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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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7
•【字号】辽政发[2002]11号
•【施行日期】2002.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通知
(辽政发[2002]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我省农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快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全面实施省“十五”农业发展计划,省政府决定在“十五”期间要基本建成一批现代农业园区,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园区建设指导思想
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带动区域农业结构调整;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农民增收;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大力引进、消化、吸收和集成国内外农业高新技术;以体制创新为保证,创建现代农业龙头企业。

要以企业、银行、外资等资金为主体,以国家财政资金为补充,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投融资体系;通过园区建设,项目开发,促进产业升级,提升农业科技含量。

逐步建成基础完备、设施配套、环境优美、运行机制协调、技术高新、管
理先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带动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园区建设标准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要以现有农业项目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为基础,以农业科技和推广体系为依托,通过5年的努力,建立起符合21世纪农业科技发展方向,对当地和周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与引导作用,带动农民致富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多功能农业产业园。

(一)基本标准
1.园区规模:每个园区建设规模要在5000亩以上,园区土地要集中连片。

2.投入规模:每个园区建设投资总规模要达到1亿元以上。

3.产出规模:每个园区年销售额要在1亿元以上。

4.科技含量:园区必须以省级以上科研单位为技术依托,农业科技贡献率要达到60%以上,主要技术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设施水平:园区要引进和采用同行业先进生产设施和相关设备,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质量稳定,且符合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标准,符合环保要求。

6.带动致富:园区要带动当地农民致富,农民收入要有显著提高。

(二)基本要求
1.园区内部可以设核心区和多个功能区。

园区内部道路、绿化、渠道、桥梁、水电要科学规划,规划起点要高,3年内要达到设计标准。

园区整体形象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园区要建在农业科技力量较为雄厚,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由政府规划,企业运作,采用自我开发和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现代农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对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

3.园区建设规划要体现出一园多能,包括生产示范、科技开发、旅游观光、出
口创汇、科普教育等多项功能。

要与农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环境整治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相结合。

4.园区建设必须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立足农业可持续发展,追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5.要突出科技兴园。

在规划思路上要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为技术依托,引入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孵化示范。

要注重与种子工程、生物工程、温室工程、绿色工程、住处网络技术等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相结合。

6.园区建设必须贴近本地优势产业、主导产品,以园区带产业,使园区成为农业产业化的基地;园区建设必须结合本地农业结构调整,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聚”和“散”的作用,使园区成为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基地;园区建设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探索经营、管理的创新机制,使园区成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必须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强调生产环境的优化、美化、净化,使园区成为休闲、观光、旅游基地。

三、园区建设支持政策
1.鼓励有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划转、合资等方式进行资本扩XXX资产重组,鼓励他们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对于跨地区的兼并重组,各地区、各部门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的扶持政策不变;鼓励园区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国际大公司的合资与合作,对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园区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向国家申报,并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高新技术产品。

2.积极支持具备进出口资格的园区重点龙头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园区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对园区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用地,审批时优先。

3.对园区的龙头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金融部门制定扶持办法,作为信贷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要根据园区龙头企业的有关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

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精深加工企业,其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可以根据园区企业带动农户、生产销售经营情况,对信用信誉状况较好的园区企业,核实合理授信额度,给予信贷支持。

支持园区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申报债券发行。

符合条件的园区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已经上市的重点园区企业,要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加快发展步伐。

4.要把园区利用外资作为我省今后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

每年要推出一批高科技、绿色环保和外向型的现代农业园区利用外资项目。

在我省《投资在辽宁》的网站上开辟“辽宁现代农业园区专栏”,广辟招商渠道。

定期组织园区招商园(组),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农业博览会、研讨会和出国组团,及时了解国际农业发展最新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园区招商活动等。

在国际多、双边无偿授助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在项目选择上要给予园区以重点倾斜。

要在组织园区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商品交易摊位和摊位费用方面给予照顾;在进出口配额上对园区给予倾斜;定期为园区提供有关国际市场需求信息,并推动园区与省外贸公司建立广泛的联系,促进园区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5.积极为园区龙头企业培养、引进各类优秀人才。

鼓励科技人才向重点园区流动;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到园区领办、创办龙头企业;各级人才市场要主动为园区提供人才信息;对机关和城市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园区工作的,可在户口、职称晋升,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6.严禁乱收费。

省政府对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实行挂牌保护政策,建立收费手册制度。

对未被列入手册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省现代农业园区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检查企业减负工作。

对违规向园区企业收费的,省政府
将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7.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园区企业的发展。

8.园区建设资金投入主体应为社会资金,财政投入只限于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而不直接用于生产性项目。

“十五”期间,省政府将加大投入用于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园区内道路、渠道、土地改造、电力增容、绿化以及具有服务社会性质的专用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也要相应安排。

对园区重点龙头企业新建或改造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立项,通过有偿借款方式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及农业专利成果的园区龙头企业,可申请省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园区加快建设和发展,全面提高对园区的金融服务水平。

农业、水利、农机、畜牧、水产、林业和科技等部门的专项资金要尽量与园区建设相结合。

9.要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园区土地使用方式。

园区建设调整土地,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企业与农户协商确定土地的流转形式以及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园区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园区企业通过对园区内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形成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进行土地置换,置换出同等数量建设用地。

对自筹资金进行用地整理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后,可以进行建设用地指标折抵,按60%比例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土地指标。

通过置换与折抵进行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可用于其他开发项目建设并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对园区内重要农业产业化项目所需的饲养、看护、加工、仓储等生产设备用地,应办理农业建设用地手续,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签定复耕保证书,缴纳保证金,届时按照要求恢复成耕地。

禁止以园区建设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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