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王晶莹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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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王晶莹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
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吉06行终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立新赵希海历彦飞
【审理法官】王立新赵希海历彦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晶莹
【当事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晶莹
【当事人-个人】王晶莹
【当事人-公司】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王晶莹
【本院观点】市人社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王晶莹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市人社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王晶莹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晶莹撤回原审起诉;三、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6:17:00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王晶莹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吉06行终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

法定代表人:程显津,局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王立君,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莹。

审理经过上诉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王晶莹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人社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王晶莹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市人社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王晶莹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晶莹撤回原审起诉;
三、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立新
审判员赵希海
审判员历彦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晓娇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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