 , 民检 察 院 可 以 人 作 出不 起诉 决 定 。 如 果 将 此 款 规 定 视 为 检 察 机 关 ” 能 够成 为刑 事和解 主持 者 的法律 依 据 , 意 味 着 刑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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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犯罪 情节 既然 是 对 犯 罪 的社会 危 害性 的表 征 ,
首先 , 主持刑事和解是人 民法院职权的应有之 义。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 民法院的职权不仅包 人 括主持案件的审判 , 也包括主持案件的调解 , 不仅包 括民事、 行政案件 的调解 , 也包括刑事案件 的调解 。 这表明 , 民法 院原本就是法律钦定 的调解者 。在 人 恢复性司法理念被逐渐提倡和认 同的今天 , 对被害 人权利的保 障和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正在 日 益被现代刑事诉讼所重视 。包括公诉案件在内的刑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关于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大全10篇

关于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大全10篇

关于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大全10篇心得体会1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以下几点:首先,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合法程序的原则,保证了被告人的权益。

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调取程序,使得取证过程更加规范和科学。

同时,对于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也提出了要求,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最后,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程序,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等,以适应不同案件类型和性质的需要。

这为我在今后的实践中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提供了参考。

心得体会2研究《刑事诉讼法》使我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研究,我认识到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利获得辩护和自由选择辩护人,并且法律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权责分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保证了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同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需遵守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的区分,确保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我也了解到了刑事诉讼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外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维护国际刑事公正。

心得体会3《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我对该法律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深入思考,总结出以下几个重要体会:首先,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是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和作用,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监督和参与,以及在审判阶段提供合理意见和法律帮助,都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现状:(一)立法方面。

1、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2、公、检、法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二)理论研究方面。

1、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研究未给予足够重视,尚有欠缺;2、混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笔者力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以寻求更为合理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

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

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

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

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观,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适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起诉,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罪,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是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自由和人格尊严,确保不无故受到刑事惩罚;也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公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自愿作供不受非法干预和司法追究。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一条款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也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犯罪有知识、能力或责任的人,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或者说明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的情况。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证明有罪的责任,进一步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我国的刑法也规定了一系列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如自首、检举揭发、积极赔偿等,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嫌疑人的自白或供述等单一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有权作证的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起诉,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得到充分实现。

浅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位与再思考

浅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位与再思考
1 我 国刑 事 审 判监 督 程 序 现 状 和 司法 实践
存 在主 要问题 由于 刑事 审 判 结 果 直 接 关 系到 公 民 的合 法 权 利和 司法公 正 , 因而 现 行刑 诉 法对 刑 事 审判 的 监 督途径 和 措施 作 了较全 面 的规 定 , 随着 我 国市
场 经济 和 民主政 治社 会 的发 展 . 国刑 事 审判 监 我
程 序 的启 动没有 明确 的 时效 与次数 限制 。根据 法 律 规 定 , 民法 院或 者人 民检察 院 只要 发 现某 一 人 生 效 裁判 在认 定 事实 或 者 适用法 律 方 面 “ 确有 错 误 ” 就 可 以随 时或者 反 复 发动 再 审 程序 , 论是 , 无
对原 审被 告人有利 的再审 ,还 是对其不 利的再
问题 刑事 审判 监督 是 指人 民法 院 、对 于 已 经 发生 效力 的判 决 和裁 定 , 现在 认定 事 实 上或 发 在 适用 法律 上确 有错 误 . 职权 提 起并 由人 民法 依 院 对案 件进 行 重 新 审判 的 一 种特 殊 救 济 审 判 诉
督 制度 已经越 来越 不适应 现实 社会 客观 的需要 首 先 , 国审判 监督 程序 的诉讼 原 则 和指 导 我
思想有偏差 。我们长期以来指导思想是“ 实事求
是 ”“ 、有错 必 纠”这 被认 为是 我 国社 会 主义 法 律
讼程序。 目的是确保人 民法院统一正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使审 其
判 权 、 格依 法 办 事 、 严 防止 审 判 权 滥用 和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对 于 防止冤 假 错 案 、 罚 犯罪 、 障人 它 惩 保 权 具有 十 分重 大 的意义 。然 而 令 人遗 憾 的是 , 我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复习思考题】1、诉讼、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3、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4、简述三大诉讼法的异同。

5、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6、简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7.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可不做)【复习思考题】1、从外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看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2、从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模式。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复习思考题】、1、简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的设置与相互关系。

