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巴塞罗那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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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1期 中国海商法研究V〇1.29 No.l 2018 年 3 月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Mar. 2018黄永申.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巴塞罗那海上保险法[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29(1) :67-73编者按:海上冒险获利丰厚,但也充满风险。
如何分担这些风险,一直是中世纪海法的重要内容。
不仅拋货制度、船舶 合伙制度、船员风险工资制度如此,海事借款制度、海上保险制度更是如此。
就保险制度而言,意大利虽然早在14世纪末期就 有人从事保险业务,但最早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调整规范的国家则是西班牙。
[1]427428’[2]4巴塞罗那1435年颁布了有关保险的城 市命令,当时该法令属于试行或暂行性的法规。
经过1458年和1461年两次修改完善后,于1484年6月3日正式颁布了巴塞 罗那海上保险法。
[3]3°8_31°尽管现在看来这部法律还比较粗糙、原始,而且许多规定已经过时,但它确立的“按财产价值比例承 保”“按保险额比例免赔”“保险合同依法制作”“保险诉讼专属管辖”以及“限期预先赔付”的基本原则,对现代保险立法和保 险实践仍有重要影响,因而该法可以作为研究现代海上保险法和海事诉讼法的重要史料。
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
—巴塞罗那海上保险法®
黄永申
(青岛海事法院,山东青岛266061)
The oldest marine insurance act in the world
----Barcelona Marine Insurance Ordinances
HUANG Yong-shen
(Qingdao Maritime Court,Qingdao 266061,China)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1-0067-07
根据巴塞罗那尊贵的骑士、司法官安托尼•佩 德罗和总督威廉姆•伯根依职权发布的命令,现予 公布。
巴塞罗那城的议员和长老们颁布如下命令:
海上风险影响并危及船舶、货物、海事借款@和 其他财产及个人财物的安全,为此已颁布过各种有 关海商保险的法令。
鉴于这些法令已经过时,需要 修改、变更或修订,现颁布以下条款取代过去的法 令,此前颁布的此类法令一律作废。
本法有关保险 的规定即刻生效。
第一条首先,这些议员和长老命令:国王陛下 的臣民和外来人员(不管是何国籍)拥有的一切船 舶、水上艇筏和为船舶利益商定的一切海事借款以 及通过该船舶运往世界各目的港的所有货物、随身 物品和其他财产,不管这些财产属于国王陛下的臣 民所有,还是属于外来人员所有,均可在巴塞罗那投 保。
但是,国王陛下臣民的可保财产以其实际价值 的八分之七为限,外来人员的财产则以其实际价值 的四分之三为限。
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可加上运 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收稿日期:2017-04-28
作者简介:黄永申(1956 -),男,河北河间人,青岛海事法院退休法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客座教授,^ mail:huang_yongshenl956@ 163. c o m。
①该法的英译文标题为tWfmmc&s办CoiwicfZmm q/'BarceZwia/mii r a T i c e。
该法的英文内容参见Stan
ley S.Jados:Cwimtoe q f认e aW/Vetoed,阿拉巴马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第287-302页。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汉译者添加了部分
注释,供参考。
②海事借款(marine loan),是指船东为了筹措本航次的资金(如为了买船、造船和购买货物),以船舶或船上货物为抵押向他人进行髙息 贷款的行为。
如果船货安全抵达港口,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以船舶或货物作为担保进行偿还,但如果船舶或货物在航行中灭失,该债务归于消 灭。
海事借款不同于“船货抵押借款”(loan upon bottomiy)。
虽然二者均属于以船舶和货物为抵押的风险借款,而且其还款、付息条件相同,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借款发生在船舶开航之前或海上冒险之前,属于为海上冒险而进行的融资行为,而后者发生在船舶航次期间,属
于为了完成本航次不得已采取的行为,如为了中途修理船舶或购置船员食品和船舶必需品;前者的借款人为船东,而后者则为船长。
这两种借
款形式现已废除。
68中国海商法研究第29卷
对船舶、货物、海事借款或其他财产进行投保 时,国王陛下的臣民应当承担保险额(the amount of
insurance)八分之一的风险,外来人则应承担保险额 四分之一的风险。
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违反本法令,保单规定的保 险额对国王陛下臣民超过八分之七、对外来人员超 过四分之三的,该保单无效,其赔偿请求亦不予支 持。
