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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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

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规划先行、保障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原则。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
执行,分配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文物局参与研究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补助资金预算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项目评审及项目库建设。

(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用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其中维修、保护具体包括文物本体维修防护,安防、消防、防雷等防护性设施建设。

(三)大遗址保护。

用于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和省文物局批准的重点大遗址保护项目,具体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大遗址本体或载体的保护,本体保护范围内必要的环境治理,重要考古遗址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

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保护与修复。

(五)文物管理与保护利用。

主要用于全省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全省文物保护基础研究与科技攻关,重大文物保护利用展陈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物保护项目。

第六条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本体保护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施工费用;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费、监理费、招标费、审计费以及专家咨询服务费。

(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考古报告编制费;现场劳务费、考古遗迹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青苗补偿费。

(三)文物安防、消防、防雷、人防等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劳务费、材料费、设备机械费等施工费用。

(四)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布展所需劳务费、材料费、设备等施工费用。

(五)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重大调研补助、项目集中评审、项目库建设、资料整理、报告编印以及经批准的文献出版等费用。

(六)其他文物保护性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以及博物馆建设运转各项支出。

第八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弥补行政经费以及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按照规定程序,已经省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条省文物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立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文物局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技术方
案要求,编制项目预(概)算,报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

项目审核以文物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每年9月30日前,由省文物局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评审结果,区分轻重缓急,对备选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县下达下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控制数和具体项目清单。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绩效目标。

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和实施进度,合理确定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额度,确保落实必要配套措施,提出下年度补助资金申请,经文物、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于下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

省直文博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资金申请和绩效目标直接报送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凡越级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确定实施的项目,分年度补助资金优先给予安排。

无特殊原因,项目单位加大申请年度补助资金额度,造成年度资金未完成支出、结转较大的,将扣减项目总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省文物局根据申报资金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各地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和该地区上年度项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合理排序,汇
总编制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十六条备选项目库中经筛选确定实施,并下达补助资金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纳入动态监管的范围。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并按照计划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0月份对本级实施
的所有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进行一次调度测算,对当年未完工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造成年末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可逐级向省文物局提出在本级项目间调整的意见,由省文物局审核并商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文物局负责对项目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省文物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要求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已完工项目的补助资金结余,未满两年的,由项目单位同级财政收回,并将资金额度和存放地点上报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本区域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关项目支出。

结余超过两年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实质实施的,省文物局对项目予以注销,已下达资金收回省财政。

对已开工但两年内未完成施工方案任务的项目,经省文物局审核后可终止项目,剩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由省财政统筹用于本区域内其他省级文物保护项目。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省文物局、省财政厅每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省文物局或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
机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山东省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省文物局要加强对全省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县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单位严格落实项目绩效目标,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及时向绩效评价机构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应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完成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果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价通报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省文物局适时对项目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并联合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财政厅各驻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机制。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凡有下列行为的,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级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补助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期报送补助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和文物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省文物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31日。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文物抢救和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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