2、简述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3、审判委员会的利弊分析。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当事人?有哪几个特征? 2 、被害人在刑诉中可能充当哪几个角色?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以被害人的地位为范例分析国家追诉原则的涵义。

2、以公开逮捕现象为例评价无罪推定在我国是否得到贯彻。

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关系。

第六章管辖与回避【复习思考题】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2、简述地区管辖的原则。

3、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情形及程序。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复习思考题】1、法律意义上的辩护和自然意义上的辩护的特征?区分的意义?2、简述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义务。

3、简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4、简述刑事代理的意义。

5、律师阅卷权的作用和意义何在?第八章强制措施【复习思考题】1、列表分析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复习思考题】1、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

2、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3、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

第十章期间与送达【复习思考题】1、简述刑事诉讼中规定期间的意义。

2、简述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3、简述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期间的起算、计算方式。

4、简述诉讼期间恢复的概念和条件。

5、简述送达的概念和特点、方式。

第十一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复习思考题】1、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思考。

新修改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新修改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新修改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刑诉法》的心得体会《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我通过系统学习与深入研究,对于刑事诉讼法有了更为全面深入的了解与认识。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刑事诉讼法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刑事司法环境也得到了重大的改变。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加强人权保护、提高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对于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与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中,我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完善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也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充满了期待。

其次,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刑事诉讼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司法活动,涉及的范围广泛,程序繁琐。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进一步了解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等内容,对于如何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实践具有了更加明确的判断力。

同时,我也发现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再次,学习刑事诉讼法对于提高我国的法治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刑法体系的完整性与协调性。

同时,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也促使我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而提高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

只有通过学习与运用刑事诉讼法,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最后,学习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与素质。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理论知识的积累,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运用与体验。

只有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事诉讼法。

因此,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的研究和模拟操练的方式,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求。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

但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该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了该原则“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并对该原则的例外-刑事再审制度设置得较为完备。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则排斥了该原则,且与国际公约相违背,有必要进行重构。

本文试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及理念进行论述,并就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

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

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诉讼系属是指因为诉的提起,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受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状态。

在诉讼已经发生诉讼系属后,到诉讼终结的时候止,称为在诉讼系属中。

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双重内涵。

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告诉,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申辩,然后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这就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承审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证诉”,经过“证诉”,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系属于法院,同时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对同一案件起诉。

此即“一案不二讼”,是一事不再理的第一重内涵。

但是虽然“证讼”产生的“一案不二讼”的效力可以制止原告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却不能阻止败诉的被告另行起诉,由于其在前诉中未行使诉权,“证诉”并不能消灭其权利,所以其败诉后可另行起诉,控告胜诉的原告,从而导致判决的不稳定。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一、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口供证据概念释疑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在词义分析上看是一个复合名词,要对其进行概念上的理解和分析,必然要对“口供”和“证据规则”这两个词分别进行阐释。

那么,在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中什么是口供呢?口供又称之为自白,即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表白自己的意思。

详细地说,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显然,根据这一定义,口供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事实犯罪行为的坦白、自首和供认,并对犯罪的具体过程、情节、动机和目的及结果进行叙述;二是辩解,即否认自己被控告的犯罪事实,或者虽然承认了犯罪。

但提出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哪个部分强调的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心自愿性。

而什么是证据规则呢?其实,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

考察各国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证据规则往往是从消极的角度对证据的可采性加以规定,即规定什么样的证据材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翻开人类的诉讼史,人类递次经历了完全无证据规则限制的“神示证据制度时代”,完全依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法定证据时代”,直至以证据规则限制证据可采性的“自由心证证据时代”。

证据规则是人类对诉讼证明活动进行总结得出的经验性法则。

(二)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确立的法律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讯逼供等野蛮、粗暴或奸诈的非法取供现象至今在我国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因此,国家为了预防此种现象之发生,设置了一定的程序来约束国家司法人员收集口供的随意性。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刑事司法早已从过去单一的打击犯罪的目的过渡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的双重目的,保护人权已相继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选择之一。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必须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诉讼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确定案件真实,公正处理诉讼,保障公正司法。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规则是通过立法预先设立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框架和衡量标准,通过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借助证据规则来体现的,因此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直接关系案件原始事实状态的确切程度,并最终影响审判的结果。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浅议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原则的必要性

浅议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原则的必要性

浅议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原则的必要性摘要:有关刑事诉讼原则的争论,近年来在理论界可谓是如火如荼,在这些争论中,关于刑事诉讼的原则是否有必要被直接写进刑事诉讼法典的争论也异常的激烈,对此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将其直接写进法典,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原则为法典的一部分。