尽管如此,保险经纪人(the insurance broker)可 按保险额全额收取保费,并且应当以保险额的八分 之七或四分之三为限支付保险赔偿,不得超过。
任 何人在评估赔偿额时亦不得超过该金额。
对此应当这样理解而且也是这样商定的:在巴 塞罗那无法对船上货物的实际价值评估的,应当采 用在巴塞罗那通关时船舶申报的货物价值。
船舶、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存在海事借款的,该借款金额应当从船舶、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的评 估价值中扣除。
扣除该借款后,被保险人再自行承 担保险赔偿之外的损失,即按照上述规定,国王陛下 臣民承担保险额的八分之一、外来人承担四分之一 的损失。
应当这样理解而且也是这样规定的:若船舶为 国王陛下的敌人所有,或者船舶虽属友好国家的人 员所有但敌人持有股份,该船舶或船上的货物不得 在巴塞罗那投保,不管是船舶所有人直接投保,还是 中介投保,即使持有铁函®,亦概莫能外。
违反本规 定的,所签保单无效,且不得因此提起任何诉讼。
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保险经纪人对船舶和海 事借款提供保险之前,对该船舶的价值,应当由有关 海事官员在长老的协助下进行评估,评估的价值应 当记入保险单,然后对评估的价值再进行相应扣减。
被保险人为国王陛下臣民的,应扣减八分之一,为外 来人员的,则应扣减四分之一。
扣减价值的风险依 照上述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船舶保险的金额可 以是定额投保,甚至可以仅对船舶的龙骨投保。
投保的船舶仅限于船壳的,船舶发生事故后,在 赔偿遇险的船壳时,应当对该船舶获救的部分按比 例进行扣减。
在此情况下,获救部分和船壳可以一起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条在直布罗陀海峡对面装船运往佛兰德®或柏柏里海岸®的货物不得投保
上述议员和长老还命令:鉴于缺乏有关船舶的 相应信息,无法确定这些船舶的实际装货情况,所有 在直布罗陀海峡对面装船(不管在何处装船)运往 佛兰德、英格兰或直布罗陀海峡本侧®其他辖区的 货物,或者运往柏柏里海岸的货物,或者驶往这些水 域的所有船舶,均不得在巴塞罗那投保;其保险合同 不得作为索赔诉讼的依据,保险人免于承担任何赔 偿责任。
但是,巴塞罗那公民的货物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只要货主按照上述规定承担保险价值(the value of the coverage)八分之一的责任,其货物均可保 险。
船舶从海峡对面装货后驶往本侧,而非驶往柏 柏里海岸地区的,亦可在巴塞罗那投保,但被保险人 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即国王陛下的臣 民承担八分之一的责任,外来人则承担四分之一。
第三条进出巴塞罗那的所有货物均可投保
此外,巴塞罗那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所有运往 巴塞罗那的货物或商品(不管其品质如何,也不管 装在何地的船上)、装载该货物的船舶、该船舶的一 般海事借款,以及所有在巴塞罗那装货的船舶(包 括国王陛下敌人所有的船舶)、船上的货物或商品 以及这些船舶的海事借款,均可在巴塞罗那投保,投 保金额以货物和海事借款抵押品全部实际价值的四 分之三为限,但加上运费和保费后,投保金额不得超 过其实际价值。
第四条在亚历山大@装载的货物可以根据交 易价格或有关当事方评估的价值投保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经咨询认为,在亚历山大装 载的货物、商品和其他物品有许多属于赊购,而且大 量的利润是在运输途中以这些货物与其他货物进行 交换获取的,因而无法确定投保货物的实际价值。
有鉴于此,特命令如下:自即日起,对亚历山大装运 的所有货物保险交易,均按亚历山大装船时该货物 的现金价值(the cash value)确定保险价值;这样,被
①“铁函”(iron letters),是一种允许某些船舶通过军事封锁区的公函,类似于现代的海军检验证。
②佛兰德(Flanders),中世纪欧洲的伯爵领地,包括现在比利时北部的东佛兰德省和西佛兰德省以及法国和荷兰的部分地区。
③柏柏里海岸(Barbaiy coast)是指地中海的北非沿岸地区,范围从埃及延伸至大西洋。
该地区曾是阿非利加的一部分,5世纪时被汪达尔人蹂躏,533年左右被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征服,7世纪时被阿拉伯人占领,最后该区分裂为几个独立的穆斯林邦国,称柏柏里国家(摩
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和利比亚)。
在中世纪时期,该地区的海盗猖獗,曾以劫掠基督教国家的船只而臭名昭著。
④“直布罗陀海峡对面”和“直布罗陀海峡本侧”均是相对于巴塞罗那而言,分别指非洲大陆和欧洲大陆。
⑤亚历山大为埃及港口。
在中世纪时期,亚历山大港是地中海地区最重要的港口之一,它既是东方与欧洲的贸易的主要中转港,也是埃及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港口。
自公元7世纪到巴塞罗那颁布这部法律时,该港口一直在阿拉伯人的统治之下。
第1期黄永申: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69
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就相关货 物的价值达成协议。
第五条保险人的责任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若船上的货物、商品 或其他物品的投保价值加上被保险人自担风险的价 值(即国王陛下臣民应承担八分之一,外来人员承 担四分之一)与其实际价值不符,或者有关当事方 未能达成海事借款协议,或者船舶未从事有关航次 或船舶从上航次未返回,保险人不得收取全额保费 或部分保费的,只能在实际保险范围内收取保费。
