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灌南环行罚字〔202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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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灌南环行罚字
〔2021〕26-1号
【主题分类】环保
【发文案号】连灌南环行罚字〔2021〕26-1号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901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00000
【处罚日期】2021.06.17
【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
【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连云港市
【处罚对象】钱伟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11 15:13:57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灌南环行罚字〔2021〕26-1号
当事人:钱伟亮
身份证号:32082219720511****
住所:江苏省灌南县****
工作单位:连云港****有限公司
当事人钱伟亮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行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经调查发现,连云港伟伟木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大气专项检查组交办问题至当事人公司进行核查,检查发现公司有两条LVL木板条生产线,1、公司西侧车间LVL木板条生产线于2017年5月底开始建设,2017年8月建设完成,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2、省厅大气专项检查组检查时公司东侧车间LVL木板条生产线热压及涂胶工段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当事人钱*亮作为连云港伟伟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3月2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钱*亮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确
定违法主体;
2、2021年3月2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钱*亮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3、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钱*亮签字确认的省厅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4、2021年3月29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钱*亮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钱*亮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钱*亮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2021年4月15日在灌南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省厅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7日和3月29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省厅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7日、3月29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的全过程记录影像资料贰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1年3月29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钱*亮签字确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验收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1年4月15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其现场负责人钱*亮签字确认的临沂市兰山区中恒机械厂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西侧车间LVL木板条生产线的建设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5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灌南环行罚告字〔2021〕24-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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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行为裁量标准,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亮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9.6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取得《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址: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
户名: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帐号:10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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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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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亮的处罚,适用裁量表13-4表,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20×100%=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主观态度为重大过失(11%依据笔录)+责任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依据笔录)+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31%,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31%×(1-25%)]×20万=9.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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