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将其写入法典实属多余,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立法的潮流将其从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删除,本文赞成前一观点,也认为刑事诉讼原则的原则应该写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关键词: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典;立法技术“原则”一词,据《辞海》解释,是指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是对某一事物的最基本的特征及其运动规律的理论概括。

我国古代典籍中虽然没有使用过”原则”这个词,但却有”规章”,”规则”这类词。

例如,《书·五子之歌》载曰:”有典有则。

”《诗·小雅·鹿鸣》亦云:“君子是行是效。

”均是从规则、典范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现代世界万事万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特殊活动,当然也不可能例外,它也必然有揭示基本质特征、反映其活动规律和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准则,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原则对于刑事诉讼的各项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立法方面来说,它对于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宏观上的理论支点,能为我们的立法活动指明方向。

同时,它指导着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的展开,有助于国家专门机关的依法行事,也有利于诉讼参加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

最后,刑事诉讼的原则可以帮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重要意义大家是莫衷一是,毫无争议的,然而,刑事诉讼的原则究竟有无必要直接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则是一个专家和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便是这一问题争论最为激烈之时。

有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原则没有必要直接写入到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因为它已经内化与法典各具体条文之中,即刑事诉讼法律规则之中,法律原则的模糊性和不可直接适用性,是立法技术落后和法律不完善的表现,法律规则已经将法律原则内含于其中,再将刑事诉讼的原则直接写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实属赘余,大可不必;同时,他们还认为将刑事诉讼的原则直接写进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并非世界刑事诉讼了立法的主流做法,只有我国和俄罗斯的的刑事诉讼立法才用了这种立法框架,从适应世界立法潮流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的原则也不应直接写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浅谈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指根据司法机关掌握的已有证据,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

因此,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

疑罪从无原则能够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能够切实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等免遭践踏,对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为“人权保障的基石”。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及其适用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坚定地奉行无罪推定思想,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有关无罪推定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中: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就明确了无罪推定思想,总则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在没有确实的证据并经过人民法院宣判,法律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是无罪的。

其次,规定了我国控诉机关应当承担的风险,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当然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罪行例外)。

由此,当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由控诉机关承担败诉的责任。

被告人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胜诉,获得无罪的宣判。

再次,明确定罪的唯一的核心的标准,即充足的证据。

刑诉法第126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后,在证据采信要求上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收买、欺骗而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司法机关办案,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解读

刑事诉讼法解读

刑事诉讼法解读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相关规定。

一、刑事诉讼程序概述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查明刑事案件的真相而设立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是对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阶段,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负责进行。

在侦查阶段,法律规定了必要的调查手段和限制,以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是由检察机关负责,对已经完成的侦查工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审判阶段是由法院进行的,负责对经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在审判阶段,法院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准则。

以下是几个基本原则的介绍: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了某个行为是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情节时,该行为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

2.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只有在经过合法程序并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之后,才可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责。

3. 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合法的,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被用于定罪。