但是,若货物未装船或海事借款未协商成功,或 者船舶未开航或未返回,保险人应当返还收取的保费。
第六条国王陛下臣民的货物超过其价值八分 之七,或外来人员的货物超过其价值四分之三的,任 何人在任何地方均不得承保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此前曾下令,船舶和船上的 货物在其他地方已有保险的,亦可在巴塞罗那投保,但只能以最高投保额为限,即国王陛下臣民为八分 之七、外来人员为四分之三。
因为其必须自行承担 该财产价值八分之一的责任。
同样,已在巴塞罗那投保的人也可以在其他地 方投保,但是,国王陛下臣民只能以最高投保额即该 财产全部价值的八分之七为限,并承担八分之一的 责任,因为他必须要承担其投保财产价值最低为八 分之一的责任;外来人员员则以评估价值的四分之 三为限,因为他始终要承担四分之一的货物责任。
违反上述命令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既不得让 被保险人获益,亦不得使保险人受损;不得以此为据 申请法院判决,并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费。
超过允 许的金额进行投保的,超额部分归保险人,也就是 说,保险人在理赔时应当将超额投保的部分视为报酬。
第七条所有保险合同都要采用公证格式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在巴塞罗那订立的 所有保险合同,均应使用公证员制作的正式公证文 书,不得采用私人制作的保单、承诺书或其他民事 协议。
若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保单、承诺书或民事协议,不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不得强制保险人承担赔 偿责任,也不得以此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不管上述行为是否违法,对所有涉及该交易的 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均应予以 罚款,投保人的罚款金额为保单中的投保金额,保险 人的罚款金额为承保金额,代理人或有关第三人的 罚款金额为10里弗(livre)®。
对上述罚款,三分之一归处理该案的有关职能 部门,三分之一归举报人,其余三分之一留作城市的 慈善事业。
第八条违反本法的处罚措施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保险人以任何方式 违反上述法令的,除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 没收其办公室及财产。
第九条投保人应当发誓,保证其投保财产的估 价真实可靠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以自己的名义投保 或代表他人投保的,或者根据他人授权投保的,或推 荐被保险人的,其应当首先发誓,保证投保的货物或 物品真实存在而非虚构,而且投保的货物属于本人 所有,或属于被代理人、其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所有。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当尽可能非常准确地 注明投保货物的所有基本情况,如重量、数量、价值 以及投保物品的价格,如果投保的是船舶,要注明船 舶为评估价值,而且要与以前说明的价值一致。
投 保人还应承诺这些投保财产未在其他地方投保,而 且也不会在其他地方投保。
若这些财产已在其他地 方投保或将在其他地方再投保,其必须同意立刻通 知保险人,并在保险合同尾部添加备注,说明通知的 方式或已投保的时间、地点和金额。
投保人没有发誓的,若海事法官®认定该当事 人签订有其他保险合同,即使保险人知道该投保人 在其他地方已投保而且并未提出来,也应当视为保 险人受到误导,因而保险合同无效。
尽管如此,保险 人仍有权保留已收取的保费。
对试图欺诈的上述案件,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罚 款100巴塞罗那里弗,该罚款的三分之一付给审理 该案的官员,三分之一付给提起指控的一方,其余三
①里弗(liwe)是中世纪查理曼大帝制定的货币单位,1里弗相当于1磅白银(约373克),每里弗等于20索尔(sols),每索尔等于12个 第纳尔(deniers)。
在有些地方,“索尔”也被称为“索尔迪”(sold)、“索尔多”(soldo)或“索尔迪诺”(soldino)。
尽管名称有所不同,但均为1/20
里弗。
②有关巴塞罗那海事法官选任和审理案件的程序,参见黄永申:《一部中世纪的海事诉讼法典—瓦伦西亚海事法庭诉讼程序法》,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2期。
70中国海商法研究第29卷
分之一用于本市的慈善事业。
第十条保险人执业宣誓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保险人在承保之前 必须口头宣誓,保证其承保的风险责任确实存在,并 非虚构;保证不以保险为名从事诈骗;保证不以他人 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所有书面保险合同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在所有的保险合同 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引用本法、遵守本法,并承 诺:始终遵守本法;一旦发生争议,将提交海事法庭 审理,不提交其他审判机构审理;放弃向其他审判机 构提起诉讼的一切权利。
