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银发[1987]185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
规定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
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7年6月17日银发[1987]185号)
为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特区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管理,促进其业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资金、注册资本
(一)外资银行分行,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提供其总行拨给的四千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营运资金的银行存款证件,并需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

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营运资金一次或分次调入,或核准其将营运资金存放在境外的银行。

外资银行分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申请将调入的营运资金再调出境外。

(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将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实收资本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按规定计付利息。

这部分资本金不经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批准,不得调出境外。

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未缴足注册资本总额之前,每年应从其纳税后的净利润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作为储备金。

二、存款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按照下列范围办理本、外币存款:
(一)外币存款
1.境内外同业存款;
2.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存款;
3.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外国驻华使馆、商务机构、国际组织机构、外国新闻单位、外国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代表机构,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存款;
4.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以及外国专家、职工、留学生、实习生的存款;
5.国营或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经批准的单位接受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汇贷款及其未使用部分的款项。

(二)人民币存款
1.三资企业的存款;
2.接受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以及其他批准的单位未使用部分款项;
3.境内同业存款,只限资金来源为1、2款的人民币资金。

(三)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批准的其他本外币存款。

三、存款准备金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办理各类外币存款业务,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按港币、美元缴存,不计付利息。

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规定和调整。

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各项外币存款总额的月平均余额(月平均余额即每月一日至月末的累计金额除以该月天数)乘以存款准备金率,等于应缴存款准备金数额。

缴纳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与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相同。

四、贷款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按照下列范围办理本、外币贷款业务:
(一)外币贷款
1.境内外同业贷款;
2.对三资企业贷款;
3.对国营或集体企业贷款;
4.对中国境外中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非中资企业贷款。

(二)人民币贷款
1.境内同业贷款,限于来源于人民币存款中1、2款的人民币资金;
2.对三资企业贷款;
3.对国营或集体企业贷款(仅限于其外汇贷款项下所需要的配套人民币资金)。

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对中国境内或境外一个企业的外汇贷款加外汇担保,不得超过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五、投资
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购买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发行的外币债券和股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购买中国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债券,不受此比例限制。

六、担保
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提供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外汇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二十倍。

七、流动资产比率
外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流动资产,应保持在其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的存款余额和存放同业、各国政府发行的三个月内的债券。

八、汇款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办理下列外汇汇款业务:
(一)汇入款项
外国或港澳地区汇入的一切款项,解付汇款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收款人如为境内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或境内居民,结汇后的外汇资金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移存;
2.收款人如为三资企业、外国驻华使馆、外国商务机构、国际组织机构、外国新闻单位、外国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代表机构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或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由收款人自行决定存储外币(包括外汇兑换券)或兑换人民币。

如兑换人民币,结汇后的外汇资金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移存。

(二)汇出款项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办理三资企业的一切正常业务支出(包括进出口物资货款、运保费、佣金、广告费、商标注册费、外币贷款本息、技术转让费等)的汇出款项,并可凭企业付款凭证直接汇出。

如办理以下三项汇出汇款业务,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
1.资本转移出境的汇出;
2.依法停业清理后,外方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
3.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的汇出。

九、贸易结算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按下列范围经营以下进出口贸易和非贸易结算:
(一)出口:三资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国营、集体企业的出口结算、押汇和托收
业务。

(二)进口:三资企业进口结算、押汇和托收业务。

对国营和集体企业仅限办理属于该行外币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押汇和托收业务。

办理上述进出口贸易结算、押汇、托收业务的程序和出口收汇的移存、进口用汇的审批手续等,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经营外汇买卖、外币票据贴现、外币股票和外币债券买卖业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办理见证和其他授信业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办理境外的外汇信托存款、信托放款,办理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办理下列本、外币代理业务:
(一)代办外币、外币票据兑换和信用卡付款业务

(二)代办当地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办理上述代办业务的代理合同,须报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备案。

十一、手续费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各种业务的收费率,由各行自行制订,报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核备。

十二、移存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经办出口结算、押汇、托收业务和代办外币兑换业务等收到的外汇,其中按外汇管理规定必须结汇的,各行应在收汇日移存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

移存的外汇,一律按移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的中间价结算。

十三、财务报表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须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同意的会计师审核帐目,并将有关审核帐目的报告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

凡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的报表,应按上月、季和年终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的买入价,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统一计算填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

十四、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可以派出检查人员,检查、审核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业务和财务等情况,并对其业务经营进行指导。

上述各行对检查人员的工作应予合作,及时提供所需的业务、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对上述各行的财务、业务资料,应予保密。

