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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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2
•【字号】黔府办函[2013]96号
•【施行日期】2013.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2日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在城乡的执政基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切实做好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以“一好双强”为目标,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方式,重点在农村致富能手、协会负责人、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到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到2014年3月31日结束。
本届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操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
1.建立机构。
为加强对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
各级都要建立相应的指导机构。
2.制定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
选举方案应包括选举日期、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等。
3.广泛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
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特别是竞选人,自觉遵守选举纪律。
引导广大群众按照真实意愿投票,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4.培训人员。
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让广大选举工作人员、选举骨干掌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5.落实经费。
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安排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6.做好村财审计。
各村在选举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工作应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应当在新一届换届选举开始前结束,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选举实施阶段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大力提倡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推选进入村民选举委员会并担任选委会主任,担负起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责。
2.选民登记。
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权利。
选民名单应在正式选举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
3.候选人提名。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1名妇女候选人。
实行“海选”的地方,
可以不提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
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换届选举,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4.选举投票。
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
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5.宣布选举结果。
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局备案。
6.积极推进“海选”和“一肩挑”。
“海选”是增强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在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各级指导小组都应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海选”。
提倡村委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实行“一肩挑”,但要从村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不搞“一刀切”。
7.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健全机构,完善制度阶段
1.检查验收。
选举工作结束后,各级要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有关统计报表,并将换届选举的文件资料等整理成册,归类存档。
县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统一组织换届选举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非法和违法选举,要限期重新组织选举,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工作交接。
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上届村(居)委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帐目、档案等,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
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健全内设机构。
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应在5日内召开新一届村(居)委会第一次会议,建立人民调解、治安护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集体资产管理等工作委员会及妇联、团支部等群团组织。
4.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新一届村委会产生1个月内,应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5.完善规章制度。
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尽快制定本届村(居)委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代表会议、村(居)自治、村(居)务公开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委会的工作。
三、严肃纪律,坚决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规范竞争行为。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是一场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要为选举创造良好的环境。
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集体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发生。
坚决制止候选人或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利用钱物或其他利益买卖选票,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和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
(二)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积极探索舆论监督途径,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加强社会力量对换届选举的监督。
(三)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来信来访,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要畅通信访渠道,严格登记、受理、告知程序,实行办理、复查、
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坚持向信访人出具书面信访处理意见,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激化矛盾。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将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指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
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切实加强指导。
对因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对基层组织请示的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答复。
各县(市、区、特区)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报市(州)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各市(州)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在2014年4月20日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报省指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