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分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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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分析与完善
陈敬华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各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断增加,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与其对应的规则内容也在不断地完善。
虽然现有成文的惩戒手段基本上可以有效的震慑或阻遏知识产权的主观恶意侵权,但仍存在一些比较迫切需要改进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法对于刑事犯罪行为的顶格惩罚是比较严厉的,但是实际中对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以及量刑从严把控的适用范围都被慎重考量,所以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数量还是在不断增加。
通过现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和刑事诉讼事件的分析,优化知识产权的制度结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化”是重中之重。
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加强中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联系机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176-02
作者简介:陈敬华(1981-),男,汉族,宁夏石嘴山人,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应当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一点已经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
尽管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存在差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管控知识产权侵权的手段也存在很大差异。
但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以及惩罚方式则具有很多共通之处。
中国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我国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同时,中国的法政机关在知识产权相关刑事案件的权利义务规范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步。
本文旨在整合当前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知识产权相关刑法制度改进方向与措施,以促进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更趋于完善。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定义
所谓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将知识产权的概念引入刑法的刑事保护的制度,从而使拥有无形资产的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有效且良好的保护。
刑罚保护不仅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与健康发展,也进一步保护了知识产权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繁荣,我国需要更加公正及有威慑力的法律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罪状单一性严重
现《刑法》提出了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明显单一犯罪问题。
例如,《刑法》第217条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权罪,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拥有著作权的人依法可以拥有复制的权利,第17条规定我们应该有善意的行使权利。
我国版权法中仅有3项明显受到刑法的保护,可见我国的刑法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够的。
我国《刑法》规定,版权所有权的侵权属于“故意犯罪”。
相应地,美国提出了一项法律,《数字千年版权法》和《反电子盗窃法》,以保护知识产权,其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与之相比,我国的《刑法》对此则有所缺失。
正如美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体保护更多情形一样,侵犯版权不仅仅是以“牟利”为标准,因此《美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中更大、更广。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罪状单一性较为突出。
(二)保护范围过窄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最具影响力的两类知识产权分类:1967年7月14日第一种分类方法,斯德哥尔摩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另一个是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所提的分类方法。
在中国,一般原则是通过对主要产权类型进行分类来实施的,如知识产权(包括软件)的版权,品牌制造商的所有权、名称、商标、集成电路的搜索权、发明权等,反对其他模式刑法盗版和非法登记销售犯罪的假冒登记商标销售的非法行为,构成与商标侵权有关的行为违反“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实践与刑法的区别在于判断整个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否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协调,因此,促进刑法条款和刑法保护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建立良好关系已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网络时代导致刑法保护弱化
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侵权渠道更多,方式也更加多样。
再加上互联网侵权隐蔽性强、犯罪主体和数量难以确定,这就导致刑法保护力不从心,网络知识产权变得非常难以控制。
目前,在网络上,作者不同但属于同一类消息内容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原作者无法控制,因此,可以看出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变得非常严重。
(四)刑法配置缺乏合理性
根据我国《刑法》表明,其打击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方法有两种,一个是单处罚金型,另一个是自由处罚型,根据中国的《刑法》,从目前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处罚方法和手段可以规范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的行为。
无论是欧洲发达国家还是美国或中国,主要处罚违法行为的手段是资格金加上罚金刑,通过剥夺他们的资金和限制侵权人员的行为,产生了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
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仍然需要欧美国家的“适用资格罚”进行结合。
