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546—2019《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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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编制背景
建筑垃圾已成为当前城市固体废弃场的主要来源,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建筑垃圾产生量为15.5亿t,约占城市固体废弃场总量的50%;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又带来了建筑垃圾爆发式增长,目前已达35亿t,约占城市固体废弃场总量的70%。
另外,工程建设用砂石年需求量长期居于高位,资源短缺状况加剧,价格持续上涨。
在资源和环境双重作用下,建筑垃圾再生处置亟需规模化,由此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在2010年后开始起步并已初具规模。
建筑垃圾再生处置设施有固定式和移动式之分,其中固定式设施产品线丰富,环保措施多,适于处理量大的集中处置,可作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因此其建设水平受到广泛关注;但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工艺源于机制砂石生产,缺乏专业设计,且目前已有的技术规范适用性不够,普遍存在工艺不合理、设备适应性差、连续生产难、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
为给固定式建筑垃圾再生处置厂的规划、设计、运维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北京建筑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行业标准JC/T 2546—2019《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发布,并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2、标准主要内容
JC/T 2546—2019《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标准分12章,内容覆盖采用固定式设施处置建筑垃圾的全部过程,重点围绕再生处置厂设计所需的一般要求、处理工艺及设备展开,也为处置厂建设的厂址选择与总图布
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及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人员组织及运行维护等提出了技术规定。
2.1 总则
明确本标准规定适用于以混凝土类、砖混类建筑垃圾为处置对象的再生处置厂。
2.2 术语和定义
(1)规定了固定式建筑垃圾再生处置厂的定义,明确固定式的核心要素为“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和“固定场所”。
(2)为与中国特色的两段式建筑垃圾再生处置特点相适应,厘清工艺环节和再生产品范畴,提出了再生材料、资源化利用产品、再生处理、再生利用等术语。
明确建筑垃圾经过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再生骨料、再生微粉等为再生材料;用部分或全部再生材料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采用破碎、筛分及分选等工艺,将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材料的过程为再生处理;采用再生材料生产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过程为再生利用。
(3)对代表固定式处置厂建设水平的主要指标进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和杂物分选率做出了规定,明确前者为再生材料与进厂混凝土类、砖混类建筑垃圾的质量百分比,后者为通过各种分选手段选出的轻质杂物与原料中杂物的质量百分比。
2.3 基本规定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厂作为服务城市的基础设施,只有纳入城市规划才能保障建设用地,因此在基本规定中,首先明确了应符合规划,包括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和建筑垃圾专项规划,与新固体废弃场法第六十条相契合;其
次对处置厂的布局和规模、产品方案、设施、环境保护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做出不应接收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来料控制规定。
2.4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主体设施、辅助设施的构成,并基于处置厂建设过程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对竖向设计提出要求。
在厂址选择部分,明确要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运输距离、建筑垃圾来源、再生产品流向、场地现有设施、卫生防护、地质条件、场地面积等众多因素;并优先考虑在既有建筑垃圾消纳场内,或与其他一般固体废弃场处置设施、建材生产设施同址或联动建设。
在总平面布置部分,明确需从技术经济、减少环境影响、减少厂内运输、人流物流通道分开、各期联动等众多因素综合考虑,在具体布置上以再生处理厂房为主体,按再生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各项设施;在细节上要做好接口设计,特别是在主体设施与辅助设施之间;并规定了主要占地的堆场及仓储区的面积计算方法,原料堆场按6 m堆高、15 d能力设计;再生材料及资源化利用产品仓储区,按不低于各类产品的最低养护期储存能力设计。
2.5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
该部分是对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工艺设备的原则性规定及对主要工艺环节的详细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在一般规定部分,提出物料平衡计算、工艺高程设计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综合能耗限额(表1);规定进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不应低于95%等。
