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10.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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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10.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号】吴政发〔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
正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10.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意见的批复
吴政发〔2018〕44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10.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吴安监办发〔2018〕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1.高宏利,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煤化工事业部经理。

作为煤化工事业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对化产车间提出的2#鼓风机出口管道阀门内漏检维修计划,未要求制定检维修方案,对化产车间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车间人员带手机和使用非防爆工具进入防爆区作业普遍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四)、(五)项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先保,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化产车间副主任。

作为本次检维修作业现场带班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定,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辨识风险、未按规定组织对鼓风机出口管道气体检测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携带非防爆工具铁锹进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杨子江,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有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机制不完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8.9万元罚款(上年收入292759.86元的30%),责令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2.铁如初,宁夏庆华煤化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安全环保总监。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认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及时,对改善公司安全生产现场作业无序管理现状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未对化产车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制止和纠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0元罚款。

3.牛安国,煤化工事业部副经理、副总工程师兼化产车间主任。

未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对车间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检维修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清,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管理流于形式。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主要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罚款。

4.祁宁帮,煤化工事业部安环科科长。

未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检维修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清、现场监督不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管理流于形式。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三)对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宁夏庆华煤化集团公司。

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作业票证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致使本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依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有关规定,责令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停产停业整顿两个月。

2.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

对该公司安全管理滑坡、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三违”现象突出等问题监管不到位,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和监督整改事故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责成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责任单位要针对事故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对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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