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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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中心标本管理制度为规范实验样本的采集、接收及保存,以保证原始标本在采集、接收及保存过程中方法适当,原始标本中待测成分不受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1.范围
适用于科室所有标本的采集、接收、及保存。

2.职责
2.1 、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标本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2.2、检验人员负责各自检测标本的管理和标本采集手册的编制。

3、工作程序
3.1、编制标本采集手册
3.1.1、由各专业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实验室成员编制各自实验室的标本采集手册,标本采集手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实验室能够提供的使用检测项目目录;(2)、所有检测项目的临床适用范围;(3)、采集标本前给患者提供的指导书;(4)、患者的准备;(5)、原始标本的惟一标识;(6)、采集原始标本的方法;(7)、标本收集容器及所需添加剂;(8)、标本的类型;(9)、所需标本量;(10)、标本应该在何时采集;(11)、运送标本的方法及注意事项;(12)、实验室所需患者的临床资料;(13)、标本采集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签名;(14)、标本采集过程存在的安全问题;(15)、标本存放的条件和时限;(16)、标本的另外适用检测项目。

3.1.2、质量管理小组对标本采集手册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不合格内容,可责令实验室负责人修改。

3.1.3、由质量主管征求患者和临床医护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经科主任批准,分发给各标本采集部门和个人。

3.1.4、标本采集手册应作为科室文件,遵循《文件控制程序》,由质
量管理小组保存。

3.1.5、质量管理小组应就标本采集手册内容定期征求患者和临床医护部门的意见,并对标本采集手册内容进行审查。

3.2、标本的接受
各专业实验室指派专人接收送达各自实验室的标本,并登记入《标本接收记录》,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保存。

登记的内容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就诊科室、门诊号或住院号、特殊编码、标本类型、待检项目、采集时间、标本合格与否、标本接收时间、标本接收者。

3.3、标本的拒收
3.3.1、下列情况,应对标本进行拒收
①、标本量过多或过少;
②、标本经肉眼观察已不适合检验或变质;
③、标本未在规定时间限内送达;
④、溶血标本;
⑤、未标记采集时间的标本;
⑥、缺令惟一识别码的标本;
3.3.2、标本接收者将拒收标本登记入《实验室日志》,记录由实验室负责人保存。

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应记录标本惟一标识,患者惟一标识,科别,标本送检人姓名,标本采集时间,不合格原因及性状描述,识别者签名及时间。

3.3.3、标本接收者立即通知标本采集部门,共同商榷标本的处置。

如标本采集特别困难,患者与标本采集部门或个人均书面同意使用本标本进行检测,各实验室
可进行检测,并在结果报告单中加以说明。

3.4、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标本的处理
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标本,其处理原则同4.3.2,4.3.3记录见《实验室日志》。

3.5、检测报告发出后发现不合格标本的处理遵循《不合格项控制程序》
3.6、急诊标本的处理
实验室以急诊标本优先处理为原则。

3.7、标本的处理
标本处理严格按各检测项目的作业指导书执行。

3.8、检测后标本的处理
3.8.1、各实验室制定各标本的保存时限。

如果患者或临床医护部门认为检测结果有差错存在,可在标本保存时限内申请复查;超过时限,实验室拒绝复查。

3.8.2、超过保存时限的标本可通过安全方式销毁。

3.9、标本与检验申请单不符,应形成记录应记录标本惟一标识、标本采集时间、标本接收人及时间、检验申请单惟一标识、申请者姓名。

4、记录
4.1、《标本接收记录》
4.2、《实验室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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