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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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
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6.26
•【文号】国税函[1996]388号
•【施行日期】1996.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国税函〔1996〕388
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
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