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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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财务收
支审批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1.05.11
•【字号】南交财务[2011]293号
•【施行日期】2011.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财务收支审批
制度的通知
(南交财务〔2011〕293号)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收支审批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及经济核算作用,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控制职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规定本局财务收支,以及对市辖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事业单位拨款的审批人员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审批人员的责任,以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经费的审批人员及权限
(一)收支实行“局长直接审批或授权由协管财务副局长审批”的办法。

(二)年度总预算、年度中追加经费报告,由局长审批签发。

(三)全局机动资金使用由局长审批。

(四)原则上按照事前审批,事后报销的原则,凡公用经费支出经局财务科初审后,1000元以内由协管财务副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由局长审批。

第四条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经费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前,各科室应作好全年办公用笔墨纸张、电脑、打印机耗材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计划以及报刊订阅计划,报经审核后列入年度收支计划内。

局办公室每季度根据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作出当季采购计划,事前呈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后统一采购。

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办公用品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二)车辆使用费
1.车辆用油实行总额包干,每月由局办公室按核定的标准呈协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后办理转账手续,将当月的油料款转入各车用油IC卡内。

2.维修车辆事前需由用车部门填写维修申请表,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定点厂家维修。

转账按审批权限办理。

3.车辆保险的缴纳经局财务科初审,协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由局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4.车辆年审、通行费、停车以及特殊原因在外加油发生的费用,经局财务科审核后,根据费用额度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报账。

(三)公务招待费
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局办公室负责,如因对口业务工作关系需要业务科室接待的,应事前请示局业务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请示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

所有公务接待经费开支需事前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安排接待。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审批,需口头请示局业务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先开支,事后需按程序到局办公室补办审批手续。

费用报销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局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接待情况向局长汇报,同时通报给局财务科。

(四)独生子女保健保育费和医药费、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及职工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计划生育保险等政策性的开支,事前由相关职能科室提交局业务分管领导初审,报协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并呈局长审批后,局财务科方予以办理。

(五)差旅费
1.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借款人根据局业务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的出差通知或报告办理借款手续。

2.差旅费报销标准和报销范围严格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08〕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与出差无直接联系的开支不得含在差旅费中报销。

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选择乘坐飞机的,应在借款单据中注明清楚并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未加注明的将按乘坐火车费用标准报销。

报销的差旅费经局财务科审核,根据费用额度由协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3.各科室因公需要驾驶公车到南宁市以外出差,须按照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事前到局办公室办理车辆外出审批手续,否则出差期间发生的过路、油料等费用不予报销。

(六)会议费
各科室需召开业务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事前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会议目的、所需时间、经费等事由,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七)固定资产购置费
年度预算编制前,各科室应作好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经局办公会议审定后列入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内。

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局办公室会同局财务科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由局办公室负责进行采购。

(八)其他未列项目
按照事前审批原则,由经办科室申请,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九)公用经费支出报账时限
公用经费支出应该当月支出当月报账,如属跨月完成的支出,应在完成月份及时报账。

无充分理由而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办理销账的,局财务科不再给予办理再借款。

第五条局机关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审批
局机关建设项目计划报局长审批签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需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初审,由协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六条对各县(区)局、局属各事业单位资金划拨的审批
(一)追加经费支出。

申请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告,由局财务科签署初审意见后呈协管财务副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审批。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县(区)局、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由项目归口的局属事业单位将初审的用款申请资料提交局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批业务会议审定,经局业务分、协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三)其他专项支出。

由申请单位提交用款申请及项目相关材料,经局相关职能科室初审并签署意见,呈局业务分、协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第七条预算经费收支审批程序
(一)年度预算。

由局机关预算和局属事业单位预算组成。

(二)年度预算审批。

由局财务科根据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报来的年度收支预算及专项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审定后,作出局本级年度总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报批。

(三)一般性专项经费。

市财政局预算安排及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追加的专项经费,属局机关科室归口执行的指标,执行前应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并提出专题申请;属于补助县(区)局、局属事业单位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局相关职能科室初审。

以上申请按照事前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四)市财政局批复的全年经费预算,由局财务科下达计划组织实施。

(五)年度预算安排给县(区)局、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按本制度第六条对各县(区)局、局属各事业单位资金划拨审批人员权限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工程支出审批程序
(一)局机关一般性建设项目支出,由项目管理职能科室确认资金到位情况后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支出需由相关工程监理部门、局建设、规划、财务、监察等职能科室以及项目分管局领导、协管财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二)县(区)局、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资金的划拨程序:各县(区)用款单位将项目用款申请资料报送项目归口事业单位初审;局属用款单位将项目用款申请资料报送局相关科室初审。

负责初审的单位和科室将初审的项目资料送交局财务科,由局财务科统一汇总提交市局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批业务会议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及局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拨款。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以上规定对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支出。

第四章局机关工会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局机关工会实行独立编制预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单独核算办法。

工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收支审批按照局机关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会员活动费。

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二)职工活动费。

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三)工会业务费。

用于履行机关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四)事业支出。

用于机关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五)其他支出。

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机关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六)上解经费支出。

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有关规定,以下费用应从行政列支:
1.机关工会办公用房,举办文艺、体育、教育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等费用。

2.机关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培训的工资及差旅费。

3.局行政方面委托机关工会布置的节庆及其他重大活动所需的活动费。

4.机关工会组织先进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5.机关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工会经费支出按照事前审批原则,由工会经办人员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机关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报账按照局机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党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上级党组织返还我局的党费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党费的使用由局机关党委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局财务科代办。

第十三条党费的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的使用按照事前审批原则,由经办部门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机关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报账按照局机关审批程序办理。

局财务科按季将党费收支情况向局机关党委书记进行反馈。

第六章审批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审批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法律、法规以及本局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审批关,杜绝违反财务制度、铺张浪费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管理和控制。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或要求补办手续;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财务支出不予办理。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财务支出不予制止,又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上级领导或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年度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
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重要开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需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资金申请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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