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淮上区绿色建筑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PPP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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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淮上区绿色建筑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PPP合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绿色建筑产业园基础设施
PPP项目PPP合同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定义和解释的术语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蚌埠市淮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乙方:项目直接主办者,是为了项目的实施投资、建设、测绘、勘察、设计、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和共同发起设立的独立经营并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乙方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
2. 非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指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政府购买服务)”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
3.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4. 前期费用:本项目前期工作涉及到的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咨询费、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项目前期报建报批相关行政费。
5. 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运营和维护期,运营和维护是指为保证本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日常养护。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了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速淮上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
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绿色建筑产业园基础设施PPP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参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年版),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3条.声明和保证
1. 双方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
2. 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
3. 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
4. 双方须保证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 双方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5条.政府主体
1.甲方
单位名称:蚌埠市淮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系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政府
联系人:王亮
第6条.社会资本主体
1.乙方
单位名称: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联系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99号
法人代表:郑怀琪
第7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1 负责将本项目列入省级发改或财政部门PPP项目库备案并协助乙方进行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1.2 负责合作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完成项目前期建设行政各项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合法性的文件,负责合作范围内的各项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
1.3 积极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乙方、项目公司的自身运营提供便利条件和政策支持。
1.4 负责为项目融资提供完整的项目合法性文件,提供融资所需各种资料。
1.5 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审批事宜。
1.6 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1.7 若本项目获得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则甲方将专项补助资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费的一部分,优先支付。
1.8 甲方授权的出资人不承担项目亏损,不参与项目分红。
1.9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及按规定应进行的招标采购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
1.10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1.11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托跟踪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
1.12 负责监督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全程协调乙方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活动,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1.13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根据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给予处罚,直至终止本协议、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1)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4)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5)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 乙方基本权利与义务
2.1 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2 负责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文明进行监督管理,符合图纸设计、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地方性文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期。
2.3 积极配合甲方和甲方任命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对本项目的
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4 严格按经评审合格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进行工程施工,按时竣工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运营维护和移交。
2.5 在甲方允许情况下,为乙方的发展和融资需要,社会资本方可以变更在项目公司的出资人和引入第三方股东;
2.6 本项目采用““设计+投资+施工一体化””运作方式招标,中标社会资本具有合法的施工总承包资格。
2.7在甲方的监督下,完成按规定应进行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
招标人(采购人)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采购监理单位、清单预算编制单位、跟踪审计
单位、交通信号灯等,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计入本项目总
投资。
2.8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本项目由于规划调整、土地指标、产业政策、招商等各种原因而形成的工程量减少的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融资、测绘、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2.9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2.10如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乙方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
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影响情况书面报告给甲方或其授权实施机构确认,则甲方应酌情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8条.项目范围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市政道路:13 条市政道路,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及沿路布设的雨污水排水管道;道路交通安全附属设施和路灯照明设施、绿化。
