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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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5篇范文
第一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请假类别
(一)公假
1、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假期列为公假。

(1)员工经领导批准,参加各种会议或社会活动。

(2)有不满1周岁哺乳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哺乳时间一般为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14岁以下独生子女患急性肝炎、乙型脑炎、麻疹、水痘、腮腺炎、猩红热六种传染病,持传染病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市级专科医院证明经领导批准,可给员工(1—5天)护理假。

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员工只能一方请假,配偶在外单位的必须取得对方单位证明后核给护理假。

(4)市区规划、平房改造等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区、街以上)开据的证明,确属本人搬家(父母、岳父母、公婆除外),视单位工作情况,可给予3天以内的搬迁假。

(5)煤气、暖气施工试气时,凭证明可给予1.5天以内的假期。

2、公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调遣假
1、员工异地调动,起程前进行准备和赴调后安置家务的假期属调遣假。

2、调遣假期限
(1)有家属随同迁移的,以不超过6天为限。

(2)没有家属随同迁移的,以不超过3天为限。

(3)员工家属因故留居原地,日后接眷时,如果调动当时调遣假
未超过期限的可以酌情补给,但前后合计仍以不超过6天为限。

(4)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实际需要另行核给。

3、调遣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符合婚姻法)给予婚假。

2、员工做婚前医疗检查,给予婚检假(一般为1天)。

3、婚假期限一般为3天。

初婚时,女员工23周岁者,男员工25周岁及以上者属于晚婚,增加婚假7天,共为10天。

4、员工结婚配偶在外地者,可根据路途往返必须的时间另行给予路程假,工资、奖金照发,交通费自理。

但双方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者要求回某一方原籍结婚的,不给路程假。

5、婚假遇公休日及法定假日顺延。

6、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四)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丧假。

2、丧假期限最多不超过3天。

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执行事假请假制度和待遇)。

3、员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必须的时间另行给予路程假,工资、奖金照发,交通费自理。

4、丧假期间遇公休日及法定假日顺延。

5、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五)产假
1、女员工生育或孕期小产,给予产假。

2、产假期限:顺产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24周岁以后(含24周岁)生育第一胎为晚育,顺产产假12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员工怀孕流产时(含人工流产)根据医院证明按下列规定核给产假:
(1)怀孕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怀孕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3)怀孕在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4)怀孕在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5、女员工非法生育时,不能享受生育待遇,缺勤按事假处理。

6、女员工因病休假在医疗期内生育时,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产假期满仍继续休病假时,产前与产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医疗期。

7、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应按照病假待遇办理,产假期满后仍病休的产前与产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但不能超过规定的医疗期。

8、员工计划生育做绝育手术、上环、取环或因以上措施失败,做人工流产,员工需持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方可休假。

9、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每班安排工间休息1小时。

10、怀孕的女员工按医务部门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可在当班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11、男员工配偶生育时,公司给予护理假,护理假一般为2天。

属于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护理假为7天。

护理假连续计算。

12、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公休日及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13、产假期间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4、凡符合8—11项规定的员工休假比照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

(六)年休假
1、员工按工作年限,分别享受下列带薪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法定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5、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疗休的员工,按实际疗休天数抵扣年休假。

6、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7、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七)探亲假
1、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的公司员工,与配偶远居两地,而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或者与父母远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探亲对象为配偶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1次(限一方),假期为30天,按财务部相关规定报销车船费。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假期为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按财务部相关规定报销车船费。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1次,假期为20天(4年中任何1年均可)。

按财务部相关规定报销车船费。

(4)路程假按实际情况核定。

(5)探亲假期间公休日及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4、工作不满一年的新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女员工到配偶工作
地点生育,享受休产假规定,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员工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退休、退职、退养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5、探亲假期间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停发。

(八)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要休养时,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九)事假
1、员工有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核给事假,最长可核准3个月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奖金停发。

2、零星事假在1个月内累计计算,满1个工作日的扣发工资,不满1个工作日的不扣发工资,不跨月累计。

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奖金停发。

3、如果事假休满,公司未批准续假的,经督促仍不回公司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4、事假期间应扣除法定假日,事假不满5天且公休日在前或在后不连续计算,公休日在事假当中,应连续计算。

(十)旷工
1、员工无故迟到、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未得到单位领导、人力资源部批准,擅自不来上班的视为旷工。

2、员工出现旷工现象,1天以内(含1天)扣半月工资,奖金停发;1天以上扣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停发。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公司给予除名处理。

(十一)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在1天以上(含1天),必须持社保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原件(证明其不能工作需要休息)、当天的病历、处方、交费单据复印件(保胎或产前请病假的孕产妇只需医院诊断证明即可),给予病假。

