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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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
作者:黄爱民
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3年第07期
作为我国民族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民族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非物质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传承性、实践性、活态性和开放性,使得其保护不是通过单一可行办法就能解决的。
文章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探讨了相应的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承的一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物质形态存在,并且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主要有礼仪、节庆、口头传统、民俗活动、有关自然的各种民间传统知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作为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是当前研究的重点。
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从而对其保护模式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所谓无形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不占据具体的物理空间,人们只能从感觉上进行感知。
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于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如“端午节”是我国著名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节日没有有形的物质作为载体,而只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生活,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节庆形式。
2008年,我国将这一节日正式定为国家法定节日,这是我国对非文化遗产无形性的一种有效保护,使这一传统内容和文化能够得以传承。
(二)传承性:所谓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环境下,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下所沉积下来的。
一般而言,一种具体的文化遗产,它需要经过历史的演进,进而以人们的文化品格和精神寄托形式而存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传承性使得其保护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氛围,对其所具有的原生态进行不断延续、承载。
(三)实践性:所谓实践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是对欢乐、喜庆、悲哀等情感的有效表达,是一种团体文化形式。
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和实践相联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而构建相应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模式。
(四)活态性:所谓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不断的历史演进中创造出来的,具有特定的民族、区域、族群甚至国家特征。
这一特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其保护措施也需要以文化环境保护为主,进而将其所承载的文化生态土壤进行保护,让这样的生存土壤和环境得以延续,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开放性:所谓开放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改变而不断得到发展、延续和传承。
如“春节”这一文化遗产,传统习俗进行最多的是吃饺子、贴春联、除灰尘、走亲戚、祭祖宗、放鞭炮、踩高跷等活动。
而现在的春节,有很多活动已经被限制或者禁止,如放鞭炮等,相应的则增加了春节联欢晚会等新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性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传承,需要跟随时代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物化载体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是对其实施保护的基础和重要方式。
在非物质文化的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器物的采集、调查、相关工艺流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文化背景等,同时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保护标准、规划和参与等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
对非物质文化进行研究,本身就是建立在科学的调查基础之上,可以对文化进行一种有效记录,进而从中找到有价值的民族文化,确定与之适应的保护模式。
对非物质文化载体的保护主要是对其物化的记载方式进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实质上是记忆的保存。
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记忆上的保护。
传统的传承是依靠人的大脑记忆,并通过传承人的言传身教进行传承。
如果按传统的方式,单纯依靠人的记忆去保存与保护,就会出现“人绝艺亡”的风险性。
在当前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的记忆,不仅可以通过文字、声音以及音像等进行记载,也可以通过将这些记载形式进行具体物化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记载工具还可以在电脑等极小的空间内进行保存,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立法和命名式保护
在立法保护方面,主要为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于2004年8月也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为基础,我国将2003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
在这一立法依据基础上,我国各省、市、自治区要依据地方具体情况,尽快将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无序到有序,走向层层深入。
除了立法方面的保护之外,还需要进行命名式的保护。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通过命名的方式,以达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
日本和韩国在命名保护方面做得最好。
我国的命名式保护最早是文化部命名的“民间工艺大师”、“文化之乡”等,但中国的命名方式在申报、审查、命名、管理、资助、监督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常规的完善制度,命名制度对文化保护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是对我国民族根本利益的保护、所有者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保护。
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和滥用都难以有效进行遏制。
为了对非物质文化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这种侵害进一步发生,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一些强制保护措施来维护其实施。
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首先需要明确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然后确立明确的使用许可制度。
对于一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可以包括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艺术资料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珍贵的民间文化遗产被掠夺或流失海外。
三、结语
作为我国的一种重要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独特的价值在我国得到大力推广和发展。
同时,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重视,如何杜绝其流失和被滥用成为保护的重中之重。
文章通过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物化载体保护、立法和命名式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三个方面探讨了相关保护模式,以期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效参考。
(作者单位:贵州省福泉市文化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