十五、处罚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业务活动,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和上述各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经济特区分行可视其情
节轻重,按违法金额的大小,给予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或参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资产负债表(月报)
年月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负债
代号
科目
余额
代号
科目
余额
101
现金
201
同业存款
111
存放同业
211
活期存款
212
储蓄存款
121
交存存款准备金
213
定期存款
131
贴现
221
应付款项
132
进口押汇
222
应付利息
133
出口押汇
223
暂收款项
134
活存透支
224
存入保证金
135
活期放款
136
定期放款
231
或有负债
137
抵押放款
138
银团贷款
241
联行往来
242
附属机构往来
141
证券投资
142
其他投资
251
资本或营运资金151
或有资产
261
呆账准备
262
折旧准备
161
房产地
263
储备金
162
器具设备
264
各项其他准备
271
上期纯益
171
应收款项
272
本期纯益
172
应收利息
173
暂付款项
174
存出保证金
181
联行往来
182
附属机构往来
191
上期纯损
192
本期纯损
贸易及非贸易业务状况表(月报)
年月日单位:人民币千元
项目
金额


信用证通知(笔数)
信用证议付(笔数)
托收(笔数)
汇款(笔数)


开出信用证(笔数)
预付货款(笔数)




侨汇
其它非贸易项下汇入款




非贸易项下汇款
投资业务报表(月报)
年月日单位:人民币千元
中国境内:
金融债券
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
中国境外:
国外政府发行的债券
国外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中资企业发行的债券
其它资本企业发行的债券
中资公司股票
其它资本公司股票
其它投资
合计
损益表(月报)
年月日单位:人民币元
支出
收入
代号
科目
本期发生数
累计余额
代号
科目
本期发生数
累计余额
401
利息支出
301
利息收入
同业
同业
联行
联行
活期存款押汇
储蓄存款放款
定期存款投资
其他
402
手续费支出货币兑换
302
手续费收入邮电费
货币兑换
托收
403
管理费用信用证薪金
汇费
补贴
代理业务膳宿
其他
加班费奖金
福利
其它
404
业务费用
印刷费
电讯费招待费房租
广告费水电费修缮费会计师费保险费书报文具安全费交通费其他
405
呆账
406
折旧
407
税款
总计
总计
损益表(月报)
年月日单位:人民币元
总收入
总支出
税前收入
所得税
净收入
未分配利润
股息分配
每股股息
存款余额表(月报)
年月日单位:人民币千元
存款科目表
平均余额
境内存款
境外存款
1.定期存款
2.活期储蓄存款
3.支票存款
4.
合计
存款准备金调整表(月报)
行名
日期
币别:美元或港币
项目
1.上期存款准备金余额
2.本期各项存款平均余额(不包括境外存款)
3.存款准备金率
4.本期存款准备金应缴数
5.本期存款准备金补缴数
6.本期存款准备金应退数
金额
计算公式:
签章:
4=2*3 5=4-1 6=1-4
表号:汇管统2表
机密
国家现汇外汇收支月报表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填报单位:
批准机关及文号: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美元
项目
本月
本年累计
项目
本月
本年累计
输入合计:
出口收汇
加工装配业务收入
非贸易收入
其它收入
支出合计:
进口用汇
非贸易支出
其它支出
编制说明:
1.凡代理国家外汇的进出口和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移存特区分行或外资银行分行的外汇收支额,均需按本表规定的统计项目填制月报表,于月后三日内报送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
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于月后五日内汇总上报省、区、市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的同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份。

2.统计金额以美元为单位,如遇美元以外的其它货币收支,应按上月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折成美元。

存款准备金调整通知书

贵行送来年月存款准备金调整表收到,经审查,我们同意贵行缴存美元,上述款项请存入银行账户,收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账户,
账号:,生效日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
年月日
存款准备金调整通知书

贵行送来年月存款准备金调整表收到,经审查,我们同意退回,上述款项我们已委托银行划交银行、入账号,收贵行在该行账户账号,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
年月日
各类外币贷款统计表(月报)
年月日
货币
项目
RMB
USD
J¥
HKD
DM
&
其它
一、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中国境内:
中国金融机构
外(合)资金融机构
中国境外:
中资金融机构
非中资金融机构
二、对工商企业贷款
中国境内:
国营或集体企业
工业企业
商业企业
三资企业
中国境外:
中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非中资企业
各类外币存款统计表(月报)年月日
货币
项目
RMB
USD
J¥
HKD
DM
&
其它
一、中国境内
银行(包括分行)
其他金融机构
三资企业
*派驻和代表机构
**特定人员
中资企业
二、中国境外
总行、分行、附属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
中资工商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非中资工商企业
社会团体
个人
*详见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 " " 。

存款业务表(月报)
年月日单位:人民币千元
一、外币存款
中国境外:
总行或分行、附属公司
其他金融机构
中资工商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非中资工商企业
社会团体
个人
中国境内:
总行或分行、附属公司
其它金融机构
*“三资”企业
**派驻和代表机构
***特定人员
国营或集体企业(贷转存)
二、本币存款
“三资”企业
国营或集体企业配套人民币专户
合计
*“三资”企业系指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详见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存款规定。

*** " " 。

贷款业务报表(月报)
年月日单位:人民币千元
一、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中国境外:
中国金融机构(其中特区贷款)
外(合)资金融机构(其中特区内贷款)
中国境内:
中资金融机构
非中资金融机构
二、工商企业贷款
中国境内:
国营或集体企业(其中特区贷款)
*“三资”企业(其中特区贷款)
中国境外:
中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非中资企业
三、其它贷款
合计
*“三资”企业系指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