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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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
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0.18
•【字号】潮府办[2005]53号
•【施行日期】2005.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
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迳向市房管局反映。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潮州市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以及《潮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城区“双困户”住房问题,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城区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方式
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工作实行“市解困办主管、市房管局实施、各街道
办事处配合、财政监督”的组织方式。

二、解决方式
解决市城区“双困户”住房问题采取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解决方式。

力争3年内建立“机构健全、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分散居住、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我市的“双困户”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行为。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双困户”,不得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如确需申请的,应当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后,再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根据市场调查,3年内租赁住房月补贴标准暂按5元/m2计算,即市场平均住房租金按6元/m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1元/m2计;住房面积计算标准按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15m2计算。

无房户人均月补贴额75元。

有房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5m2和该户实际人均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发放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的行为。

符合“双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福利院)等方式解决。

(三)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房管局的直管公房或各单位自管房的“双困户”,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的行为。

三、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一)设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和管理;市房管局负责统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占年度资金预算的20%;
2、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占年度资金预算的50%、区财政占30%;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省政府补助的专项解困资金。

(三)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四、廉租住房的房源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房管局现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二)市房管局的直管公房腾退且可用于廉租住房的房源;
(三)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的房源。

五、市城区“双困户”的认定及申请、轮候程序
本方案所称市城区“双困户”是指住房和收入均特困的家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区居民家庭属于市城区“双困户”: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
(三)人均居住住房面积低于6 m2(含6 m2,该标准随国民经济收入的变化而变化,由市解困办按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定期公布,一定3年)的私房户及租赁公房户;租赁私房的无房户。

“双困户”的认定由各街道办事处按上述标准初审后报市房管局核准。

“双困户”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制度。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

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市房管局复审。

(三)市房管局收到初审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街道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备案后实行轮候制度。

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房管局对其它“双困户”的审核结果。

如果申诉成立的,房管局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轮候手续;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六、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1、经审核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租赁住房补贴轮候;
2、市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办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3、廉租对象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

议定房屋租金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面积补贴租金。

4、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5、双方当事人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6、双方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市房管局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7、市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内。

(二)实物配租程序
1、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实物配租轮候;
2、市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对已轮候到期的家庭发出《廉租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
3、廉租对象到指定地点按轮候顺序办理选房手续;
4、廉租对象与市房管局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构成,具体标准按《潮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租金核减程序
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七、廉租住房的退出、处理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建立廉租住房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房。

对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对不愿退出廉租住房的,调整租金标准。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享受实物配租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腾退廉租住房后无房居住的原廉租户,经廉租房产权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房。

3、享受租金核减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
公房租金标准交租。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九、潮安县、饶平县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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