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教人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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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教人〔2008〕10号
关于下发《临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调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中小学、中心幼儿园:现将《临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调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调动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人事局,市编办。
临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
临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调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聘用机制,公开教育系统人事调动的程序和办法,建立合理流动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动原则
1、教职工调动工作根据学校编制余缺情况,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对确有困难的教职工和符合有关调动规定条件的教职工,采取考试和协商的办法,经教育局批准调动。
2、为稳定教师队伍,控制编制总量,各校调出人数比例应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5%以内,玲珑、於潜地区教师在昌北地区工作满三年的可以适当放宽一定比例。
3、教职工调动实行服务期制度,凡申请要求系统内调动人员必须在任教学校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跨市、跨系统调动应在本市教育系统服务10年及以上。
4、从今年起,在实行服务期制度的基础上,对跨市、跨系统教师调动实行补偿培养费制度。
5、市内要求调动人员应达到调入学校相应的学历要求,并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市内调动规定
1、调入锦城、於潜、昌化三大镇及玲珑、上甘、板桥、青山、高虹、青云等学校教师,由教育局组织文化业务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2、其他中小学教师要求调动,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签署同意调动意见,经教育局根据编制、学科等情况审核同意后方可调动。
3、凡被评上市级及以上的名优教师,原则上为所评学校或系统内服务一定年限,即:临安市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812”培养人选、杭州市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131”培养人选、省名师培养人选,评上后服务期为三年。
三、跨市调动规定
1、调入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取得省级以上先进的优先招聘)。
(2)身体健康。
(3)学历要求小学(幼儿园)、中学分别达到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及以上。
(4)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中级及以上职称。
(5)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级教师、高级教师或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2、调入程序:
(1)申请调动人员,应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干部商调登记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向我局发《商调函》和《干部商调表》(一式三份)。
(3)我局根据调入学校编制情况和调入人员基本情况,经局党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编办)审核。
(4)经市人事局(编办)审核同意后由我局组织人事科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5)调入人员必须在调入学校或本系统服务满五年及以上。
3、调出程序:
(1)要求调往市外或外系统工作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填写《干部商调登记表》上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2)市教育局党委审核同意后,由我局向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发出商调函。
(3)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后,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4、教师调动补偿标准和办法
从今年开始,凡跨市或跨系统调动,用人单位应与市教育局签订相关用人协议,并向教育局交适当培养经费作补偿,补偿经费用于补充名优教师的培养奖励费用。
补偿标准为:
(1)临安市级教坛新秀、“812”培养人选、学科带头人、名师培养人选每人三万元
(2)杭州市级教坛新秀、“131”培养人选、学科带头人、名师培养人选每人五万元
(3)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人十万元
(4)凡超过服务期的教师,补偿费按每超过一年递减20%计算,但补偿费基数不得低于三万元;不到服务期的教师,补偿费按每不足一年增加30%计算。
(5)交纳补偿金范围不包括组织原因调动或考取公务员等特殊情况。
(6)借用去市外或外系统人员原则上按调动标准交培养补偿费。
四、其他规定
1、教职工调动一般安排在每年暑期进行,调动人员申请表应于每年6月底送交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2、调动人员在原学校已评上中级或高级职称,调动后因调入学校无中、高级岗位指标,则由调入学校根据教职工聘任制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对调入人员可高职低聘,取消原职务享受(属组织原因调动则不受此限)。
3、各类调动,一旦调令下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属组织原因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属个人原因超过调令期半个月不报到,停发工资,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4、经批准同意调动人员,凡属学校(单位)的所有财产和资料,应自觉归还原学校(单位),不得占为已有,否则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5、本《办法》自2008年1月起试行。
此前有关教职工调动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