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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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境保
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
使用。
第三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按照经济、合理、效益的原则进行拨付、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
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拨款、社会捐赠、环境污染费、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
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使用审查委员会,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经过审查委员会审查,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与审计
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程;
(二)环境监测与治理设备的购置与更新;
(三)环境保护科研与技术攻关;
(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五)其他经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资质;
(二)具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需求;
(三)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和使用。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四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资金拨付通知书。
第五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拨付通知书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和使用,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六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对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其返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公开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或社会捐赠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专项资金。
2、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程:是指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的工程项目。
3、环境监测与治理设备:是指用于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的专用设备。
4、环境保护科研与技术攻关:是指用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的资金支持。
5、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的资金投入。
6、资金监管和使用:是指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规范化、安全化、有效化的管理和使用。
附件:无。