新旧路连接段道路;总长 14197.945m。
(2)桥涵:1 座;
(3)污水泵站:1座;
主要建设工程参数如下:
(1)13条市政道路:道路交通安全附属设施(包括红绿灯、电子监察、标志标线标牌)、道路市政基础设施(雨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等;道路结构层、路面日常运营维护、日常保洁;中分带、侧分带、控制绿化带的绿化养护等;
(2)1座桥涵:桥面日常保洁,桥面、伸缩缝、金属结构保养维护等;
(3)1座污水泵站:泵站日常监测、保养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修等。
第9条.政府提供的条件
1.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在乙方提前完成项目建设或甲方财政能力可承受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支付上述费用。
2. 负责将购买服务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经淮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3.其他条件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10条.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乙方主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测绘、勘察、设计、建设、运维和移交等工作,同时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
风险(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本项目由于规划调整、土地指标、产业政策、招商等各种原因而形成的工程量减少的风险)。
第11条.政府购买服务费组成和支付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费的组成
政府购买服务费总额=可用性服务费+年度运维服务费
1.1可用性服务费的组成
可用性服务费总额=工程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综合融资费—政府方股权投资金额
1.1.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清单计价。
最终根据审计部门的审定结果及乙方在本 PPP 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报的建安费下浮率结算。
1.1.2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咨询费、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保险费、审计费、项目前期报建报批相关行政费。
)
1.1.3综合融资费用
综合融资费用=建设期融资费用+购买服务期融资费用。
1.1.3.1建设期融资费用=计息基数*成交综合融资年利率*实际天数/365,计费基数以不超过项目公司实际投资资金金额为准(实际投资金额=建安总额+实际投入的前期费用),按月计算,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
1.1.3.2购买服务期融资费用基数以经政府审计决算的金额计算,若在审计未完成前,暂按合同金额计算;每支付一笔政府购买服务费后,下一期计息基数相应扣减。
1.1.4政府方股权投资金额:项目公司中政府方出资代表投入的股权投资金额,按照实际股权投资金额计算。
1.2年度运维服务费指本项目中标价的运维服务费。
运营维护包括
市政设施中道路、桥梁、污水泵站、路灯和排水日常养护维修,道路环卫保洁和绿化带养护。
在运营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支付。
本次绩效服务费测算不包括道路大中修、广告费和道路路灯电费。
广告运营由政府方另行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道路路灯电费由政府方承担。
1.3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 14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自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购买服务
期12年。
2.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服务费的支付
2.1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前提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且需满足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同时将可用性服务费的30%纳入运营期绩效考核。
2.2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按每年计取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1年后的第1个月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的第1个月内,以此类推。
2.3年度运维服务费
本项目运维服务费按年计取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1个月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的1个月内,以此类推。
项目运维服务费根据运营期绩效考核情况支付。
2.4本项目获得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则甲方将专项补助资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费的一部分,优先支付。
2.5 调价机制
2.5.1可用性服务费用的计算和调整
计算:为了保证财政支出的平稳,方便财政制定中长期规划,本项目拟采用等额本金方式,年初支付,即:可用性服务费=项目总投资年等额回收+当年未回收余额乘以综合融资费率。
PAi=I/n+ I×(1-(i-1)/n)×a
其中,PAi为运营期第i年可用性服务费;I为项目决算审计总投资额(不包括政府方股权投资金额);a为综合融资费率;n为运营期年
限(12年);i=1,2…12。
调整:可用性服务费=项目总投资年等额回收+当年未回收余额乘以综合融资费率,后期将根据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变动按同比例相应调整综合融资年利率。
Ri=r’×Pi/a (i=1、2、3…12)
其中:Ri:第i年的综合融资费率;
r’:中标人投报的综合融资年利率;
a:中标人中标时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Pi:第i年的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注:(1)调整时间以满年度调整,即每政府付费满一年调整执行新的利率,按
照上年度最后一次人民银行调整后利率执行。
(2)综合融资费率调整后,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以上期的剩余本金、贷款剩余期限、新利率进行重新计算。
2.5.2运维服务费用的调整
项目进入运营期后,运维服务费每2年调整一次,主要针对消费物价指数(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当期CPI数值,若当年CPI未公布,则以上一年度CPI为准。
)等因素变化进行定期调整,调整公式如下:POi’=r’×CPIi-1×CPIi-2
(i=2,4,6,8,10 ,12 )
r’:中标人投报的运维服务费;
POi’为调整后第i个运营年度适用的运维服务费;
CPIi-1为由当地统计局公布的第i-1个运营年度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CPIi-2为由当地统计局公布的第i-2个运营年度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调价程序:由项目公司提出申请,报实施机构审核,实施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的价格调整公式进行测算,在该月内完成调整并经双方认可后,报财政部门备案,该年度的运营维护费结算通知中将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计算,以此类推,每两年调整一次。
仅为初步调价程序,
最终以协议签订为准。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2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 项目的合法性批复文件,应包含立项、可研、环评、用地和规划等。
2. 项目进行物有所值的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
3. 乙方要求的风控文件的办理。
4. 与本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13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 甲方负责完成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征地拆迁,及乙方要求的风控文件的办理等工作。
2. 乙方负责项目融资和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的前期工作。
第14条.前期工作费用
前期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可纳入本项目投资总额,并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具体金额以双方均认可的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 甲方负责提供投资经营良好的环境和项目所需的必要资料和合法性文件。
2. 甲方负责为项目的相关工作提供支持(征地拆迁、政策落实等)。
第16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 由于项目的合法性、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履约,由甲方承担可计算的经济损失。
2. 由于乙方前期工作费用未如期到位造成不能履约,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可计算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7条.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包括前期费用、建设期利息、建安费、融资成本等。
