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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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11年版汇编的通知
中电联标准C2012J 16号
理事长单位,各副理事长单位,各有关单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 1年版是对2006年版的修订,已经审查通过,近期将出版发行。
本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
力工程部分)摘录了近年颁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中涉及安全、人身健康与卫生、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款,是保证
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安装及监理等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依据,也是政
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依据。
请你们在电力建设中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有关要求,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质
量和安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二O-二年一月十七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是由现行电力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摘录而成。
近年来,为了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了电力工程建设速度,全国电力开工和投产规模快速增长,供需矛盾已明显缓解。
但是,在加快电力建设的同时,也存在着电力工程建设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增多等问题。
尤其是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隐患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违章作业、安全监护不到位造成的,反映出事故单位在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培训教育及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等存在不足。
这些安全和质量隐患现阶段集中反映在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上,投产后将会引发电力设备运行不稳定和可靠性差等问题。
所以,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强制性条文》就是我们
电力工程建设中必须执行的一部分内容。
《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参与电力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重要内容,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同时,作为国务院《莲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编制、实施《强制性条文》,对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改善安全状况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早在2000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
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作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于当年组织各有关部委、行业组织编写了《工
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则负责组
织了电力工程部分的编写。
可以说《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使之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
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则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
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随着电力技术的进步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心于2006
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完整性、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近五年来,电力标准制修订速度加快,新颁布的标准达到800多项,其
中工程建设标准近300项,《强制性条文》很多内容已经被修订,有些是缺失,给企业执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监督检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指导下,为适应电力工程建设和电力标准
的新发展与新变化,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I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的基拙上,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形成《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 1年版》(以下简称《2011年版》),用以指导电力工程建设。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依据国家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011年版》中选入的所有条款均是现行电力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直接有关工程建设的,涉及安全、人身健康与卫生、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
利益的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款。
具体修订要求如下:
1.在具体修编时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对《I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调整,重点补充了近年来新
的标准内容,标准内容采用直接摘录章、节、条的内容或编号的方式,按照
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进行排列和汇总。
2.条款的摘录采取从严的原则,体现强制性的最高程度,对强制性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突出权威性、强制性、技术性、可行性。
3.在标准中明确为“必须”执行的条款,是摘录的主要内容;明确为“应”
的条款,从严摘录。
4.在对条款的摘录工作过程中本着尊重现实的原则,不对标准条文进行修改,标准条文的修改应随着标准的修订工作进行。
5.随着电力工程的发展,在本次修编中增加了“风力发电工程”篇,以
期对新能源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供更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6.本次修订还增加了“通用部分”篇,将电力工程建设中各专业通用的
标准集中设立一篇。
7.为便于使用和查询,在每节内按先国标后行标的原则以标准编号由小
到大的顺序排列。
严格贯彻和实施《2011年版》是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关键环节,对保证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推动电力工程建设标准的
有效实施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011年版》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标准化管理中心。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八月
第一篇通用部分
3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4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5 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6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0
6.3.1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
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
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6.4.1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
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
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7.2.7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
对于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
7.2.8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
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8.2.7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
冲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昀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
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4.5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
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8.4.7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8.4.9 平板式筏板除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算距内筒边缘或柱边缘ho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1≤0.7pbf bwho (8.4.9)
式中:
V -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下,地基土净反力平均值产生的距内筒或柱边缘
ho处筏板单位宽度的剪力设计值;
bw -筏板计算截面单位宽度:
ho——距内筒或柱边缘ho处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
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当筏板的厚度大于2000mm时,宜在板厚中问部位设置直径不小于12mm、
间距不大于300mm的双向钢筋网。
8.4.13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有关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
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5.9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0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
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8.5.18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
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社面进行验算。
8.5.19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和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9.1.3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
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9.1.6士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
行地下结构施工。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
基坑周边
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9.2.8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
变形计算要求。
对排桩式支护结构应设置帽梁和腰梁。
10.1.1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
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
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
出处理意见。
10.1.6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
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S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
地质条件。
10.1.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
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
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10.2.9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
筑物。
5 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3.1.7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3.2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
