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媛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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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媛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5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4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敏
【审理法官】刘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媛媛
【当事人】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媛媛
【当事人-个人】程媛媛
【当事人-公司】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学彬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连伟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学彬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连伟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学彬李连伟
【代理律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程媛媛
【本院观点】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伊秀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网络文章及视频报道》,拟证明有关程媛媛和李兆会的新闻在网络至今广为流传,而从未见程媛媛辟谣、声明、起诉等维权行为,伊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上传文件内容属实,得到当事人容许,并非明知失实内容仍传播,故程媛媛本案维权有“碰瓷”嫌疑。

程媛媛质证称,对伊秀公司提交证据网上存在的真实性认可,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网上流传的一系列文章均是虚假新闻,这一类新闻最早是在2014年流传,之后程媛媛公司马上出了一份声明,程媛媛一审也提交了该声明,从2018年开始程媛媛陆续在起诉,所有案件均可查询,程媛媛与车晓及李兆会均不认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本案未有证据显示伊秀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所述内容属实或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而涉案文章的言论会使一般读者产生程媛媛可能介入他人婚姻,导致他人婚姻破裂,以及其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参演角色的印象,客观上足以造成程媛媛社会评价的降低,会对程媛媛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

即便如伊秀公司所述涉案文章系转载,但对于真实性尚未核实的娱乐新闻,伊秀公司亦负有一定审核义务,而伊秀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审核义务。

相反其在二审中还主张程媛媛维权涉嫌“碰瓷”,由此可见,伊秀公司主观过错明显。

同时,结合程媛媛自己即已发现并查阅涉案文章的事实,可以认定伊秀公司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显示涉案文章浏览量数据显示为“暂无数据”明显有悖事实。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定伊秀公司的
涉案行为构成对程媛媛名誉权的侵犯,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程媛媛一审中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且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并积极应诉的行为应视为程媛媛的意思表示。

故伊秀公司上诉主张程媛媛没有诉讼的意思表示,与本案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均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一审法院结合程媛媛的诉请、本案的实际,酌情判令伊秀公司向程媛媛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及合理维权成本,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符合司法实践,并无不当。

伊秀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赔礼道歉无必要的事实基础、公告时间过长以及赔偿金额无合理性的相关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伊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6:50: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程媛媛、伊秀公司主体情况程媛媛,职业系演员,为证明其知名度,程媛媛提供了其百度百科截图。

截图显示,程媛媛系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主要代表作有《红楼梦》《黄金大劫案》《全家福》等。

由此可见,程媛媛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显示,网站首页地址为https://,网站名称: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粤xxx某某备xxx 号-4,主办单位名称: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涉文章2015年9月9日,伊秀公司在其网站平台(网址:https://)发布文章,名为《车晓离婚原因是什么感情破裂还是第三者插足》,文章内容显示“2010年,车晓风光大嫁前山西首富李兆会,2年后两人的婚姻完结。

关于两人离婚的原因众说纷纭,据媒体报道,李兆会恋上新欢---女星程媛媛,才导致婚姻终结。

有人爆料,李兆会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程媛媛,两人的相识加速李车婚姻的结束。

因理亏在先,李便给车晓3亿赡养费。

网友透露:‘程某靠朋友关
系搭上这个钻石王老五,于是各种机会纷至沓来。

程影视作品少,但N导演的培训班她轻而易举进去了,当时培训班的人也都不以为然,直到最终定角,大家才恍然大悟,没想到这个女孩的后台这么硬。

’据传,李兆会花了几千万为程媛媛买到宁浩新片的角色。

《黄金大劫案》媒体发布会上,被问到为何要选新面孔程媛媛当主角,宁导闭口不谈,竭力划清界限,似乎怕讲多错多。

拍《黄金大劫案》时,程媛媛自曝NG多次,但‘平时一向严厉的导演宁浩不忍心像对待其他演员那样不留情面,只得无奈地用拳头不停捶自己的头’”。

伊秀公司提交的案涉文章浏览量第三方检测情况显示,案涉文章浏览量数据显示为“暂无数据”。

程媛媛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显示情况明显与真实情况相悖,故对该证据显示情况,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伊秀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文章所述内容属实或具有相应事实依据。

