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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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正文:
---------------------------------------------------------------------------------------------------------------------------------------------------- 上海市宝山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3年8月20日宝山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预算的审查与监督。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的前期调研和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资金调剂方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以及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和备案的预算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预算编制的要求
第四条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的原则。
第五条各预算部门、单位都要编制预算,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部门预算应当实行零基预算,
采用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细化预算,所有的预算收支应当落实到类、款、项、目;综合预算,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第六条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区和区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预算草案报告应当分列区总预算、区本级预算,同时要对有关预算编制、管理、改革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章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预算审查包括区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查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
初步审查的原则是真实、合法、效益、具有预测性;审查的重点是预算收支总量、平衡状态、财政收支政策的运用和主要资金使用方向。
第九条初步审查的程序:
㈠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天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㈡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听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调研,对预算中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㈢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举行会议,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
㈣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应当表决通过初审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区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并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
㈠上年度财政总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财政总预算草案;
㈡上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㈢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㈣区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表及汇总表;
㈤区本级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表;
㈥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表;
㈦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表;
㈧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㈨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四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强化对本级财政收支中重要事项的预算管理,依法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本级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材料,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专项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共同参与。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与配合,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㈠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㈡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㈢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的情况;
㈣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㈥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㈦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情况;
㈧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五章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资金调剂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预算超收收入应当用于保证法定支出、重点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
入,或收入总额低于预算收入总额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区人民政府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后,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应当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资金调剂方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结果报告。
第六章决算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部门决算的基础上编制区总决算和区本级决算草案,其中区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交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调查情况,对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照上年决算数、本年预算数、本年调整数、本年执行数和本年决算数分别列出。
预算调整、预算资金调剂、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七章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把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做到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统一管理、综合平衡。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和融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一般于每年第二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预算外资金和融资信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和融资信贷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强化审计监督,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区本级预算执行、部门决算、政府采购等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融资信贷资金、重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审计,每年审计单位应占一级预算单位的20%左右。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须的人员和经费,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及审计处理结果报告,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审
计工作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九章备案与通报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㈠有关预决算批复;
㈡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决算表;
㈢预算外资金和融资信贷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决算;
㈣未纳入审计工作报告的部门决算审计结果报告;
㈤有关预算、预算外资金、融资信贷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事项;
㈥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
㈠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及财政政策与措施;
㈡国家和本市重要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精神;
㈢区本级财政资金和融资信贷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㈣区与乡镇两级政府财政分配政策的调整;
㈤区本级预算编制、变更、调整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㈥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6日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决算的审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