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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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07
•【字号】锦政发[2008]45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通知
(锦政发〔2008〕45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科学整合资源,搭建政府投融资平台,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以及代表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1日起,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并统一管理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

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将现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按时间
要求(详见附表,表中未列单位的移交时间另行确定,下同)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2.各单位对现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已签约出租、出借、转让使用权和产权的,要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要按时间要求将被抵押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的数量、面积和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及其他书面材料移交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4.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项目、置换的,要按时间要求将协议及合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等移交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5.各单位占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各类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等经济实体,要按照时间要求将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清单、经济实体性质、人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集中移交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二、从2008年12月1日起,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并统一管理市本级所有的国有股权。

各单位代表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股权,如市港口与口岸局(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权、市财政局管理的锦州银行的国有法人股权等要于12月15日前移交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三、各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和分批实施”的原则,直接与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移交。

移交按如下办法操作:
1.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单位,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等资料。

2.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未进行登记的单位,移交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以及单位目前在用土地的红线图等资料。

3.历年我市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剩余的边角土地、工程指挥部等用房等,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目前代管理或暂用单位负责移交相关原始资料。

4.对于权属不清的房屋、土地,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确权申请,经市财政局确权后移交相关资料。

5.各单位对外占有的股份、股权也同时移交,并由移交单位协助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到相关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6.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将分散在各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统一变更登记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名下。

对于个别单位无法提供房屋、土地相关资料的,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凭市财政局出具的确权手续办理登记。

7.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移交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四、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完成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名下手续后,凭与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享有使用权。

五、对不按时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停止或暂缓拨付该单位预算经费,直到提供为止。

六、对拒绝变更权属登记、隐瞒国有资产和突击出租、转让、抵押国有资产
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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