一审庭审过程中,伊秀公司称其在2021年9月28日删除了案涉文章。

程媛媛对删除事实予以认可。

三、其他事实程媛媛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0年4月23日,程媛媛委托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肖像权、名誉权纠纷诉讼。

2021年4月12日,程媛媛向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咨询、律师费”,共计6万元。

庭审过程中,程媛媛的诉讼代理人称,因程媛媛共委托20个案件,共支付6万元,本案的律师费为3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ICP备案查询系统、网页截图、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1.伊秀公司是否侵害了程媛媛的名誉权;2.如构成侵权,伊秀公司需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法律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一、伊秀公司是否侵害了程媛媛的名誉权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在本案中,伊秀公司发布案涉文章,文章标题为《离婚原因
是什么感情破裂还是第三者插足》,文章涉及程媛媛介入李兆会和车晓之间的婚姻导致二者离婚、李兆会花钱为程媛媛购买《黄金大劫案》的角色的言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内容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认定前述言论缺乏事实依据。

前述言论会使一般读者产生程媛媛可能介入了他人婚姻,导致他人婚姻破裂,以及其参演角色获取途径不正当等,对程媛媛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客观上足以造成程媛媛的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名誉权侵权的事实。

故一审法院认为,伊秀公司侵害了程媛媛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伊秀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首先,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于伊秀公司经营的网站https:
//,程媛媛诉请伊秀公司在该网站首页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发布期间不得删除,且为全部人可见。

如伊秀公司拒不履行,一审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伊秀公司承担。

其次,程媛媛支出的3000元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系其保障自身权利所支付的合理成本,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伊秀公司发布案涉文章,足以降低程媛媛的社会评价,必然会对其精神上造成损害。

一审法院综合伊秀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长、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伊秀公司赔偿程媛媛8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伊秀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程媛媛全部诉讼请求;2.程媛媛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程媛媛没有诉讼意思表示的事实。

本案起诉状未经当事人签署,当事人也未出庭,即当事人未做出起诉的意思表示,故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定基本要求,应视为当事人程媛媛未起诉。

当事人诉权依法必须亲自行使,不能委托代理;委托律师等代理的只能是诉讼权利。

起诉状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启动诉讼的必经首道程序。

本案起诉缺乏当事人的诉讼意思表示,此后进行的诉讼程序就无事实基础。

二、一审判决赔礼道歉无必要性的事实基础,要求公告时间过长,与侵权指控情节、后果严重失衡,且效果会适得其反。

即使当事人完善起诉
状继续诉讼,有关赔礼道歉的判项也缺乏基本事实恨据,且极不合理。

(一)程媛媛未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文章发布、传播而显著降低,如遭受第三方贬损性评论,造成入学、就业、入
伍、合作等生活、工作方面的障碍,即未证明有损害后果发生(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二)文章传播影响可忽略不计,即指控侵权的情节、后果程度微乎其微,第三方平台(CNZZ数据
专家)查询显示“暂无数据”(浏览量是个位数而忽略不计,不是数据为零)可客观证明。

现判决公开道歉30天显失公平。

况且,如公开道歉30天反而会激发大众猎奇心理去关注更多类似文章内容,欲盖弥彰,效果适得其反。

三、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无合理性。

同上,即使当事
人完善起诉状继续诉讼,即使侵权成立,一审判决金额也讨高,无合理性。

(一)伊秀公司在案件中主观过错程度很低。

第一,文章已经删除。

第二,发文后到案件来法院前的六年时间里,程媛媛从未依法诚信地按网站详细的联系方式通知过伊秀公司删文或有其他交涉。


三,文章内容反映的事实现象近十年来早在新浪、腾讯、搜狐、凤凰网等网络流传,是公开
的秘密,但从未见程媛媛有过相关辟谣、声明、起诉等维权行为,诉前伊秀公司有充分的理
由相信文章内容基本上是当事人容许的事实,应非杜撰。

如此程媛媛的维权涉嫌“碰瓷”。

第四,文章系转载,非伊秀公司写作。

(二)伊秀公司行为情节、后果轻微。

经第三方(CNZZ
数据专家)客观统计,文章没有阅读、转载或分享等数据流量(即暂无数据,一般“十以下”的流量会被统计工具忽略),所以文章传播面极其狭窄,几无社会影响。

首先,程媛媛及其作品角色基本上没有社会影响力。

程媛媛只是很普通的演员,例如,曾出演的《新红楼梦》中“平儿”一角,不在“金陵十二钗”之册,属于很小的配角,其他作品亦类此,和本人一样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相比都很低。

