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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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产品安全等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租赁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并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在承租期间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1)未进行使用注册登记的;
(2)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3)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3.流动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跨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起重机械交接班制度
1.交班前作业人员应全面进行检查,确认起重机械处于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交班。

2.交班作业人员应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注明起重机械的运转、维修保养及发现的异常情况。

3.交班时如遇突发事件或正在处理问题,应以交班作业人员为主,接班作业人员积极配合,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报告相关负责人,征得同意后交班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4.接班作业人员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按交接班记录逐项核实,如交接班记录与实际不符可拒绝签字。

5.接班作业人员未按时到岗,交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待接班作业人员到岗,填写交接班记录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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