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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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心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大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标牌制作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大政采【2010】39号
采购方式:邀请招标
采购日期:2010年12月16日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大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标牌制作与安装项目
(二)项目编号:大政采(2010)39号
(三)采购方式:邀请招标
(四)资金来源:专项资金
(五)项目内容:详见:附件《大安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标牌采购明细表》
(六)采购单位:自贡市大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送货地点:按附件指定地点送货
(八)交货期限:2010年12月31日前送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九)质量要求:
1、符合采购单位规定的规格型号、材质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
2、在质量保证期内,商品质量或规格与采购要求不符,供应商必须更换或免费维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或部件,按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商的规定实行质量保证。
(十)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0年12月21日下午5:30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并送至本文件书载明的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招标人对2010年12月21日下午5:30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都将以书面形式(含文书、电子邮件、传真)予以澄清。
2、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含文书、电子邮件、传真)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或电话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3、招标人的修改文件和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4、招标文件解释权,由大安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方式:现场发售,不邮购。
投标人自愿报名参与投标,招标人向其提供招标文件等资料,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加盖大安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心行政公章方为有效。
同时请各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如有缺失或不明之处,及时与招标人联系,以便补齐,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2、发售时间:北京时间2010年12月20日-2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3、发售地点:大安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心(大安区财政局二楼)。
4、标书费用: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参加投标的全部费用。
资料费200元/份,售后不退,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投标人因投标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标”,即投标报价表;
(2)“商务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⑥其他需要证明的有关资料等。
若有关证件正在年审或更换中,应提供相应管理机构的有效证明,若不能提供则作为无效标书。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和事项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将被视为无效标书,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退色的墨水或签字笔亲笔手写,不得用盖章或由他人代签。
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署。
4、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单位行政鲜章。
投标文件中各种资质证明必须有效(具有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二)投标报价要求
1、报价实行一次性总价方式。
分别填写采购项目的单价和总价,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报价应符合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要求,充分考虑所供货物的全部造价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用、相关质检费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利润、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一切费用。
3、所有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两位小数,且报价总额的大写和小写金额完全一致。
4、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总价不得高于采购单位公布的采购预算价(采购项目预算价在开标时现场公布),若报价高于了采购项目预算价,则视为无效报价。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以现金方式交纳。
2、投标保证金额度:人民币5000元。
3、交纳时间:2010年12月22日15:00前交纳,原有的保证金不可替代。
4、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标书视为无效。
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在本次招标结束后予以退还;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做出虚假承诺以及恶意低价竞标后又无故放弃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投标文件的份数、装订、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经济标”和“商务标”各一份。
2、投标文件一律用A4复印纸编制和复印,以非活页方式按“投标文件组成”内容顺序左侧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未按要求装订的视为无效标书。
3、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经济标”和“商务标”组成内容分别装订投标文件,分袋密封,加贴密封条并按要求详细填写投标文件袋封面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处骑缝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文件袋和密封条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投标人使用另行购买的投标文件袋或密封条的,将作为无效标书。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2、投标截止日期:2010年12月22日15:00时
3、投标地点:大安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心会议室
4、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
四、开标、评标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2010年12月22日15:00 时
2、开标地点:大安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心会议室
3、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按要求出席本次开标会议,并在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12月22日15:00)以前签名报到(签到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关于投标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参加开标、评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应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开标会场。
4、开标会议全过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全程监督。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会场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及参会人员;
3、在监委、投标人代表的监督下检查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各投标人交叉检查确认。
4、开启投标文件“商务标”,由评标委员会对其资质进行审查,评审结束后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5、现场公布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价。
6、开启资质审查合格单位的“经济标”,逐一唱标,投标人签字确认报价的真实性、准确性。
7、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8、开标结束。
(三)评标
1、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三人,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评委成员中民主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评标原则:评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的规定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依据进行评标。
若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的报价,则采取抽签的形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3、评标办法: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在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四)无效标书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无效标书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标记并盖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人资格证明不能满足招标项目要求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投标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要求出席开标会议的;
5、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无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6、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到时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
7、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的;
8、投标报价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要求”的;
9、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五)废标
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的;
(2)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单位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废标后(除取消该采购任务的),招标人将按规定重新招标。
五、合同授予和履行
(一)评标结果公示
1、开标会结束时宣布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名单。
2、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1天。
3、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用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若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评标结果。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保证其质疑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定标方式
1、公示期结束后投标人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评标结果,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中标人在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格。
3、若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若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财政部门将放弃中标者列入不良企业名单并予以通报,在3年内,招标人不再接受其投标。
(三)中标通知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其签发《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人民币5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2、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本次采购项目合同的执行质量,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
3、中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企业名单并予以通报,在3年内,招标人不再接受其投标: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单位和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合同履行中,如发现中标人在投标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4)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
4、履约保证金将在所有货物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将采购中心出具的原收款票据经采购单位签署意见后办理退款)。
(五)合同签订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2、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4、如发现中标人在投标中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5、合同价格为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
(六)合同履行
1、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固定方式,合同履行中,合同单价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波动和政策性调整等所有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5、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应向采购单位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合同总金额×1%×逾期天数。
违约金首先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货款中扣除。
中标人逾期交货超过10天后,则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招标人将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依法追偿。
6、中标人应按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商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采购商品实行质量保证并免费提供售后服务。
在质保期内,中标人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招标人将视具体情况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质量保证金。
(七)货物验收
1、中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相关要求提供货物,按采购单位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交付采购单位使用。
2、货物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由采购单位自行依据合同进行验收,签
署《货物验收清单》,作为货款支付的依据。
3、货物未经验收合格,将不予支付货款。
(八)付款方式
1、货物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并签署《货物验收清单》后,由采购单位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中标人。
2、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总额的80%。
3、剩余货款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一年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不计银行利息。
六、其他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3、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4、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单位作任何解释。
5、本招标文件为中标人签定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经济合同效力。
附件:《大安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标牌采购明细表》
大安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