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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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12.18
•【文号】
•【施行日期】2002.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
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18日)
200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加强节日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喜庆、祥和的元旦和新春佳节,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集中整治行动。
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这次集中整治作为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真正站在广大消费者的立场,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饲料、兽(渔)药质量监管,保证饲料、兽(渔)药安全
各地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饲料、兽药、渔药质量监督检查。
在完成国家质量检测任务的同时,要加大对本地区饲料、兽药、渔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
要结合本地市场的特点,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拉网式突击检查。
对产品质量不
合格的饲料、兽药、渔药,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7号公告和《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农牧发[2002]27号)精神,依照我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和《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加强饲料、兽药、渔药生产环节监管,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饲料、兽药、渔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非法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大力加强饲料、兽(渔)药使用和生产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各地要依法加强畜禽饲养和水产品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集中开展一次养殖环节的全面检查。
要对各养殖企业的饲料、兽药、渔药采购情况、使用情况、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养殖环境、动物防疫(病)条件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企业,要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责令限期进行整顿。
对故意使用非法饲料、兽药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对继续添加和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02]15号)的要求,农业业部等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农牧发[2001]14号)精神,坚决予以打击,决不手软。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减少动物疫病流行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力度。
要加强动物免疫工作,按照《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落实免疫标识制度。
要加强对免疫工作效果的检查,切实提高免疫密度,防
止疫病大范围流行。
要对发病动物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和病害产品非法进入市场。
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切实消除疫病隐患。
四、切实加强检疫检验和监测工作,完善畜产品、水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畜产品、水产品的检疫检验和监测工作,严把“上市关”。
畜产品、水产品上市流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严格实施检疫检验。
要利用“瘦肉精”、兽药残留等新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监测的密度和频率,在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对上市的畜产品、水产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批检。
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令)的规定,在屠宰过程按规程实施同步检疫。
要重点加强生食水产品寄生虫的检测,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要坚决按规定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坚决查处逃避检疫行为。
各地要把市场监督的重点放在查证验物上。
对逃避检疫检验、伪造有关文书票证的,要坚决予以处理。
对于未经检疫的产品,要严格执行14号令的规定,无法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明。
各地要通过免疫标识等制度的实施,开展产地质量追溯制度。
对在各监管环节发现的不合格的畜产品、水产品,要一追到底,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加处罚。
五、加强内部监督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行业内部监督作为本次整治的重点之一,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政行为。
发现违规操作、只收费不检疫等渎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毒死、掺杂使假、腐败变质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畜产品、水产品以及相关违法行为,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联合予以打击。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和公安、司法部门加强协作,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高压严打的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各地畜牧兽医、饲料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要尽快联合制定整治方案,按要求认真做好工作。
集中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我部,并在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