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欺诈解职员工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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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做 文 章 缺 乏 客 观 证 据 ,再 上 诉 还 得 维 持 原 判 。公
司评 估 最 终 的 上 诉 结 果 后 , 认 为 没 有 翻 案 把 握 。于
是 决 定 息 诉 服 判 ,并 于 日前 结 清 周 奇 诉 讼 期 间 的 工
资 。鉴于 周奇不 愿再在 公司 工作 ,双方依 法办理 了
受 过 刑 事 处 分 不 能 作 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理 由 。
至 于 公 司 认 为 企 业 有 用 工 自主 权 ,可 以 根 据 需
公 司市场 经营 部副经 理。 2 0 0 8年 9月 下 旬 , 公 司
要 调 整 周 奇 的 工 作 , 周 奇 刚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老 板 不 容 分 辩 , 只 一 句 “ 想 干 立 马 走 人 ” 就 做 出 了 决 不 定 。 事 后 第 三 天 ,公 司 即 以 周 奇 不 服 从 安 排 、 旷 工 三 天 、 严 重 违 反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为 由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要 变 更 职 工 岗 位 等 问题 。 陈律 师说 ,法 律 不 否 认 企
业 的 用 工 自 主 权 , 但 周 奇 的 劳 动 合 同 对 岗 位 有 约 定 ,如 果 公 司 变 更 其 岗 位 需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而 实 际
情 况 是 ,公 司 未 与 周 奇 协 商 ,只 单 方 面 通 知 周 奇 变 更 岗位 ,这 一 点 既 违 反 合 同 ,也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另 外 ,公 司 所 指 周 奇 旷 工 事 实 不 足 、 拿 “ 诈 ” 一 欺
全 额 工 资 2万 元 。
学 习经 贸 管 理 、 从 事 过 企 业 经 营 的 周 奇 在 家 乡
小 有 名 气 。 从 被 捕 入 狱 的 第 一 天 起 ,他 就 开 始 思 考
今 后 的 生 活 道 路 。 “ 离 家 乡 人 的视 线 到 外 地 打 工 远 赚 钱 ,是 摆 脱 尴 尬 处 境 的 最 好 办 法 。 ” 周 奇 认 为 : “ 工 不 能 舍 弃 自 己 的 专 业 特 长 。 因 此 ,应 聘 这 家 打
为 ,是 一 种 “ 不 问 我 不 必 说 且 对 工 作 无 大 碍 ” 正 你 常 行 为 ,不 构 成 对 公 司 的 欺 诈 。 再 者 ,该 行 为 在 事 实 上 也 没 有 给 公 司 带 来 什 么 损 失 。 因 此 ,周 奇 隐 瞒
维 持 仲 裁 裁 决 意 见 , 并 由 公 司 支 付 周 奇 诉 讼 期 间 的
公 司 时 我 着 重 讲 述 自 己工 作 经 历 。 入 职 后 ,公 司 根 据 业 绩 不 断 给 我 加 薪 晋 职 。 ” 去 年 1月 , 公 司 还 将 周 奇 的 一 年 期 劳 动 合 同延 长 为 三 年 期 。 也 就 是 说 , 他本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期为 2 1 O O年 底 。 转 眼 间 , 周 奇 在 公 司 整 整 工 作 了三 年 ,罪 的 历 史 ,骗 取 公 司 信 任 而 得 以在 重 要 经 济 管 理 岗位 上 任 职 ,给 公 司 经 营 带 来 很 大 风 险 。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2 条 第 1款 规 定 , 周 奇 以 欺 诈 6
同 。 周 奇 看 老 板 这 样 蛮 不 讲 理 , 即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会 申请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双 方 继 续 履行 合 同 。 公 司 不 服 仲 裁 起 诉 到 法 院 ,并 在 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原 因上 增 加 一 条 理 由 :周 奇 刻 意 隐 瞒 自 己 曾 犯 经
的工 资 。
在 三 年 前 入 职 一 家 化 妆 品 公 司 从 事 市 场 营 销 工
作 。 ”去 年 1 月 ,该 公 司 以 其 不 服从 安 排 且 存 在 欺 0
诈 行 为 为 由 解 除 了 周 奇 的 劳 动 合 同 。 周 奇 不 服 , 申 诉 到 仲 裁 委 。 仲 裁 委 裁 决 双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公 司


“ 于 自 己 的 不 光 彩 历 史 , 只 要 是 思 维 正 常 的 对 人 都 不 愿 轻 易 说 出来 。 ” 周 奇 说 , “ 曾 因经 济 诈 我 骗 服 过 几 年 刑 , 出狱 后 彻 底 洗 心 革 面 重 新 做 人 ,并
手 段 使 公 司 在 不 了解 真 实 情 况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前 提 下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该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自 始 无 效 。 因此 ,不 同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法 院 没 有 采 纳 公 司 的 辩 驳 理 由 ,不 仅 判 决 该 公 司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而 且 要 支 付 周 奇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到 判 决 生 效 期 间
不 服 裁 决 ,随 即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近 日 , 法 院 判 决
公 司 认 为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不 公 平 , 有 意 偏 袒 周 奇 。 陈 君 玉 律 师 说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2 6条 第 1款 规 定 : 以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该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 周 奇 到 公 司 应 聘 ,公 司 首 先 考 虑 的 是 其 能 否 胜 任 , 目 的是 招 到 合 适 的 员 工 , 在 了 解 周 奇 的 工 作 经 历 且 经 过 三 年 之 久 的 实 践 考 验 , 公 司 认 可 了 周 奇 的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业 绩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周 奇 没 有 主 动 说 出 自 己 曾 经 犯 罪 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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