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问责制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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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问责制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使用等人员的责任意识,形成职责明晰、权责对称、监督有力、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机制,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负责信息系统维护、管理、使用等的相关部门人员、项目组成员和各级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违反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发生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迅速进行应急处理或采取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对发生事故的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信息系统发生的各级安全事故的问责处理,应以事故程度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为依据,视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
经济处罚为扣发绩效工资。
第六条对因严重违反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而被开除的员工,应及时通报银联商务厦门分公司,由银联商务通过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报送违规员工个人信息。
第七条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电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