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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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生效即产生):相对人应接受并履行;不得随意更改;不得
随意干预
确定力(争议期后产生):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履行期后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一)拘束力:不得随意更改、干预★
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经成立即具有约束、限制行政主体、行政
相对人、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成立≠生效)
1.性质: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争议、改变
拘束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后的推定力,其既可能一直有效下去,获得实质性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推翻。
例如: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争议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
过审理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来撤销该行为,使
其效力被消灭。
2.具体表现
(1)行政相对人应接受并实际履行行为确定的义务
(2)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
(3)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处理同一案
件
(4)第三人不得对该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5)约束力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是可以争议和改变的,但申请行政复
议并不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比如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
决定或者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则行为的拘束力由此丧失。
但是,申请行政复议只是启动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还未作
出是否撤销行为的结论。
3.举例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为生效后即
具有推定的拘束力。
(1)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坐地涨价,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而
改变处罚。
(2)甲作为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该行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3)其他机关应当尊重该行为,就甲的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罚款。
(二)确定力: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定期限、程序被最终、实质地确定下来,不可再争议、不得再更改的效力
1.性质:一种不可改变的法律效力
2.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后推定产生的拘束力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是可以
争议和改变的,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需要,该期限不可能无
限延长,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规定一个明确的争议期限,如行政复议中60
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中6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
当该期限经过之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则
由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将不得再变更。
3.举例:公安局对乙罚款500元,乙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其如
果对罚款决定不服,有权就该争议获得行政救济,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如果经过复议或诉讼,该罚款决定被撤销,则乙不再受其约束,不再负有履行义务,已经履行的,国家应当恢复原状,返还乙缴纳的罚款
及其利息。
(2)如果经过复议或诉讼程序,该罚款决定最终被维持下来,则其
对乙发生的法律效力由拘束力演变为确定力,乙对其不得再争议,其不得
再被改变。
(三)执行力:国家强制力
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将其确定
权利义务内容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效力
1.性质:一种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力
2.依据前述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
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该履行期经过之后,行政相对人仍未自行履行义务,则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得以实现,行政主体有
权通过直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的权利义务安排。
3.举例
(1)海关对甲公司罚款5万元,甲公司逾期不履行,则海关经催告后有权对其直接强制执行。
如拍卖或者变卖扣押的财物。
(2)生态环境局对化工厂罚款5万元,化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化工厂诉讼请求,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5万元罚款,化工厂逾期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法院有权就罚款决定对化工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