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差旅费的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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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出差人员生活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结合我企
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否则,对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1.1 出差人凭核准的"借款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
清暂支款。
前帐未清者不得再借支费用。
2.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等,其标准另定。
3.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
3.1 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火车轮船飞机其它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硬席车三等舱位经总经理批准方
可乘坐普通舱位按实报销
出差人员交通费用标准示意图
注:其它交通不包括出租汽车。
3.2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
购硬席卧铺票。
3.3 工作人员到省内市、县(市)和省外县(城)出差,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要从严掌握,
凭据报销,但均不准报销出租汽车费(特殊情况除外),对开车公出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4.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
4.1 出差人员的住宿要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的管理办法。
级别省内出差
宿费限额
外出差省宿费限额
一般地区
上海、广州、厦门、珠海、深圳、汕头、海
南、北京、青岛、南京
总经理75
110
160
部长及市场部60 90 140
其它人员50 70 100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示意图
4.2 报销办法:
4.2.1 宿费支出在限额幅度内的按实报销,单人出差加3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4.2.2由于在亲友家借宿等原因而未发生宿费支出的,根据实际应住宿天数按住宿标准的50%给予住宿补助。
4.3若不同岗位级别的人员一同出差,住宿费等级标准可选择按级别较高者相应标准执行。
5.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5.1 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到省外和省内的外市、县(市)及乡(镇)出差,出差天数以24小时为一天计算,超过24小时不足36小时按一天半计算补助,超过36小时不足48小时按二天计算补助。
职级一般地区上海\、广州、厦门、珠海、深圳、汕头、海南、北京、青岛、南京
总经理、副总及总监50 60
部长及市场部40 50
其它人员30 40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示意图
注:以上补助不包括吉林市及外五县。
5.2 工作人员经公司批准到外地学习或业务培训,期限在一周以下的,按现行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期限在
一周以上的,按规定的二分之一执行,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分职务)。
6. 售后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售后服务人员出差前由生产部及售后服务部部核定出差天数,出差期间享受每人每天补助95元的标准(含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要求售后服务人员就近住宿填报路程据实报销。
7.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不报销此期间的交通费。
8.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9. 按规定可以乘坐硬卧而坐硬席的,可按直快车票的60%、特快车票的50%给予补助。
10.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报告,由出差人上一级别的行政领导确认,财务部审核后方可报销。
11.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支出因特殊情况而超标准的,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财务部门提出
本规范由部门起草
本规范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