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2007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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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2007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2.14
•【字号】新环监发[2007]40号
•【施行日期】2007.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2007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7〕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国家环保总局第十三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

现将2007年第一批我局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本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单位作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完成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验收材料,并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向自治区环保局申请验收,以确保验收计划顺利完成。

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能按期验收的,必须申明理由,并由地、州、市环保局提出初步意见,凡没有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实际情况又拒不按计划要求申请验收的项目,我局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2006年自治区环保局印发的验收计划(新环监发[2006]228号)中无正
当理由未进行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补办环保验收手续。

附件:自治区2007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略)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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