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工资水平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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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故意压低⼯资⽔平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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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故意压低⼯资⽔平的原因有哪些
第⼀,企业出于“计税⼯资”⽔平的考虑。

“计税⼯资”,指纳税⼈以各种形式⽀付给职⼯的⼯资性⽀出,包括各种⼯资、奖⾦、补贴、津贴等等。

也就是说,当企业给职⼯所发⼯资超出规定时,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计⼊纳税基数。

⽬前很多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企业很可能在和员⼯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留⼀⼿”;
第⼆,经济补偿⾦的⼯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个⽉的⽉平均⼯资。

也就是说,劳动者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劳动者进⾏赔付的依据都是以⽉⼯资⽔平为基础的。

所以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压低⼯资⽔平,⼀旦发⽣意外赔付发⽣,就有了少赔付的依据。

第三,⽤⼈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第⼋⼗五条【未依法⽀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应当⽀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额⽀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劳动者⼯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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