其次,伊秀公司网站日更新图文数在2000+,2015年的案涉旧文早被更新的海量信息深深淹没,基本上无人能知晓。

再次,伊秀公司及其网站十分普通,无社会存在感,无社会关注度,在整个网站浏览量都相当低下的情况下,其内页角落刊
发的文章被点击阅读量几乎为零。

尤其伊秀公司现已转型到游戏领域,原网站运营已处于业
务边缘化,文章传阅率进一步可被忽略。

又,文章并非名家名篇,其传播影响力自然极其局限。

最后,程媛媛并未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文章发布、传播而降低以影响其工作、生活,
故其所谓损害后果不实,一审判决并未中立审查该客观事实。

(三)律师费根据不足。

首先,代理合同里代理事项与本案无关联(未特指本案)。

其次,律师费发票至今未见,一审所查亦见无关联性(未特定化到本案)。

最后,中国未实行民事强制代理制度,律师费非必要发生费用。

综上,程媛媛起诉不合法,涉嫌“碰瓷维权”,有失诚信。

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项无合理性,请求依法裁判。

程媛媛答辩称,不同意伊秀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一审庭审意见一致。

综上所述,伊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媛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49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某某某某自编某某(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彬,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媛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伟,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媛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37730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伊秀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程媛媛全部诉讼请求;2.程媛媛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程媛媛没有诉讼意思表示的事实。

本案起诉状未经当事人签署,当事人也未出庭,即当事人未做出起诉的意思表示,故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定基本要求,应视为当事人程媛媛未起诉。

当事人诉权依法必须亲自行使,不能委托代理;委托律师等代理的只能是诉讼权利。

起诉状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启动诉讼的必经首道程序。

本案起诉缺乏当事人的诉讼意思表示,此后进行的诉讼程序就无事实基础。

二、一审判决赔礼道歉无必要性的事实基础,要求公告时间过长,与侵权指控情节、后果严重失衡,且效果会适得其反。

即使当事人完善起诉状继续诉讼,有关赔礼道歉的判项也缺乏基本事实恨据,且极不合理。

(一)程媛媛未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文章发布、传播而显著降低,如遭受第三方贬损性评论,造成入学、就业、入伍、合作等生活、工作方面的障碍,即未证明有损害后果发生(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二)文章传播影响可忽略不计,即指控侵权的情节、后果程度微乎其微,第三方平台(CNZZ数据专家)查询显示“暂无数据”(浏览量是个位数而忽略不计,不是数据为零)可客观证明。

现判决公开道歉30天显失公平。

况且,如公开道歉30天反而会激发大众猎奇心理去关注更多类似文章内容,欲盖弥彰,效果适得其反。

三、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无合理性。

同上,即使当事人完善起诉状继续诉讼,即使侵权成立,一审判决金额也讨高,无合理性。

(一)伊秀公司在案件中主观过错程度很低。

第一,文章已经删除。

第二,发文后到案件来法院前的六年时间里,程媛媛从未依法诚信地按网站详细的联系方式通知过伊秀公司删文或有其他交涉。

第三,文章内容反映的事实现象近十年来早在新浪、腾讯、搜狐、凤凰网等网络流传,是公开的秘密,但从未见程媛媛有过相关辟谣、声明、起诉等维权行为,诉前伊秀公司有充分
的理由相信文章内容基本上是当事人容许的事实,应非杜撰。

如此程媛媛的维权涉嫌“碰瓷”。

第四,文章系转载,非伊秀公司写作。

(二)伊秀公司行为情节、后果轻微。

经第三方(CNZZ数据专家)客观统计,文章没有阅读、转载或分享等数据流量(即暂无数据,一般“十以下”的流量会被统计工具忽略),所以文章传播面极其狭窄,几无社会影响。

首先,程媛媛及其作品角色基本上没有社会影响力。

程媛媛只是很普通的演员,例如,曾出演的《新红楼梦》中“平儿”一角,不在“金陵十二钗”之册,属于很小的配角,其他作品亦类此,和本人一样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相比都很低。