2、病假审批
(1)员工请病假在2天以下的,由相关主管审批、签字。

考勤管理人员留存相关请假材料备查。

(2)员工请病假在2天以上(含2天)5天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考勤管理人员留存相关请假材料备查。

(3)员工请病假在5天以上的,将相关证明交单位考勤管理人员,单位以部门函的形式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将病假所需证明材料和《请假申请表》上交到人力资源部。

单位领导必须在《请假申请表》意见栏中填写意见。

3、病假期间遇公休日及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4、病假期间工资
(1)工龄不满2年者,按本人工资60%核发;已满2年不满4年者,按本人工资70%核发;已满4年不满6年者,按本人工资80%核发;已满6年不满8年者,按本人工资90%核发;已满8及8年以上者,按本人工资100%核发。

(2)病假期间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经领导批准的零星病假,在1个月内累计计算。

满1个工作日的按规定扣发病假工资,不满1个工作日的不扣发病假工资,不跨月累计。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3天,奖金停发。

第三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 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从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病休之日起
计算。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病休期间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四)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内一律按病假对待,按病假相关规定执行。

2、医疗期计算工龄。

(五)医疗期延长
医疗期的延长,是指不同档次医疗期每一周期的延续,具体延长期限根据本人病情和公司用人实际情况,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确认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患有癌症等难以治疗的疾病以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六)延长医疗期的待遇
1、延长医疗期内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90%标准核发。

2、延长医疗期内的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员工在医疗期内不能从事有报酬的职业
(八)医疗期满的处理
1、医疗期满,单位应及时通知员工回公司上班,如不能上班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2、休医疗期6个月的,复工人员要试用1—3个月,如果不能胜任本岗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另签订劳动合同。

3、复工和试工规定
(1)因病连续休假在4个月以上的(医疗期3个月的不在此范围内),经治疗医院诊断,证明病已痊愈,经基层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并需要进行试工,没有基层单位领导批准不能试工。

(2)因病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病已痊愈,本人必须填写医疗期满申请复工报告表,基层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恢复工作。

必须在原单位原工种试工。

没有医务部门诊断证明,不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一律不准进行复工试工。

(3)因病休假在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试工期为1个月。

(4)因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的试工期为2个月。

(5)因病休假在1年以上的,试工期为3个月,(6)试工期因旧病复发连续休病假10天以上或累计休病假15天以上即为试工不合格,其试工期间病假天数和试工前病假连续计算;但患其它疾病休假只顺延同样时间的试工期。

在试工期间确实因事请假在1周以上者,也须顺延同样试工期,试工人员应在原工作岗位原工种范围进行试工。

第四条请假及销假手续
(一)员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但因生育或患急病体力不支或意外事故确实不能自行办理的,应委托别人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员工因病请假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前通知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轮班人员一般疾病、定期检查和慢性病应尽量利用业余时间就诊,日班人员应安排好本职工作再就诊。

(三)员工因事请假均应事先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能休假,未经领导批准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得到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假满未归擅自延长假期及捏造请假事由、开假证明的,经查实,按旷工处理,除扣发工资、奖金外,依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

(五)员工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及何种假别,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

第五条员工请假批准权限
(一)中层正职(15级)请假1天以下,在单位内部审批,1天以上(含1天)2天以下,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含2天)通过综合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考勤管理人员做好休假记录。

(二)其他中层管理人员请假2天以下,在单位内部审批,2天以上(含2天)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考勤管理人员做好休假记录。

(三)员工请2天以下的零星病假、1天以下(含1天)的零星事假可由单位相关主管审批,考勤管理人员做好休假记录。

(四)员工请2天以上(含2天)5天以下(含5天)的病假、1天以上5天以下(含5天)的事假,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考勤管理人员做好休假记录。

(五)员工请5天以上的事假、病假,单位要在员工休假前1天以部门函的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考勤管理人员根据人力资源部的批复通知员工本人并做好休假记录。

(六)工伤假、探亲假、调遣假,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单位以部门函的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单位按审批结果执行。

考勤管理人员做好休假记录。

(七)婚假、丧假、产假,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表,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资料由考勤管理人员保管并做好休假记录。

(八)年休假
1、中层管理人员休年休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单位在上年度12月底前将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下年度休年休假计划以邮件的形式报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临近休假时人力资源部提前做提示,确因工作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不能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应通知人力资源部调整休假时间。

如果分管领导同意休假但由于个人原因未按安排时间休假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

2、各单位在上年度12月底前统计本单位员工下年度休年休假计划。

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员工休假安排。

员工在休年休假前由本人填写年休假申请表,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并将审批后的申请表交单位考勤管理人员保管。

