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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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能繁
母猪补贴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印府办发[2011]99号
【发布部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3
【实施日期】201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工作方案的通

(印府办发〔201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畜牧兽医局拟定《印江自治县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印江自治县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地会议要求,为组织实施好我县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工作,彻底摸清我县能繁母猪当前存栏数,确保国家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我县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猪场、种猪场、生猪养殖户和所有生猪散养户。

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一是已配种受胎的母猪;二是处于空怀期但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省、地、县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共同负担40%。

即:每头能繁母猪补贴的100元中,中央财政负担60元,省级财政负担16元,地级财政负担12元,县级财政负担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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