其次,伊秀公司网站日更新图文数在2000+,2015年的案涉旧文早被更新的海量信息深深淹没,基本上无人能知晓。

再次,伊秀公司及其网站十分普通,无社会存在感,无社会关注度,在整个网站浏览量都相当低下的情况下,其内页角落刊发的文章被点击阅读量几乎为零。

尤其伊秀公司现已转型到游戏领域,原网站运营已处于业务边缘化,文章传阅率进一步可被忽略。

又,文章并非名家名篇,其传播影响力自然极其局限。

最后,程媛媛并未举证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文章发布、传播而降低以影响其工作、生活,故其所谓损害后果不实,一审判决并未中立审查该客观事实。

(三)律师费根据不足。

首先,代理合同里代理事项与本案无关联(未特指本案)。

其次,律师费发票至今未见,一审所查亦见无关联性(未特定化到本案)。

最后,中国未实行民事强制代理制度,律师费非必要发生费用。

综上,程媛媛起诉不合法,涉嫌“碰瓷维权”,有失诚信。

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项无合理性,请求依法裁判。

程媛媛答辩称,不同意伊秀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一审庭审意见一致。

原告诉称程媛媛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伊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文章;2.判令伊秀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中连续30日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程媛媛公开道歉;3.判令伊秀公司赔偿程媛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判令伊秀公司承担维权支出3000元。

一审庭审过程中,程媛媛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程媛媛、伊秀公司主体情况程媛媛,职业系演员,为证明其知名度,程媛媛提供了其百度百科截图。

截图显示,程媛媛系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主要代表作有《红楼梦》《黄金大劫案》《全家福》等。

由此可见,程媛媛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显示,网站首页地址为https:
//,网站名称: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粤xxx某某备xxx号-4,主办单位名称: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涉文章
2015年9月9日,伊秀公司在其网站平台(网址:https://)发布文章,名为《车晓离婚原因是什么感情破裂还是第三者插足》,文章内容显示“2010年,车晓风光大嫁前山西首富李兆会,2年后两人的婚姻完结。

关于两人离婚的原因众说纷纭,据媒体报道,李兆会恋上新欢---女星程媛媛,才导致婚姻终结。

有人爆料,李兆会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程媛媛,两人的相识加速李车婚姻的结束。

因理亏在先,李便给车晓3亿赡养费。

网友透露:‘程某靠朋友关系搭上这个钻石王老五,于是各种机会纷至沓来。

程影视作品少,但N导演的培训班她轻而易举进去了,当时培训班的人也都不以为然,直到最终定角,大家才恍然大悟,没想到这个女孩的后台这么硬。

’据传,李兆会花了几千万为程媛媛买到宁浩新片的角色。

《黄金大劫案》媒体发布会上,被问到为何要选新面孔程媛媛当主角,宁导闭口不谈,竭力划清界限,似乎怕讲多错多。

拍《黄金大劫案》时,程媛媛自曝NG多次,但‘平时一向严厉的导演宁浩不忍心像对待其他演员那样不留情面,只得无奈地用拳头不停捶自己的头’”。

伊秀公司提交的案涉文章浏览量第三方检测情况显示,案涉文章浏览量数据显示为“暂无数据”。

程媛媛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显示情况明显与真实情况相悖,故对该证据显示情况,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伊秀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文章所述内容属实或具有相应事实依据。

一审庭审过程中,伊秀公司称其在2021年9月28日删除了案涉文章。

程媛媛对删除事实予以认可。

三、其他事实
程媛媛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0年4月23日,程媛媛委托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肖像权、名誉权纠纷诉讼。

2021年4月12日,程媛媛向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咨询、律师费”,共计6万元。

庭审过程中,程媛媛的诉讼代理人称,因程媛媛共委托20个案件,共支付6万元,本案的律师费为3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ICP备案查询系统、网页截图、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1.伊秀公司是否侵害了程媛媛的名誉权;2.如构成侵权,伊秀公司需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法律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一、伊秀公司是否侵害了程媛媛的名誉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在本案中,伊秀公司发布案涉文章,文章标题为《离婚原因是什么感情破裂还是第三者插足》,文章涉及程媛媛介入李兆会和车晓之间的婚姻导致二者离婚、李兆会花钱为程媛媛购买《黄金大劫案》的角色的言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内容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认定前述言论缺乏事实依据。

前述言论会使一般读者产生程媛媛可能介入了他人婚姻,导致他人婚姻破裂,以及其参演角色获取途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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