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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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例
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一、户口登记的基本单位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
凡与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应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者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公共宿舍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常住人口的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且每位公民仅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三、出生与死亡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需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对于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负责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后,城市地区应在葬前,农村地区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若公民在暂住地死亡,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需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对于因意外事故致死或死因不明的公民,户主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委员会。
四、户口迁移与注销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被逮捕的人犯的户口登记与注销流程。
五、迁入登记与暂住登记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公民迁移至新居住地后的迁入登记时间要求及暂住登记的相关规定。
六、户口内容的变更与更正
第十七条,当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户主或本人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核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必要时,户口登记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七、特殊情况的户口管理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针对姓名变更、因婚姻、家庭关系等引起的户口变动以及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八、户口登记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需缴纳工本费。
十、自治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例(二)
关于户口登记的政策措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单位深入基层、农村及群众之中,积极争取并促进广大民众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各相关部门需进一步明确任务分解,确保责任到人,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
公安部将联合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情形,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以往文件与本意见存在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执行。
公安部户籍管理新规精选条目说明:
第一条:居民身份证号码由XX位升级至XX位后,原号码保持不变,需证明为同一人身份时,请注意,升级后的身份证号码中第XX位为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XX个数字(即10)以“X”表示,此校验码由固定公式计算得出,相关单位可通过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另行出具证明。
第二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导致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等中的同音异字情况),需证明为同一人时,因错误责任不在公安派出所且派出所对此不知情,故不予出具证明。
公民应前往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用于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场合时,可至市(县、区)公安局户政服务中心补办身份证,并可同时办理临时身份证(一般XX个工作日内可取)。
公安机关在补办身份证上无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再单独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条: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的公民,无需再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因为这些证件本身即为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后续条目按此风格继续改写,确保内容准确传达,不增不减,仅调整语言风格)
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例(三)户口登记严格遵循以户为单位的原则。
凡与主管人同住的个体,均被视为一户,并由该主管人担任户主;而单独居住的个体,则自立为户,并自任户主。
对于居住于各类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个体,其户口可统一或分别立户。
户主负有根据本条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在其经常居住地进行常住人口登记,且每位公民仅能在一个地点进行此类登记。
第七条指出,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其出生。
对于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构负责申报。
第八条涉及公民死亡后的户口处理,规定在城市应在葬前,农村则在一个月内,由相关责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并注销户口。
若公民在暂住地死亡,则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其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对于意外事故致死或死因不明的情况,户主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特别指出,若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应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公民迁出、迁入户口的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包括所需证件、时间限制等。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则涉及特殊人群的户口迁移及变更规定,如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等,在迁移时需经特定机关批准并申报迁入登记;而户口登记内容的变更或更正,则需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并核实。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公民变更姓名及因各种原因引起户口变动时的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列举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强调了户口登记机关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的统一制定和印制要求,并明确了公民领取相关证件时需缴纳的工本费。
最后,第二十三条赋予了自治机关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单行办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