1.建安费
本项目建安费用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伍亿元,设计预算及工程
最终审计金额均不得突破此金额。
最终按经审计的实际的竣工价款和乙方中标的下浮率结算。
2.本项目建安工程费清单控制价(经审计后的)下浮率为10.500% ;综合融资费率为6.490%/年;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费为390.000万元。
3.本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为 330.000万元/年。
4.建安费用调整的依据:
4.1、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安徽省和蚌埠市相关补充文件进行计价。
(上述定额缺项时,结合本工程的情况参考相关定额执行)。
4.2、计量规范:《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安徽省和蚌埠市相关补充文件进行计量。
4.3、工料机价格:采用项目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明确的《蚌埠市建设工程市场材料价格信息》,造价信息缺项的材料由双方市场询价共同确认。
项目决算审计时,对于市场波动发生的变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政策性调整时,按照安徽省蚌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有关最新文件进行调整。
仅对道路(不包括人行
道和雨污水管网)、泵站、桥梁主材(主材指水稳层、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价格变化(变化指项目从车行道水稳层、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开始施工起至项目路面层完工止,泵站和桥梁工程从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施工开始施工之日起至主体结构完工之日期间《蚌埠市建设工程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材信息价的平均价)在基准价(清单预算编制采用的《蚌埠市建设工程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材信息价)5%以内(包括5%)不予调整,变化超出[-5%,+5%]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信息价缺项的,由跟踪审计单位确认。
4.4建安费用由投标人参照上述计价原则进行组价。
第18条.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由乙方负责另行制定。
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本项目由于规划调整、土地指标、产业政策、招商、征地拆迁等各种原因而形成的工程量减少的风险),
按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第19条.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
按本协议第9条执行。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20条.政府方承担的责任
1.负责建设用地交付使用并提供地块外围相关市政配套设施(通讯、交通、用电、用水等)。
2.负责做好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协调、沟通工作,在乙方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确保项目不会受到干扰并顺利实施。
3.负责审批每阶段设计成果,同意后方可开展下阶段工作;政府方设计的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方应审查由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特别是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有义务将上述文件提交政府方审查。
(2)政府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审查设计文件。
如果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政府方可以要求项目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果政府方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约定审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即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并开始下阶段工作。
(3)如项目公司对政府方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政府方的上述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设计审批程序的义务。
本项目中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
该责任不因已经政府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5.负责审查项目建安费用投资额。
第21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工程进度
1.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本项目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不超过2 年。
(如果因甲方原因建设期相应顺延)合作范围内项目分批实施的,每个项目独立计算建设
期和运营期。
1.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本项目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①不可抗力事件;
②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③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④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当1.2项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合作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件的种类;
②预计延误的日期;
③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④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1.4 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月度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计划准备情况、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2.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1 乙方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2.2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7条2.6款”规定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主体工程的承包商,并确保依法合规。
2.3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
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方案。
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2.4 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
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2.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①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②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第22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 甲方负责及时办理与乙方有关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2. 审查和审批事项所产生的费用,若应有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先行垫付,则本项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总额,需在7个工作日内报甲方委托的实施机构认可,否则不予计入。
第23条.工程变更管理
甲乙双方若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数量均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经甲方审批,按照本合同“第17条第4款”约定的计价原则或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方式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1.甲方要求的变更
1.1 甲方的变更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1.2 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
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
了变更。
1.3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①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适用“本条第1.5款”;
②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