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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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本质要求:总额控制,按劳分配,激励先进,持续发展。
第一条薪酬基金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一定比例从经济效益中提取,并实行薪酬分配总额控制。
第二条薪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费等。
第三条薪酬分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管理类综合管理序列岗位实行年薪制;管理类专业管理序列、专业技术类序列、业务(技能)类序列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和岗位目标绩效工资制。
第四条原在册职工在##年“四定”中确定岗位的,其“四定”前的工资职别和级别作为档案工资保留,退休时,在省局(公司)退休政策未变的情况下,按原退休标准执行。
第五条实行岗位薪酬岗级制。
岗位薪酬级别根据不同岗位类别实行不同岗级。
一般岗位的招聘员工初次套岗最低岗级为1级。
具体标准按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套岗方案》(宣烟人[##]80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岗位薪酬,根据各岗位的职级和级别分配;岗位薪酬在##年“四定”中套档确定后,相对固定。
第七条岗位目标绩效工资,根据各岗位系数和目标考核分数分配。
当月岗位目标绩效薪酬总额按省局(公司)对市局(公司)当月一级目标考核的结果,在90%-110%之间执行。
具体标准按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宣烟人[2008] 100号)执行。
第八条奖金分配按照岗位系数和岗位目标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第九条交通、通讯、福利等补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由人力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市局(公司)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加班制度
(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加班应以额定的工作量为前提,市局(公司)机关、各县级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执行统一安排的值班,视为加班。
属于岗位工作职责以外的工作任务,因急需完成而需要加班的,尽量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可在当月的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二)市局(公司)专卖稽查、卷烟配送、营销服务等一线岗位员工加班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具体理由及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各县级局专卖稽查一线岗位员工加班须由局长审核,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一线岗位员工加班的,要有加班产生的实际工作绩效,加班补助(含夜班补贴)应与加班绩效挂钩。
一线加班尽量由各部门、单位统筹安排,进行调休;不能调休的,个人当月加班补助不得超过3天(由市局(公司)统一要求加班除外),专卖夜查补助不得超过5夜。
(四)加班费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上约定月工资总额的按约定计算,未约定的按实际支付的各项合计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