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环节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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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环节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能动性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群众深受其害,对此深恶痛绝,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仅2017年就审查办理了多起“毒豆芽”案件,一些不良商贩为使生产的豆芽不长根、色泽亮、生长快、产量高,擅自违规在豆芽生产中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豆芽添加剂“无根水、亮光剂和增白剂”添加到豆芽生长池中,并将有毒有害豆芽大量销售给人民群众食用,给人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究其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一是犯罪成本低,利润高;二是个别领域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使得无证加工、未经许可生产有机可乘,一些缺乏资质的企业和小作坊很容易进入食品生产行业;三是行政监管不力,多头执法难以形成合力,甚至存在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收受贿赂放纵违法犯罪的情形。

四是部分领域缺乏行业标准或标准不明,存在着鉴定检测、定性量刑、证据规格等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执法存在盲点和空白。

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归根结底是一个国家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既是关系当前老百姓舌尖上民生的切身利益,也是当前改革这样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容易在中短期内有所斩获的突破口。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检察机关应以法律监督为路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既要切实履行批捕、
起诉等法定的程序性职责,更要树立主动作为的意识,发挥能动性,寻求更多作为的空间。

一、以预防为切入点,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推进“两法”衔接,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查办力度
检察机关通过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在行政执法机关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树立行政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意识,促进依法行政;运用各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明确各类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界线和立案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程序、不移送的法律后果;加大检察建议力度,结合办案分析相关犯罪发案原因和监管漏洞,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以利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屡打不绝,其中执法、司法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是影响打击犯罪力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信息不对称常常导致检察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不知情、不了解。

而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作立案、不立案决定处理,按相关规定应向同级检察院备案,但是该备案制度没有强制性,对未报送检察机关备案的,缺乏相应监督措施。

因此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发现违法情形,监督相对滞后。

因此,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是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监督制约的有效措施,并以信息共享机制为基点,建立
起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罪案会商研讨制度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机制,及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二、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加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和立案监督力度
加大案件线索摸排和立案监督力度。

通过主动走访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对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加大监督移送、立案的力度,切实防止以罚代刑。

注意发现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线索。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介入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指导和办案建议,配合对辖区内制售假劣有毒食品的高发区域,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作坊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共同研究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途径和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侦查建议,指导办案,统一把握案件移送标准和取证要求。

积极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及时批捕犯罪嫌疑人、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扣押、收缴涉案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工具等。

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积极建议和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针对本地区突出、多发的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专项打击。

快捕快诉,遏止其犯罪的嚣张气焰。

每年在全县执法部门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成立由副检察长任组长,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预防宣传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专项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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