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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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
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XX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财办[20XX]2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学校校本部机关各部门和各学院(部)及教学科研辅助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部门、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四条本标准是学校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资产购置预算(计划)编审和实施采购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学校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按厅级、处级、科级及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

(一)实物量标准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工作人员级别及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限价,应当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用、便宜、节能、环保的设备和家具。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有特殊业务的单位,由于特殊业务需要超标准购置某项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损坏造成设备和家具无法使用或使用成本过高需提前报废的,应当经学校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准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实物量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九条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学校将视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条各附属医院可结合工作实际,在此标准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标准,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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