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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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09
•【字号】营政办发〔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
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3月2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为目标,以“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等手段,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鲅鱼圈区、盖州市(含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大石桥市、老边区(含辽河经济开发区)、站前区、西市区(含沿海产业基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含高新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评分标准
1. 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达标天数)现状、同比变化率、环比变化率每项指标满分21分,其中PM2.5、PM10、达标天数每项因子满分各为7分,三项指标中每项因子由好到差进行排序,第1名赋7分,每下降1个名次减少1分。
2. 重点蓝天工程任务
各县(市)区基础分为100分,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聘请第三方团队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采取每月巡查的方法,将发现的问题按照《各地区重点蓝天工程任务评分表》(见附件)的内容扣分,以一个月作为一个记分周期。
各县(市)区按照得分情况分两组进行排名,第一组为站前区、西市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第二组为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
每组第1名赋21分,每下降1个名次减少3分。
每月巡查力求全覆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排名方式
按照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达标天数)现状、同比变化率、环比变化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四项指标综合评价(四项指标权重按照
3:2:2:3分配),四项指标得分经权重加和后按照分数高低进行综合排名。
若出现
综合得分相同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得分高的排名靠前。
第六条月通报。
考核标准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月排名和重点蓝天工程任务月得分情况为基础,每月将综合排名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季奖惩。
考核标准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季度排名和重点蓝天工程任务季度得分情况为基础,对综合排名倒数第一名扣款100万元,倒数第二名扣款50万元。
对综合排名前两位的县(市)区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100万元,第二名奖励50万元。
第八条半年约谈。
每半年或全年综合排名后两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约谈该地区领导。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扣缴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县(市)区直接结算。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地区重点蓝天工程任务评分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