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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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1.21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施行日期】2002.0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