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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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帮扶途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学生,期限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在期限内,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进行察看,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程序是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方法: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学校下发违纪处分通告即日起,受违纪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所在班级负责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单独为其建立考察时间的考核台账;考核办法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考核办法》,由班级3-5位同学成立的考核小组对其实行量化百分制计算。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小组每周都要把考核分值与接受考核情况向本人通报并公示,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每月进行小结取考核次数的平均值,由考核小组成员签字并写上日期;如果连续3个月考核分值都在90分及以上的,可在规定的6个月考察期限内提出提前解除的申请。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平均总分值必须在85分及以上,没有达到的顺延考察期1-2个月,直至达到为止。
办理解除违纪处分的必须履行解除察看手续,其相关手续由所在班级的考核小组提交原始的考核台账和申请报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学院提出意见报学工处(部);学工处(部)派出工作组成员下到学院、班级进行实地调研
后再提出审定意见报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
(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
(三)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四)见义勇为者;
(五)认识自已错误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在;
(六)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校声誉者;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差、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者;
(三)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
(四)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
(五)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等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解除处分的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遵守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煽动、组织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行,严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违者并造成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依法受公安、司法部门惩处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决的、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者的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赌资数额较小,或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赌博受过处分又再次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品行不端者的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男女违规混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或参与非法买卖、拆装自行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盗用、伪造、涂改他人证件、冒领钱物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