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有关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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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有关案例分析
经济法有关案例+分析
案例1:服装厂能否解除合同?案情介绍:
甲服装厂2002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

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 20日交货。

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

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购回1.8万米,因此,比原计划购买棉纺厂棉布多支付1.8万元。

随即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

因服装厂拒收货物,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1万元。

1.双方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服装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因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另外,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合同能提前履行吗?
北京市某食品商店(以下简称甲方)与该市某食品厂(以下简称乙方)于2001年12月10日签订元宵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2002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由乙方送货至甲方并结清货款。

1月10日乙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

由于
距元宵节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元宵难以马上销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甲方遂拒绝接受乙
方送来的元宵。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
人民法院。

试分析: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1款
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按该项规定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乙方的履约。

因为乙方的提前履行,会给甲方造成增加保管
标的物的负担,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损害甲方的利益。

(2)《合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依上述规定,本案可以做如下处理:乙方将元宵拉回,其费用自理。


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案例3:甲公司为什么拒绝支付余款?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
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
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
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
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
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案例4:百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某百货公司向某化工厂订购洗衣粉5吨。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厂应2002年9
月1日至10日将货送到百货公司第二仓库;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
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并于收货后的 10 日内付款;若有一方违违约,应向
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9月10日上午10时,化工厂司机王某开车将这批洗衣粉运至
百货公司第二仓库时,发现仓库门锁着,经了解才得知该仓库的保管员此时正在公司开会。

在王某去公司找该保管员来收货时,恰遇天降暴雨,将车上的洗衣粉淋湿了一部分。

仓库
保管员来后见此状,便拒绝收货。

王某只得开车返回化工厂,另换了5 吨于当天下午再运到该仓库交货。

因该仓库保管员上午的收货不及时,致使洗衣粉被淋湿,给化工厂造成损
失1000元。

事后查明,该仓库保管员在那天早晨便被告之那场暴雨将于本日上午10 时左右降临。

交货之后第五天,百货公司向化工厂支付了合同约定货款6000元。

化工广向百
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述损失,但这一要求被百货公司拒绝。

1.百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本案中如果百货公司构成违约,除了违约金外,是否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
赔多
1.百货公司构成违约。

因为合同中规定了百货公司随时受领给付的义务,而百货公
司违反该义务,没有当场立即收下,导致洗衣粉被淋湿。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货公司没有约定的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2.百货公司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
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
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由于百货公
司的违约给化工厂造成了1000元的经济损失,故百货公司在支付了300元违约金后,还
应赔偿化工厂1000元-300元=700元。

案例5:马某可以不可抗力请求免责吗?
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
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 2 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
额的 10% 计算。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
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

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一些无法预料的事情,导致乳
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畜牧站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
偿还购牛款;马某也提出自己的主张,即因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自己无法偿还购牛款,
应予免责,并要求畜牧站支付乳牛的运费。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1.马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2 条第3款的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


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2.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主张不成立。

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
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 109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
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而,不能同时适用违
约金和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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