如果单位领导同意休假但由于个人原因未按时休假;未及时递交年休假申请表的,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

3、各部门、单位考勤管理人员做好休假记录。

第六条加班补休
(一)员工加班按照《关于下发<员工加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移发[2006]163号)文件执行。

(二)员工加班应尽量及时给予补休,保证员工的休息。

(三)员工因病或因事经领导同意可用补休假代替,应通知相关管理人员并及时上交加班补休单。

(四)加班补休单由单位考勤管理人员根据加班单进行填写(已发加班费除外),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写后的加班补休单存根要妥善保管。

第七条其它
(一)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公司作息时间:
1、日班: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2、轮班:生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班次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员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如遇急事来不及当面向主管领导请假,应及时用其它方式向主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零星假每次最低销假时间2小时。

班前半小时内不准请零星假。

(三)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晚来早走的为迟到、早退,迟到和早退需说明原因,半小时之内为迟到、早退,按零星事假累计。

因打架斗殴等违反劳动纪律,自伤和互伤不能上班工作的,应按事假处理,工资、奖金停发,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社会治安和触犯法律被公安部门扣留的按旷工处理。

(四)员工调动工作,原单位应将当月考勤统计结果通知给调入单位。

(五)考勤工作要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要根据本办法规定,于次月5日前将员工考勤月报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为准。

如遇国家法律重新修订,按新修订的法律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员工请假申请表
2、中层管理人员请假申请表
3、年休假申请表
4、复工申请表
5、加班补休单
6、员工考勤月报表
7、员工请假流程图
8、中层管理人员请假流程图
9、相关休假待遇
第二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各类采购活动,合理有效地控制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1、列入公司资本性支出计划的采购项目,包括并不限于: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动力空调设备、运输设备、工程材料、勘察设计、运输服务、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审计、房屋和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备、电梯、土地、装修、办公设备及家具、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采购项目等。

2、列入公司成本费用支出计划的采购项目,包括并不限于:房屋维修、车辆维修、设备维修(包括技术支持服务、专项优化、网络测试、硬件维修、备品备件、代维等)、低值易耗品(包括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和家具、通信终端等)、广告、印刷品、礼品、业务用品、业务宣传、通信商品(包括移动电话、SIM卡、有价卡、促销品等)、审计服务(工程审计除外)、租赁等。

第三条对于符合“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等的采购活动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采购的提出
每项采购需要事前请示,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的请示汇报,
提请公司领导批示。

请示汇报中应尽量明确采购标的、预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同时提出供应商的选择方案,并写明理由。

第五条采购的审批
每项采购根据《经济业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审批权限进行该需求事项的审批;审批的形式为:
(一)市公司及区域营销部的采购审批决策1、5万元以下支出,由市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以请示汇报、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形式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五万元或在内需多次采购、累计采购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以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请示汇报审批的形式进行决策,决策者至少应包括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采购相关部门。

(二)县分公司采购决策权限
县分公司采购在30万元以内的,由市公司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及该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县分公司总经理组织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30万元及以上项目以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形式进行决策,决策者至少应包括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采购相关部门。

第六条采购决策三要素
决策三要素:各类采购决策必须确定采购单位名称、采购物品名称及价格,若采购单位为多家时应规定明确的、只可唯一解读的分配方案,简称“决策三要素”。

决策三要素中的采购单位名称必须是正式全称。

决策三要素中的采购产品价格分为采购产品总价、采购产品单价明细、采购产品折扣、采购产品最高限总价、采购产品最高限单价明细、采购产品最高限折扣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本办法涉及的部门(组织)及其职责:
1、采购主管部门:指负责某一类采购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采购活动直至签订合同。

2、相关部门:指与某一次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非采购主管部门。

3、采购小组:由各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负责项目技术及商
务谈判工作。

4、党群工作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对各类采购活动的程序性、合法性以及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5、财务部:负责对本次采购的财务预算进行审核。

6、综合部:负责发布市公司采购决策的会议纪要。

第八条质疑与投诉
各级单位应确保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渠道的畅通,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采购需求的提出,应考虑采购操作周期,避免因采购需求提出不及时延误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于采购文件的资料保存工作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特点,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定向采购;
(四)框选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六)特殊采购
第一节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货物或服务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程序参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节定向采购
第十三条定向采购的项目通常指供应商被限定,或供应商产品价格已被限定的项目。

第十四条定向采购。

具体为下列八种情形之一:
(1)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硬件扩容或软件升级工程的设备软、硬件采购项目或零配件、备件采购项目;
(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设计、施工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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