上述承诺必须按照公证人 员认为最适合被保险人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海事法庭管辖异议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考虑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促 进商业发展,此类纠纷不宜交给其他法院或审判机 构,应当交由海事法官审理,然后向海事上诉法官上 诉,由上诉法官和那些长老共同根据本法和康索拉 度海法®规定的惯例审理这种上诉。
因此,他们命 令:自即时起,任何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对海事法庭 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不允许任何人因为其职位、头 衔或其他特权而将有关保险案件提交其他任何审判 机构审理。
若被保险人违背本法,以某种特权或其 他理由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将给予罚款,罚款的金 额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其自愿设定的金额。
除此之 外,取消该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协议享有的一切诉权,以及在保险赔偿前可享有的一切诉权。
该被保险人 不再承担一切诉讼义务,在以该被保险人为被告的 诉讼案件中,不得要求其进行抗辩。
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赔偿后,又借助自己的职务、社会地位或其他特权向海事法庭以外的其他法院提 起诉讼索赔其他损失的,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支付罚款,并向保险人返还赔偿金,且不得提出任 何异议。
若保险人以其职务、社会地位或享有的特权为 借口,对海事法庭的管辖提出异议,或者向其他法院 提起诉讼,其应依照签订保险合同时自愿设定的金 额支付罚款,而且对其提起的诉讼自动照准,保险人不得为了免交罚款而阻扰诉讼,亦不得对被保险人 的诉权提出抗辩。
这实际相当于对其进行缺席审 判,他们只能按照当初自愿约定的金额支付罚款,而 且不得不按被保险人的请求支付保险赔偿并承担其 全部诉讼费用。
为使上述措施更具有约束力,可以让有关当事 方口头发誓,保证放弃向愿意受理该案件的其他法
院进行诉讼的权利。
除此之外,另一种有效的方式 是拒绝承认公证人起草的保险管辖条款。
第十三条与本法有冲突的不当条款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在任何保险合同中,禁止采用或引入与本法相冲突的条款或义务,不得 将“有约束力”或“无约束力”、某处“有”、“无”等字 样写入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国王陛下 的臣民的,必须承担保险金额八分之一的责任,为外 来人员的,则必须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
无论任何 情况,均不得歪曲本法的含义和意图;颁布本法是为 了有益公众、共同采用,违背本法的保险单证一律 无效。
第十四条对公证员的处罚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起草保险合同的公 证员应当首先让保险人发誓:保证其承保的责任真 实存在;保证在签发保单时不存在欺骗或欺诈;保证 不会因他人愿意承保而将承保风险转让给他人。
保 险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格式制作保险单,不得违 背本法规定。
公证员应当坚持先让投保人签字,再让保险人 附签。
公证员不得在保险合同中添加条款以规避本 法有关八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责任的规定,亦不得允 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此类条款。
公证员违背本法的,应当赔偿保险人和投保人 遭受的损失,因为他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不支付保费保单无效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所有保单只有支付 了保费并由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在保单上签 字背书之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同时签字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所有投保人在保单 上的签字应当视为其签字日期不同®。
因此,任何
①有关康索拉度海法的内容,参见王彦:《康索拉度海法评述》,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2期。
②原文为:‘‘all signatures of parties who had purchased risk insurance that have been affixed to the insurance policy are to be considered as having been affixed说■以c H ”笔者认为,从本条的上下文来看,这里的“affixed说蝴^■以ates”(签字日期不同)有可能是英译者因理解错误而
误译,其似应为“affixed at the same date”(签字日期相同)。
译为“签字日期不同”,不仅与本条的标题有矛盾,而且使下文规定的“不具有优先
索赔权”不符合逻辑。
第1期黄永申: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71
签字人均不具有优先索赔权,任何法院也不得承认 其优先索赔权。