4.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庭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是保障审判公正、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三、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保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法律对于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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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冲突。以依靠群众原则为例 , 原则可 能需要 侦查人员和 司法机关 该 的工作人员“ 微服私访 ”从而 出现 了程序 的秘 密化 和非正式化 , , 而这 与 诉讼所追求的程序的正当性存在 内在 的冲突。再 以人 民检察院依法 实 行法律监督为例 , 该原 则是 以诉讼中存在违法行为 为基础 , 以人 民检察 院能够正确执行法 律 、 正无私地监 督法律 的执行为假 设。这种制度 公 设计始终无法避免 这样 的问题 : 谁来 监督监 督者?如果无人 监督监督 者, 监督者很有可能滥 用职权 ; 如果监督 者不会 滥用职权 , 么有什么 那 理由假定被监督者 ( 中包括 人 民法 院) 定会滥用 职权呢?因此 , 其 一 在 执行机关上设置监督 机关 的制度设置 , 由于其理论 基础的错误 , 实际 上 不可能真正发挥立法者期望 的效用 。 除了上述原则以外, 国刑 事诉讼 的其他法 律原则 与国际上通 行 我 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内涵也不尽相 同, 至有较大差异 。例如 : 国 甚 我 的“ 民法院 、 人 人民检察 院依 法独立 行使职权 原则” 司法 独立原则” 与“ 的差异 ,未经人 民法院依 法判 决不得 确定 有罪原 则” 无 罪推定原 “ 与“ 则” 的差异等等 , 这也是我们在法律完善中必须要思考与解决的。 二、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般来说 , 世界各 国根据 自己的 国情 和各 国法学理论 以及 司法 实 践, 通过立法或公众认 同了各 自国家的刑事诉讼原 则 , 这些原则不尽相 同, 即使相近似 , 也有许多不 同的理解和说 法。但 是, 我们也要看 到, 即 便如此 , 在刑事诉讼的原理 和运行规 律上 , 国也毕竟存 在共 同之 处, 各 因此 , 从基本的原则来看 , 有许多是一致 的, 归纳起来 , 有一些共 同遵 守 的原则 , 这是一种共识 , 也是 规律 性 的认 同 , 并得 到了 国际公 约或 条约
法律原则是法律 的基础性真理 、 原理 , 或者是为其 他法律要素 提供 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律原 则的 解 释是 :法律的基本原理 或规则 ; “ 作为其 他原理或 规则 的基础和 源泉 的综合性原理或规则 ; 关于行为 、 程序或法律决 定的永恒 的原理。…… 原则是某一学科 的核一 部分。 ④ 因为如此 , t D ”正 现代各 国的法律制 度中都 包括有一整套法律原则 , 如宪法 基本原则 、 刑法基 本原则 、 行政法 基本 原则 、 民法基本原则 、 诉讼 法基本原 则等 , 它们是法 律规则所 设定 的权
我 国现 有 刑 事诉 讼 法律 原 则的 体 系存 在 的 问题 , 出 了 自 己的 看 法 。 提 关 键 词 : 律原 则 法 思考 增设 改造 中图 分 类 号 :9 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4—4 1 (06)9—0 7—0 10 9 4 20 0 6 3
利义务内容的价值 体现 , 它们奠 定 了现 代法律 制度 的基础。也正 因为 如此 , 一个部 门法 中所设 定的法律 原则 的内容往往 直接影 响到部 门法 自 身的定位和价值取 向。 目前 , 国刑事诉 讼法 的再次修 改问题 已经 我 提上了全 国人大的议事 日程 , 围绕 着刑事诉 讼法 的修改也 有诸多 专家 学者从多方面发表了 自己的观点 与看法 , 笔者在此 仅就我 国刑事诉 讼 法律原则的修改问题发表一点 自己的看法 , 供大家商榷。 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分析及思考 作为刑事诉讼 的原则 , 一般的认 为至少要 符合两 个条件 : 1 贯穿 () 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2 为刑 事诉讼所 独有 的。但 是, () 从我 国刑事诉 讼 法律条文和一般的教科 书来看 , 关我 国刑事诉讼 的法律 原则却 不仅 有 仅限于此 。我国《 事诉讼法》 刑 第一编第一章冠 以“ 任务 和基本原则 ” 之 名, 一共规定了 1 个条文 。其中 , 1 7 第 条和第 2条规定的是刑事诉讼的 任务 ( 还包括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 。据此 , 一般 的认 为剩下 的 1 5个 条文均为刑事诉 讼法律原 则之规 定 , 也就 出现 了一般教科 书所公认 的 下列原则 : 侦查 权 、 检察权 、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的原则 、 民法 院人 人 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 依靠群众原则 、 以事 实为依据 以法律 为准绳原则 、 对一切公 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原则 、 分工 负责互相 配合互 相制约原则 、 人民检察 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原则 、 使用 民族 语言文字原则 、 审判公 开原则 、 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 有权 获得辩护原 则 、 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 不得确 定有罪原 则 、 障诉 讼参与 人的诉 讼权 保 利原则 、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 追究外 国人的刑事 责任适 用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④。如果仅仅从 内容上看 , 国刑 事诉 讼法律 我 原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 然而 我们仔细 对上述各 原则进 行反复 的思 考就不难发现其中存在 的一些问题 :
维期
●经济与法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原 则 的 再 思 考
● 黎亚 薇
摘 要: 国刑事诉讼 法律原 则体 系中所 包含 的 内容 与 国际刑 事 我
诉讼通行的原则有比较 大的差距 , 因此在 我 国刑事 诉讼修 改与 完善的 过程 中, 如何设 定我 国刑事诉讼法律 原则体 系, 并使之 符合诉讼 活动 内 在的要求和国际刑 事司法准 则, 是我们 所必 须加以解 决的。文章针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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