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S≤R (3.3.2-1)
( 3.3.2-2)
R=R(f,fs,ak,…)/YRd
式中:
% -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l.l,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
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
计状况下应取1.0;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霞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
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 -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YRd -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抗震设计应用承载
力抗震调整系数YRE代替YRd;
Z、Z——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条及第4.2.3条的规定取值;
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公式( 3.3.2-1)中的心S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Ⅳ、M.矿、r等表达。
7.0.1火电厂应根据其装机容量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7.0.1 的规定确定。
表/0.1 火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级
电厂规模
装机窖量
10”k W
防洪标准(重现期)
年
特大型
≥300
≥100
大型
300~120
100
ⅡI
中型
120~25
100,-_50
Ⅳ
小型
≤25
50
7.0.2在电力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火电厂,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7.0.3工矿企业自各火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0.4核电站核岛部分的防洪标准,必须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可能最大潮位进行校核。
7.0.5 35kV及以上的高压和超高压输配电设施,应根据其电压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7.0.5的规定确定。
-42-
表7.0.5高压和超高压输配电设施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级
电压
kV
防洪标准(重现期)
年
≥500
≥100
II
500~110
100
Ⅲ
110~35
100~50
I V
35
50
注:±500kV及以上的直流输电设施的防洪标准按I等采用。
7.0.6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配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0.7 35kV以下的中、低压配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所在地区和主要用户的防洪标准确定。
7.0.8火电厂灰坝或灰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按本标准第4.0.5条和第4.0.6条的规定确定。
8.0.4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及动力设施等专用的通信设施,其防洪标准可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确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表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丁二级
吸风机室丁二级
除尘构筑物丁二级
烟囱丁二级
脱硫工艺楼戊二级
脱硫控制楼丁二级
吸收塔戊三级
增压风机室戊二级
屋内卸煤装鸯丙二级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丙二级
封闭式卸煤栈桥、运煤隧道丙二级
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贮煤场丙二级
机车库丁二级
推煤机库丁二级
消防车库丁二级
注l: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t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
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th。
3.0.11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
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th。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
的间距不应小于lOm;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5.1.1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
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
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
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
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寓不应超过50m。
5.1.2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通至各层和屋
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
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2.1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出口。
安全
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 0。
与其
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
间安全出口。
5.2.6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3.5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和甲、乙、丙
类液体的管道。
5.3.12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井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6.2.3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汕
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5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
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丙类液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隔离
阀。
6.3.13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4.2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
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
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3 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6,6.2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6.2 的规定。
6.6.5 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 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lOOkg的屋内汕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6.7.2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隅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th。
6.7.3在电缆竖井中,每间隔约7m宜设置防火封堵。
在屯缆隧道或电缆沟中
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1 单机容量为IOO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2单机容量为IOO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
置划分处。
3 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4 电缆沟内每间距lOOm处。
5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
6厂区围墙处。
6.7.4 当电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阻火措施:
l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架空敷设每间距lOOm处。
4两台机组连接处。
5 电缆桥架分支处。
6.7.5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并应采取防止
火焰延燃的措施。
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3h。
6.7.8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
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7.9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
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7.10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6.7.12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7.13在密集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
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7.1.1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
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
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7.1.3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消防用水总量达到最大时,在任何建筑
物内最不利点处,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25m的有
衬里消防永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SL/s。
2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s。
7.1.4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
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7.1.7机组容量为200M W及以上但小于300M W的燃煤电厂应按表7.1.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表T1.7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构)筑物和设备
火灾探测器类型
集中控制楼(单元控制宝)、网络控制楼
1.电缆夹层
感烟或缆式线型感温
2.电子设备间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3.控制室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4.计算机房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5.继电器室
吸气式感烟或点型感烟
6.配电装置室
感烟
微波楼和通信楼
感烟
脱硫控制楼
第一篇通用部分
续表11.5.17
建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类别
危险等级
电抗器(室)
混合
中
电容器(室)
混合
中
蓄电池室
C
中
电缆夹层
E
中
生活、消防水泵房
A
轻
11.5.20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1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的规定。
表11.5.21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建筑物和设备
火灾探测器类型
备注
主控通信到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电缆层和电缆竖井
线型感温、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继电器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电抗器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如选用含油设备时,
采用感温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配电装置室
感烟、线型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主变压器
线型感温或吸气式感烟(室内变压器)
11.6.1 地下变屯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装置,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7.1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II 类负荷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每
切换。
3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审
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
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rnm;当明敷时(包
括附设在吊项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