第十七条虚假风险无效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船舶、海事借款或运 往巴塞罗那以外其他港口的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 的保险在达成保险协议时,船舶和船上货物已经灭 失的,若部分或全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时,船货灭失的信息可以传到巴塞罗那,该保险合同应 当宣布作废。
尽管如此,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向其提 起诉讼,保险人均不得保留保费,必须将其退还给投 保人;被保险人亦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任何审判机构 起诉保险人,以强制其承担支付赔偿责任,因为保险 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为确定该信息抵达的具体日期以消除各种不确 定因素,上述议员和长老们命令:若船舶沉没在大海 这一侧,即船舶沉没后无需跨过海洋,通过陆地即可 得到船舶沉没的信息,该信息传递所需的最短时间 按每小时一里®计算。
因此,从被保险的财产灭失 的确切时间和地点起算,两地相隔有多少里,传递信 息就需要多少小时。
依据计算结果,被保险人可以 要求巴塞罗那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船舶灭失发生在海上,需要跨过海域或海峡 传递灭失信息的,该信息抵达巴塞罗那的时间从该 信息抵达大海的这一侧的陆地之时起算;自抵达该 陆地的时间和地点起算,按每小时一里计算。
但是,若该信息通过船舶直接送到巴塞罗那,该 信息抵达巴塞罗那的时间则从该船舶靠岸或锚泊时 起算。
若海事法官认为被保险人在签署保单时有充 分的时间可以获知该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该保险合 同也应无效。
投保人获悉船舶灭失的信息后仍然进行投保 的,应对其处以1〇〇里弗的罚款,该罚款三分之一归 举报人,三分之一归审理该案的官员,其余三分之一 作为本市的慈善基金。
第十八条食粮保险
上述议员和长老们还命令:通过船舶运往巴塞 罗那的小麦、燕麦、蔬菜、大豆、酒类或棕榈油等货 物,可以在巴塞罗那进行投保,其投保价值既可以是本法规定的实际价值,也可以是相互协商的评估价 值,但是只能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投保;除此之 外,必须严格遵守本法的所有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赔付
上述议员和长老还命令,共同保险人和单独保 险人对承保责任引起的索赔均应依据其承保的责任 或部分责任予以全部赔偿,赔偿期限依距离远近、船 舶抵达巴塞罗的时间以及投保人将其财产受损的确 切信息告知全体保险人或多数保险人及海事官员的 时间而定,该期限分别为2、3、4或6个月®。
所有 保险索赔均应像汇票支付一样迅速处理。
收到保险财产灭失或损坏的信息后,若保险人 提出了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或者法官认为其理由完 全牵强附会,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述期限后,被保险人 要求赔偿的,不管保险人提出何种理由,均应责令其 按照赔偿请求予以赔付。
若保险人能够提出确凿无疑的证据,证明不应 或不能向被保险人给予保险赔偿,而且当地法庭认 为,被保险人应当表明并证明保险人拒赔的理由不 正当,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仍要求赔偿的,其应当 提供担保人。
担保人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不能由 被保险人支付。
担保人应当具有按照海事法官判决 支付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能力,并且保证:被保险人若 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一年内不能获得海事法庭签发的 胜诉裁决以证明其获得的保险赔偿正当合法,各被 保险人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和所有费用支出及其 利息。
该利息按每年每里弗两个索尔迪诺®计算。
若某个不惧天谴的人投保的货物或商品根本就 未装船,或者有关船舶根本就没有从事过该航次或 者来过巴塞罗那,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海事借款,其接 受保险赔偿后,该过错方应当根据调查其违法行为 所支付的调查费金额按每里弗两个索尔迪诺支付罚 款,除此之外,还应根据投保货物或投保船舶的金额 按每里弗两个索尔迪诺支付罚款。
该罚款的三分之 一应当付给海事法官作为法院的费用,三分之一付 给保险人,其余三分之一付给本市的慈善基金或公 共海防基金。
达成保险协议且支付保费之后,任何人都会认
①此处的“里”(mile),并非现代的“海里”或“英里”,而是巴塞罗那使用的一种计算距离的单位。
自古代至近代,欧洲各地“里”(mile)的长度并不统一,比如罗马和意大利,1里=1 〇〇〇步=1 820米;荷兰的“里”也是如此,其早期的1里=3 280米4 280米,后来使用1小时步
行的路程(5 840米)作为1里;在德国南部,1里=7 586米,而德国北部的1里=7 532米。
至于巴塞罗那的“里”到底有多长,笔者并未查到这
方面的资料。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其1里的长度似乎与荷兰的“里”长度相当,即1小时步行的距离,约为现代的5公里至6公里。
②对这些索赔期限的具体适用范围,参见本法第23条。
③每个索尔迪诺(soldino)银币的重量为18.9克,但由于各地、各个时期铸币使用的材料不同,其实际含纯银的重量亦不相同。
每年每 里弗两个索尔迪诺的利息相当于年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