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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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根据京高教学[1995]《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共分为三级:院级、校级、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应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应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由各院自行制定。

校级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六)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行为。

市级优秀毕业生除具备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毕业论文的成绩为优秀。

第三条非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贵州内蒙古陕西四川云南重庆广西)或东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授予市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占用学院的市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北京市大学生基层志愿服务团的毕业生,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不占用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到北京基层地区从事村主任、村支书助理工作的毕业生,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不占用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

上述毕业生需符合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以及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纪行为两方面要求方可授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四条评选程序
(一)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

(二)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本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应在个人总结和班级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各学院应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相关表格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各院评选优秀毕业生的结果提交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其中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条件的,由学生工作部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六)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将获奖学生的《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一)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二)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因个人原因违约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脱产学习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不参加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实施,原《中国政法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中有关评选优秀毕业生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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