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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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
备办法》的补充说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
•【公布日期】1988.05.27
•【文号】[88]局财预字第017号
•【施行日期】1988.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管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的补充说明
([88]局财预字第017号)我局制定的[88]国管财字第031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很多单位来电话询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中第二十项“专职计算机操作人员”配备“防护镜”问题。

现统一答复如下:
原定“专职计算机操作人员”配备“防护镜”,现考虑到“防护镜”防护面太小,只对眼睛起防护作用,而对身体不起作用,因此我们决定把配备“防护镜”改为每台计算机显示器配备一块防辐射板。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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