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目录外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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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外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目录外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控制医疗费用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目录外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保的参保人员及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保目录外使用是指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疗器械等,参保人员需要使用并申请医保报销的情况。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医保目录外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医保目录外使用管理,并保证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医保目录外使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七条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确保医保目录外使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医保目录外使用的审核和报销
第八条参保人员患有罕见病、重症疾病或其他需要医保目录外使用的疾病的,可以申请医保报销。

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当在医保机构预约,并提供相关的检查结果、病历等材料。

第十条医保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的病情进行详细的了解,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医保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医保目录外使用报销。

第十二条医保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参保人员,并告知报销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十四条医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参保人员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报销。

第十五条医保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金额进行核算和管理,并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十六条医保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医保目录外使用的审核和报销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保目录外使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人员。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参保人员的申请进
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的病情进行详细的了解,
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参保人员的病历、检查结果
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
否给予医保目录外使用报销,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医保基
金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保目录外使用的审核和报销工
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医保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医保目录外使用的待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保目录外使用的管理规定,并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有权对医保目录外使用的审核和报销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应当对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性负责,并维护医保基金的利益。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对医保目录外使用的审核和报销进行抽查,并制定相应的检查和审计程序。

第三十二条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保目录外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保目录外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其他与本制度不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按照本制度来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医保行政部门所有。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医保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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