表1 再生骨料的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2)接收储存与预处理,计量系统需同时具备数据处理、数据传输的功能;汽车衡的设置要兼顾各种物料、成品进出厂的要求,规格按进出厂最大车辆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大于20 kg;卸料储存系统,卸料区域考虑各机具顺畅作业、分类存放的要求,堆体高度不宜超过6 m,放坡宜小于45°;预处理系统的设计要具备初步分选杂物、大块破碎及原料预湿等能力,同时在场地布局上要考虑与卸料储存区域统筹规划,满足杂物初选、大块初破、预湿等处理要求。
(3)再生处理生产线的主要工艺系统包括入料、除土、破碎筛分、分选及输送等,各系统能力要与设计处置能力匹配并相互协调。
各系统主要规定如下。
1)入料系统:受料斗容积与进口宽度应与卸料系统匹配,充分考虑建筑垃圾原料粒径、杂物,具有防堵、监测与疏堵能力设计,宜具有筛分功能和抑尘、集尘措施。
2)除土系统:从优化工艺设置出发,除土系统结合预筛分进行,对未设置预筛分环节的,可结合给料或初级破碎后的物料分级进行设计;筛网孔径应根据除土需要和骨料回收设计选择。
3)破碎筛分系统:细料或杂料较多时,可选择重型筛分机预筛分;规定主体设备不低于10年的使用寿命;初级破碎设备不小于600 mm的最大进料粒径,并要求排料口尺寸可调,能实现过载保护功能;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及检修平台。
4)分选除杂系统: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可采用单级或多级串联,也可采用并联;对悬挂式除铁设备,其吊高处额定磁感应强度不宜低于90 MT;宜采用气力分选设备去除轻质杂物,分选中可选择正压鼓风、负压吸风或正负压设备联合等方式,具体方式可参考杂物含量多少进行选择;人工拣选输送机运行带速可调且不宜高于0.5 m/s;对废木块、废轻型墙体材料等的分选可采用水力浮选,但需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并具备循环用水能力;再生处理生产线的杂物分选率应不小于95%。
5)输送系统:在设计及材料选择上,要考虑短时冲击负荷及废钢筋等尖锐物料对皮带端头的影响;配备计量装置,称量精度偏差应不大于±2%;考虑充分密封,防止漏料及扬尘;非大倾角上运输送机不宜大于17°,下运输送机不宜大于12°。
(4)再生材料储存。
再生骨料宜采用半封闭式料棚或料仓,库容至少为设计日产量的7倍;再生微粉应密闭储存,库容至少为设计日产量的15倍;再生材料须分类储存,因此在数量上要考虑不同种类、规格再生材料。
2.6 生产质量控制
该部分内容围绕再生材料的质量控制做出规定,要求设置实验室,实验室应具备建筑垃圾、再生材料、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常规性能检测能力,并明确对建筑垃圾组成、再生材料的材性应进行动态检测。
2.7 资源化利用产品要求
该部分围绕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性能做出规定,提出因地制宜、量大面广、技术成熟的原则,再生微粉用于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砂浆时需进行试验验证;目前有技术标准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包括道路用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混凝土及制品、再生砂浆,其制备、性能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再生骨料用于水处理生物填料的有关要求也做了具体规定。
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并拓宽再生产品应用领域,提出根据使用地区工程实际需求,探索其他再生利用途径,例如再生低强度流动性回填材料、再生轻质保温材料等。
2.8 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
该部分对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的公用工程与辅助设置包括运输、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自动化控制、电气工程、实验室等做出了规定。
主要是在符合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垃圾处置实际细化了一些要求,例如厂外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8 m,厂内道路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 m;有设备出入车间的大门,其高、宽分别应大于设备0.6 m;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在基础结构设计中,板喂机、破碎机等设备应与厂房分开布置,结构形式采用墙式、大块式、框架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车间进口处设计0.25~0.40 MPa的水压,对水压要求较高的设备可局部加压;电缆隧道设计应考虑事故排风,按隧道断面风度0.5~0.7 m/s计算排风量;运行监控工程可通过布设在各个工艺构筑物中的仪表、传感器、变送器等采集的实时信息经预处理后上传到中控室统计、处理、存储;供电系统采用10 kV和0.4 kV 二级方式,采用单母线分段带母联结构,通过自动备投功能提高供电可靠性。
2.9 环境保护与节能
该部分主要针对固定式建筑垃圾再生处置过程中的粉尘、噪声、水的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作了规定,并结合建筑垃圾处理中产生的固体废弃场处理提出了要求。
2.10 其他
分别针对固定式建筑垃圾再生处置厂的安全卫生、人员组织、运维作出规定。
3、结束语
JC/T 2546—2019《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首次对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厂、再生材料、资源化利用产品、再生处理、再生利用等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中的主要术语作出了规定,有利于行业内统一认识和规范管理。
规程编制过程中,对复杂多变的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工艺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工艺环节要点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可为固定式建筑再生处理生产线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生产能耗限额、进厂垃圾资源化率、杂物分选率等有关指标作出了规定对引领再生处置技术进步也有重要作用。
综合来看,本规程的发布实施对提高固定式建筑垃圾再生处置厂建设水平,实现建筑垃圾再生处置过程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绿色环保均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