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件评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市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案件介绍】
2015年7月8日,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汤某某、高某某对市某医院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院执业者王某某无医师资质,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认为该医院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遂于2015年7月8日检查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制作《现场笔录》,对该院院长徐某某和执业者王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向该院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王某某的执业活动,并随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市卫生监督局提取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分,该院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业者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最终查实,该院执业王某某在无医师资质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市卫生监督局通过两次合议,认定该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参照《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1、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

市卫生监督局按法定程序于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4日分别向该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院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上缴罚款,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案例,在该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做到了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一是违法事实清楚,卫生执法人员经过一周时间的调查核实,对该院的违法事实全部查清,违法事实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是证据确凿充分,卫生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过程中,使用了多种取证手段,及时、准确、完整地取得了现场笔录、该院负责人和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该院的相关材料,从多个方面证明该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

【思考建议】
此案中没有对王某某个人进行处罚。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有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对王某某个人进行处
罚。

笔者认为,如果在对医疗机构处罚的同时,再对非卫生技术人员个人进行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实际运用法律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并不矛盾,对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处罚只能二选一。

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了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就不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反之也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