中国提出的《刑法修正案》有助于预防惩罚的作用,包括保护知识产权侵犯的“从业禁止”内容,但是很难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因为在执法程序中处罚更多的是采用罚金的方式。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国《刑法》在互联网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现行法律需要通过法院的解释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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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
其实,不仅仅是共享单车,共享经济早已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全球共享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期,参与共享经济的领域不断增多,参与其中的人口数量也不断增多,从而促进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
特别是在中国,共享经济已经突破了早期的闲置物品资源配置模式,而将资源配置扩大到教育、医疗等等多领域,可见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现状是一片大好,相信其前景也是一片光明的,但是也正是由于发展速度过快,使得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诸如资金来源、失业等等,但是引起我极大关注的确实人们的诚信问题,在我看来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共享经济在中国发展的一大障碍。
由于社会道德诚信水平相对较低,使得监管成本大幅提高,共享经济深入私人领域,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私人信息的共享成为可能,因此很多私人的信息被贩卖,为了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就需要投入大量的监管资源,从而需要投入很多监管方面的成本。
另外,诚信水平相对较低,也使得共享经济的管理成为一大问题。
就拿共享单车为例,自行车的乱停乱放以及毁坏现象十分严重。
这就使得共享单车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问题所在,共享单车的损坏问题就是很难解决的问题,很多人觉得这不是他的私有财产就不需要他的爱惜,甚至会故意损坏自行车,这样的行为就是严重的不诚信。
更有甚者,将共享单车搬回家里,据为己有,这样的行为简直令人唾弃。
总之,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共享经济发展的重大阻碍,需要得到我们的及时关注与解决。
四、民法中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落实的措施
诚信原则在民法规定中有很重要的体现,诚信原则对于经济的约束也是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共享经济作为当下重要的经济形势,其面临诸多问题,包括与诚信原则相关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探究怎样更好的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运用到共享经济中,下面是我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举报制度
鼓励人们互相监督,对于有意损坏共享资源、将共享资源据为己有的现象积极进行举报,并且举报有奖励,可以给举报者实行费用的优惠。
(二)进行诚信宣传
可以通过播放诚信相关的视频,以及举行与诚信有关的演讲、征文比赛等活动,同时鼓励各企业积极响应号召,配合工作。
希望,诚信原则能够很好的运用到共享经济中,从而使得共享经济中的失信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五、总结
诚实守信原则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共享经济作为当下重要的经济形式,为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却由于人们的失信行为使得共享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希望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能够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能够规范自身行为,更好的落实诚信原则,从而使得共享经济能够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倩.民法之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7(05).
[2]洪伟.论民商法中的诚信原则[J].当代法学,2003(06).
(上接第176页)
补充,使刑法实践得到合理纠正。
例如,为了改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必要适当控制知识产权的界限,不能忽视《刑法》的法定下限。
许多与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犯罪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一旦宣布类型,就无法确定犯罪的数量,因此,很难对犯罪者进行适当的惩罚。
知识产权保护遵循“互联网时代的非营利性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如“点击”,“下载次数”等,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以防止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
(二)扩大保护范围
首先,要完善知识产权犯罪预防与刑法和法律部门关系的协调,促进建立更加完善的重大刑法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
同时,建立执法资源分配机制,充分利用专利法和其他职能约束自然人与法人的行为,加强网络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信息传播空间,鼓励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
当然,所有知识产权侵权都会受到惩罚,但刑事处罚的程度是确定的,违反标准可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需要明确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犯罪活动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多种机制合力,注重区别保护对待
由于知识产权因国家而异,并且具有国家之间的版权和专利权等特定特征,因此根据每个条款,权利和目的具有不同的特征,有必要加强有效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刑法保护的差异化方法。
专利权到期后,原专利权拥有者所拥有的相应的排他权利立即终止,与之相对应的市场垄断优势将会丧失。
与获取专利这一保护形式相比,技术秘密的所有者如果不愿意公开且其它竞争者也不能独立开发出来相同的技术方案,则技术秘密可以无限期的被保密下去,这使得该技术秘密所对应的技术成果被其他社会成员进行善意使用的几率大大减低,进而影响社会在技术创新与效率提升方面的进程。
从这些角度来看,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于专利权利的保护力度。
四、结语
为了提高刑法保护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必须有效扩大《刑法》的范围,合理优化部署结构。
使用严厉的刑法明确界定权利价值、区别保护措施,加深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认知,充分认识到智慧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类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同时吸取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改进我国的刑法制度,建立一套可不断适应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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